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轉發山東省《關於完善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指出山東省將高等職業院校績效工資總額核定係數最高提高到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基準線的5倍,充分調動了廣大教師的積極性,有力推動了職業教育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地。具體詳情如下:
教育部辦公廳轉發山東省
《關於完善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教師廳函〔20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深化新時代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改革實施方案》(教師〔2019〕6號)明確:“職業院校、應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技術服務、社會培訓、自辦企業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為績效工資來源;教師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各地要結合職業院校承擔擴招任務、職業培訓的實際情況,核增績效工資總量。教師外出參加培訓的學時(學分)應核定工作量,作為績效工資分配的參考因素。”
為落實《深化新時代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改革實施方案》,2020年6月,山東省結合職教創新發展高地建設,積極探索績效分配改革,將高等職業院校績效工資總額核定係數最高提高到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基準線的5倍,較大地提高了績效工資總量。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調動了廣大教師的積極性,有力推動了職業教育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地。
現將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於完善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的指導意見》(魯教師發〔2020〕2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學習借鑑。
有關工作情況請及時報告我部教師工作司。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關於完善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的指導意見》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完善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的指導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座談會精神,更好發揮績效工資激勵作用,激發高等學校內生動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按照“多勞多得、優勞優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的原則,完善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強化高等學校主體責任
高等學校要切實履行績效工資分配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績效工資分配政策,結合學校自身實際,有效開展校內績效工資分配工作,健全完善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的績效工資分配機制。要按照規定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認真做好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工作,完善人事管理系統,及時維護人員信息,按照程序和要求申報績效工資總量,在核定總量內,組織實施績效工資分配。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分配改革成效,列入高等學校分類考核內容,改革不到位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落實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分配自主權
(一)自主搞活內部分配。高等學校根據特色發展、人才培養、人員結構和崗位類別等因素,按照規定程序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收入分配辦法,自主確定績效工資的具體項目、標準(省統一規定的除外),自主實施績效考核,自主搞活績效工資分配。
(二)下放內設二級單位分配自主權。鼓勵高等學校根據二級單位的發展目標、工作任務、年度考核、成果貢獻等情況,將績效工資總量切塊到二級單位,由二級單位進行自主分配。
(三)創收收入優先用於績效工資分配。高等學校通過校企合作、技術服務、社會培訓、自辦企業等創收淨收入,可按照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三、完善高等學校績效工資管理機制
(一)建立績效工資總量調控機制。高等學校績效工資實行總量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省屬高等學校年度分類考核結果,結合高等學校財政撥款、創收收入、發展需要等情況,合理調控績效工資水平。高等學校執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調控線,按基準線的2.3倍確定,限高線按基準線的5倍確定。對績效工資水平超過調控線的高等學校,按有關規定徵繳調節基金。
(二)優化績效工資結構。高等學校要根據發展需要,自主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所佔比重,逐步加大獎勵性績效工資佔比,到2020年年底,獎勵性績效工資實際分配總量在績效工資總量中佔比一般不低於70%。
四、完善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
(一)加大教學崗位績效工資激勵力度。績效工資分配要向教師、教學傾斜,提高教學工作在績效工資分配中的比重,有效體現教師課時量和工作績效,加大對教學型名師、教學成果獎的績效激勵力度,完善教授、副教授給本科生上課的約束機制,更好引導教師投入教學。設立教學型教師年度專項獎勵,健全完善教學型教師業績評價機制,教學業績考核評價優秀的,可給予重點獎勵。
(二)落實教師從事科學研究的獎勵績效。加強對科研項目立項、科學技術獎(含人文社科獎)、發明專利、論文著作、智庫成果和標準制定等科研獎勵管理,突出質量創新導向,合理確定獎勵等次,分類明確獎勵標準,高水平成果可設立單項獎,激發教師科研工作動力。
(三)對高層次人才實行更加靈活的分配方式。鼓勵高等學校對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的分配方式,年薪、協議工資在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不作為高等學校績效工資控制基數。對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分配方式的高校,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予以傾斜,將高層次人才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
(四)強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教學科研人員實行工資、 科研績效和成果轉化收入三元薪酬結構。成果轉化現金淨收益,以及技術轉讓、作價投資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不納入學校工資總額基數,給予教師或團隊的收益不低於成果轉化收益總額的 70%,不高於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對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成果轉化淨收益給予一定獎勵。
五、完善各類崗位績效分配調控機制
(一)完善崗位分類管理機制。高等學校要嚴格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把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分配掛鈎,實行分類管理,分類調控,科學確定教學科研、管理、教輔工勤等人員的績效工資標準,合理調節不同崗位的收入,不得平均發放或按崗位津貼級別標準發放,充分體現業績和貢獻導向,拉開檔次,有效激發教師隊伍活力。
(二)完善高等學校主要負責人績效工資分配機制。高等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按照考核結果分類確定績效工資水平。高等學校年度分類考核優秀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3倍發放;考核良好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2倍發放;考核一般等次的,按不高於本單位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1.5倍發放;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的或不定等次等情況,按不高於本單位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1倍發放。
(三)建立突出貢獻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獲得國家和省重大獎項及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突出貢獻獎勵。
各市參照省有關規定製定所屬高職院校分類考核辦法,依據本指導意見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6月19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