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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現代社會重要的制度之一,公務員到達一定年齡後就會退休,同時享受國家的財政供養。其實這種制度並非現代經濟社會的產物,退休制在中國的周朝就已經產生,並且慢慢發展成為國家的定製。
退休一詞,始見於唐宋文籍。唐代散文家韓愈《復志賦序》中有“退休於居,作《復志賦》”一句。漢朝時期,官員退休被稱為“致仕”。到了清朝時期,官員退休被劃分為了許多種情況,比如説:掛職升官而退休;犯了錯誤被皇帝懲罰而退休;到了退休的年齡而退休等。
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清朝時期官員的退休制度。
從官員的退休年齡來説的話,根據乾隆時期的制度規定:每個部門凡是年齡在五十五歲及以上的官員,尚書、侍郎等要仔細辨別,確認他們是不是真的達到了退休年齡。而官員最晚的退休年齡則是七十歲,如果,到了七十歲還不退休,那麼,就要被上級部門下令強行退休。
不過,七十歲就要退休這一規定,對一些位居高職,手握大權的官員來説,只是一個大概的範圍。可以説,在很多時候,官員是不是要退休,跟這個官員的精力怎樣;皇帝對他的態度;和上級官員的關係等,有很大的關係。
並且,在清朝的時候,如果,官員想要退休,一般情況下,需要官員自行向上級部門説明緣由,在獲得批准後,才可以退休。三品及以上的官員,可以直接向皇帝遞交“致仕奏摺”,四品及以下的京官,就要通過這個官員所隸屬的部門尚書,或者侍郎向皇帝請奏。
而外官,則需要通過督撫,經過吏部的審核,以求得批准。
通常來説,如果有官員的退休奏請被批准了,就要立刻清算開支補缺,然後,向皇帝請示旨意,再找其他人補上這一官位。
不過,也有特殊情況,乾隆年間,乾隆用“大學士職司贊襄”、“宣力有年”等理由,留住了一些想要退休的官員,為這些官員保留了他們的官職一個月。乾隆通過這樣的方法,顯示出了國家對舊臣的關懷,就算大臣要退休了,國家依然不會忘記對他的關懷。
從官員退休後的待遇上來看,官員的退休,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根據退休制度按年齡退休;
另一種則是原官退休,這種退休通俗點來説,就是保留退休官員原來的官職和品級榮譽。
而對於原來官職的俸祿,則另外作了規定。
一般來説,如果是大學士、尚書等這一級別的官員,保留原來官職退休的話,他們回到家鄉以後,可以給予他們原來官職全部俸祿的優厚待遇。如果是對在職官員進行考察,憑藉着原來的品級退休的話,那麼,則會給予這些官員原來官職的一半俸祿。如果是上級部門商量下令退休的官員,則不給他們俸祿。
雖然,清朝對官員退休後俸祿的有無作出瞭如此詳細的規定,但是,這些都不是絕對的。若是皇帝格外開恩的話,那麼,官員有可能把沒有俸祿變成有俸祿,一半俸祿變成全部俸祿。有的官員從官場上退下來以後,皇帝為了犒賞他在職期間對朝廷所做出的貢獻,則會考慮給這位官員晉升頭銜、晉秩等恩寵。
例如:雍正在位時大學士陳元龍覺得自己年事過高,難以再擔當重任,於是,請求退休。而雍正帝覺得陳元龍這人平時工作兢兢業業,為朝廷做出了重大貢獻,又念在陳元龍是康熙時期的老臣。因此,雍正帝對陳元龍追封太子太傅的頭銜,讓他以原來的官職退休。而這,便是官員退休後晉升頭銜的例子。
除此之外,有退休官員晉升頭銜、晉秩的情況,反之,也有官員在請求退休的時候,被皇帝認為這位官員過於驕傲,故意怠慢,然後,給予處分、懲罰的情況。比如説:乾隆五年,當時任職工部尚書的魏廷珍,用人老體弱多病的緣由請求退休。但是,乾隆卻認為他擔任這個官職這麼久了,沒有做過什麼傑出的政績,也沒有為朝廷做過什麼重大貢獻。於是,下令見他革除官職發回原籍地。
像這樣被皇帝勒令退休的情況,並不少見。
而勒令,包含的是對他人給予處罰的意思。這時,官員的年齡和身體狀態,並不是影響他退休的主要原因。這種退休和官員的自陳退休,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區別。比如:雍正時期,雍正帝發現下面的一些部門,存在結黨營私等現象,就命令一些官員嚴查此事,一旦被查到有這樣現象的官員就要被解甲歸田。
在這其中,被解甲的官員就屬於勒令退休的情況。而在這種情況之下,官員是因為犯了錯,所以,自然而然就不能享受俸祿等待遇。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那就是:官員因為犯了錯而受到其他大臣的彈劾,這時,皇帝為了保住這位官員的面子,就會讓他以退休代替對他的懲罰。而退休的官員,在得到批准以後,並不是立馬走人。他們必須在離開之前和自己手下的人對接好所有的工作,交代完事情後才能走。
不過,有些官員是例外,雖然他們退休了,但是,皇帝需要用到他們的時候,他們還會重新走上官場。
總而言之就是:如果皇帝不需要,官員就要退休;而皇帝若是需要,那官員就要回到朝廷上繼續為國效力。
參考資料:
【《清史稿·職官一》、《清朝文官制度》、《清世宗實錄》、《清史稿·卷十·高宗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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