教培機構再調整:教職佔比原則上不低於50%

校外培訓機構作為教育機構,教學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務。近日,一份教改文件明確,在校外培訓機構中,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

14日,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該《辦法》主要從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業禁止、行為“紅線”、監督檢查、處罰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堅持用人標準,規範招用程序,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不斷提升培訓服務質量。

教培機構再調整:教職佔比原則上不低於50%

根據《辦法》,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共分三種不同的類型,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具體來看,教學人員是指承擔培訓授課的人員,教研人員是指培訓研究的人員,助教、帶班人員等輔助人員按照其他人員進行管理。

對於教學、教研人員,《辦法》稱,從事學科類培訓的教學、教研人員必須有教師資格證,非學科類培訓的教學、教研人員也要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在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結構方面,《辦法》稱,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面向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培訓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對於教職比原則上達半數以上的規定,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實施上有一定難度。他對第一財經表示,對於校外培訓機構,在業務上可能很難完全將營銷和教學、教育教學人員和營銷人員分開。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對於校外培訓機構,教學效果好本身就是一種營銷手段。

“這一規定相當於劃了一條紅線,具體落地仍與校外培訓機構的規模大小、功能界定有關。‘雙減’政策之下,伴隨校外培訓機構的規模被壓減、‘公益性’的定位被明確,此類機構過去‘營銷人員多、教學人員少’的現象會得到改變。” 儲朝暉稱。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進一步對第一財經表示,《辦法》借鑑了公辦中小學校教師管理配備政策,並予以適當寬鬆。“這一教職比既保證了校外培訓機構的教育教學質量,也保證了其正常運營管理的要求,是科學的,事先也經過調研,很多機構還是表示支持的。”

在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招用、管理方面,《辦法》稱,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崗位職責、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考核辦法等。

為了突出教育的公共屬性,在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同時,《辦法》還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根據《辦法》, 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

14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稱,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從事的是育人工作,對其除了要有正面的規範要求外,還要有從業禁止要求。

在從業禁止要求方面,《辦法》稱,機構不得招用兩類人員,即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行為”等11類行為“紅線”且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後,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台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其他校外培訓機構均不得招用。

儲朝暉認為,制定從業人員“黑名單”,加大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的處罰力度,有利於提高從業人員准入門檻,進一步整治校外培訓亂象,但落地仍存在難度。“落地對從業人員的‘黑名單’,需要家長和監管部門的進一步配合。”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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