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軍入關後旗主與旗人之間仍有主僕關係,該關係阻礙了社會發展

嘉道時期,禮親王府的昭槤曾敍述:入關後“諸王分將之旗有五:曰正紅、曰鑲白、曰鑲紅、曰正藍、曰鑲藍,其五旗户籍,皆為王公僚屬,沿左氏人有十等之制,遞為臣僕”。昭槤所説的下五旗旗人皆為宗室王公之“僚屬”、“臣僕”,就是指的他們之間的主屬關係,它是入關前旗人對領主王公私隸性關係的殘留,是它的延續存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主奴性的私隸關係。

入關後,下五旗王公的屬下旗人,由於在社會等級結構中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所以在文獻上又有專門的稱呼——“哈哴阿”,滿文為“harangga”,“從屬者”之義。對領有他們的宗室王公乃至其家屬,仍稱“屬主”“管主”,俗稱“主子”“主”。

他們在主子跟前要自稱“奴才”,即使是身為中央或地方大員者也要這樣稱呼。康熙年間,隸屬於鑲白旗雍親王胤禛的四川巡撫年羹堯,在給胤禛的信中沒有自稱奴才,便遭到主子胤禛的痛斥,指責他是“藐視本門主子”,並訓誡他:“祖宗制度,各王門旗屬,主僕稱呼”,“莫不皆稱主子、奴才”,“且汝父稱奴才,汝兄稱奴才,汝父豈非封疆大吏乎”。

康熙初曾在京滯留的進士儲方慶還據其所見,以漢軍旗人官員為例,對二者之間的主僕名分及哈哴阿的低賤性做過更生動的敍述:“至於滿、漢之外,復有漢軍一途,其仕之尊顯者亦列於公孤之選。然位雖尊於天家,而名仍隸於私室,方得其位之時,非不赫然貴矣,一遇其主,則俯首帖耳,執役之不眼,舉人世可卑可賤之事恆視為固然,而不敢稍有所牴牾。”

這些漢軍旗人雖然在朝廷為官,有些人甚至“列於公孤之選”,極人臣之貴,可是“一遇其主”便俯首帖耳,唯命是從“而不敢稍有所牴牾”,且“執役之不暇”,將侍奉主人之賤役“恆視為固然”,自認為是分所當然,為何如此?

其原因,正是因為他們在官場或社會中地位雖尊,卻又“隸於私室”,是王公主子私人的卑下奴才,所以在主子面前不得不如此。身為哈哴阿的官員若犯嚴重罪行,則進一步降其身份為更低等的家奴,而且仍如入關前一樣,給原主子家為奴。雍正以前,這類事經常出現。

如順治五年(1648年)七月,懷來兵備道道員朱永旺只因“抗攝政王令,不飼牛”,便被革職、鞭五十,然後“給本主多羅貝勒勒克德渾家為奴”。順治十七年(1660年)八月,巡撫朱衣助降敵後又逃回,免其死罪後“仍交與該王為奴”。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三月,兵部等衙門擬將觸犯軍法的總兵官朱衣客處斬,康熙帝下令:“朱衣客着從寬免死,給與該主為奴。”當時還有罰入辛者庫之制,所謂入辛者庫,是入於包衣管領下為奴,使其為主子服賤役。如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正月,護軍統領趙賴(滿人)因保皇太子胤礽時推病不到,康熙命將趙賴革職,“交該管主,令入辛者庫當下賤差使”。同樣,雍正十一年(1733年)七月,莊親王胤祿屬下査爾布獲罪,其一家四口也是“入該管和碩莊親王之包衣辛者庫”。

其次,是管主役使哈哴阿,哈哴阿作為僕有侍奉主子的義務。

清軍入關後旗主與旗人之間仍有主僕關係,該關係阻礙了社會發展

順治朝在京的史學家談遷曾據其見聞而敍述,當時旗人“隸於旗下,各受所轄,雖官中外,列三九,一謝事歸旗,聽役本轄,子女不得避也”。康熙朝,大學士席哈納、吏部左侍郎傅繼祖(滿人),年老休致後,便一個在“該管王門上行走”,一個為主子管王府家務。年老退休了卻不能養老,還要為本管王當差行走,表明他們的身份並不完全自由。

旗人官員犯罪革職,朝廷有時還直接指令他們去侍奉主子、接受主子的差遣。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副都御史舒恕因昏庸不能勝任其職而被解任,“交與該王為護衞”。納爾庫被革去筆帖式“交與該王當差”。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三月,內閣學士宗紳保因“為人胡塗,着解退,發伊該管王處行走”。哈哴阿家屬子女,平時就應在主子之家當差。

如順治朝著名的大學士正紅旗漢軍旗人寧完我,其四世孫寧邦璽在雍正年間為正紅旗“康親王屬下,便在康親王府上充當服侍主人雜務的拜唐阿。刑部尚書鑲白旗滿洲人富察氏傅鼐,康熙朝時為雍親王胤禛屬下,也是“年十六,侍憲皇帝於藩邸,驂乘持蓋,不頃刻離”。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所修的《八旗則例》甚至還規定:旗員任地方官攜家屬赴任,如有十八歲以上的子弟,要先“詢明該管王公有無用伊之處”,“如有用處,停其攜往”。這一規定至同治年間仍然保留。清廷也允許五旗王公在中央規定的範圍之內,於屬下旗人挑取為其府第行走的差役和隨侍人員。

另外,哈哴阿日常還要去主子家請安,以盡為僕之禮;遇年節或主家紅、白之事,去主家慶、吊,乃“分所當然”。前述四川巡撫年羹堯因為沒有盡這種主僕之禮,主子雍親王胤禛便痛斥他“六七個月無一請安字,視本門之主已同陌路人矣”,又提到“妃母千秋大慶,阿哥完婚之喜,而汝從無一字前來稱賀”。

主家若有喪事,其屬下旗人還要穿孝、服喪。順治年間規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死,其“所屬官員、護軍校以上並妻,俱喪服,大祭後除服”。宗室王公們的福晉、夫人,或女兒受封者如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死,也有“屬員服喪”之禮,所屬旗人“官員帽除纓,官員妻俱喪服,大祭畢除服”。

為防止王公家喪事所屬官員服喪影響國家公務,雍正四年(1726年)又補充規定:“嗣後王、貝勒、貝子、公等,如遇家有喪事,將該屬文武大臣,着吏、兵二部開列具奏再令成服。其官員內有在緊要處行走者,着該管大臣指名具奏,令其照常辦事,特諭。由此看來,《清宮遺聞》所記道光初的吏部尚書軍機大臣正藍旗蒙古人松筠,在其主家有喪事時披麻戴孝、司鼓執役一事,儘管有添枝加葉及錯訛之處,但並非憑空虛構。

清代宗室王公與所屬旗人的主奴性私屬關係,對清代政治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康熙帝察覺其活動,將馬齊及其弟馬武、李榮保奪官,後來又將該家族之佐領從胤禩屬下收回,重歸自己的上三旗。 皇三子胤祉的屬下人孟光祖,也曾到山西、陝西、四川、湖廣等地活動,拉攏地方官,終被康熙帝派人緝捕處斬。

皇四子雍親王胤禛的屬下戴鐸,則給主子提出了一個全面的謀求儲位的計劃,並建議胤禛大力培植本門屬下人,使他們充當朝內外的要職。胤禛還曾許令本門屬人借銀子捐官,並命戴鐸、馬爾齊哈、年羹堯等屬下人聯絡中央及地方督撫大員,以擴大本黨勢力。

康熙後期的儲位之爭,是對當時朝政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諸皇子與屬下人結黨謀位,對這場鬥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地方官署,是官吏加徵耗羨、浮收勒折、收取規禮(即陋規)的利藪,清前期的督撫多由旗人擔任,旗人任府州縣官的也不少,而這些旗人地方官不少又是宗室王公的屬下,是他們的私屬“奴才”,因而貪鄙的王公主子便以勒索這些屬下地方官,作為進財的特殊渠道。

如康熙後期的兩廣總督楊琳,鑲紅旗漢軍旗分佐領下人,為“敦郡王屬下,王曾遣閹人赴廣,據其署內,搜索非理,楊亦無如之何”。敦郡王胤?所以敢派人明目張膽地到楊琳的總督府內搜索錢財,正是憑藉他的主子身份。而堂堂的封疆大吏楊琳,也正因為是胤?的屬下奴才,所以對一個閹宦之輩的搜索也“無如之何”,不敢得罪主子。

這類勒索事件,在康熙朝尤為多見。早在康熙十年(1671年),康熙帝就曾針對諸王公“於所屬在外官員……勒索其財物”的現象發佈上諭加以訓斥,但並未採取嚴厲的制止措施。康熙後期,已發展成較嚴重的政治問題了。雍正上台後對此有過透露,他説:“五旗諸王不體下情,分外勒取,或縱管事人肆意貪求,種種勒索不勝枚舉,以致該員竭蹶饋送,不能潔己自好。凡虧空公帑罹罪罷黜者,多由於此”。雍正帝把王公勒取屬下視為康熙後期官員虧空公帑這一嚴重問題的主要原因,儘管説得有些過分,但反映出這種問題的嚴重性。説明這類現象不僅普遍,而且勒取的數額也絕對不是少量的。

這類惡習,雍正帝上台後曾嚴加禁止。乾隆時,由於他的政策不像乃父之嚴厲,所以又有所氾濫,出現“王公等於屬下外任人員每多需索”的現象,為此又兩次降旨申禁。 但是既然主僕關係存在,就不可能從根本上禁絕,只不過是有所收斂而已。而且乾隆帝也默認:“各旗王公所屬人員服官在京者,向遇年節生辰,一赴本門叩謁,尚屬分所當然”,並表示“嗣後各王公屬下人,唯在京向各門仍照舊不禁,其有現居外任職官因事來京者,概不許於本管王公處謁見,以清弊源,著為令”。

允許在京官員在主家年節生辰之日去叩謁,這些奴才們又怎能兩手空空地去慶賀?以他們的低俸祿,又怎能孝敬主子,只好侵蝕公帑、收受或勒索其他官吏(主要是地方官)的規禮。再者,在京的屬下官員孝敬主子,地方官的屬下又怎能不向主子有所表示。所以既然有這種特殊關係,就不可能杜絕這類事情。

清代地方官吏向中央官員或貴族饋送規禮,是始終存在的事情,其中具有屬下身份的地方官也不可能單單拋開他們的主家,得罪主子。

入關後所以延續王公對旗下佐領的統轄,並繼續實行分封制,除以前的遺留因素外,一個重要目的,是供受封王公於所屬佐領中挑取府第護衞隨從之人如護衞、護軍校、親軍、親軍校,以及管理府第事務之人如長史、司儀長、典儀、散騎郎等。這些人全部由王公從屬下佐領中挑取。

王公府第家務雜差,雖主要由其包衣佐領下人(包括家屬)充當,實際上由於旗分佐領下人也是王公的屬下,所以王公們也常常把他們當作包衣奴僕役使,而且有的役使手段相當殘酷,簡直是奴役。

禮親王昭槤曾敍述:下五旗人員“皆為王等僚屬,任其差遣,承平日久,諸王皆習尚驕慢,往往御下殘暴”,“多有虐其所屬不堪言者”。康熙朝的雍親王胤禛對這種現象瞭如指掌,其實他本人本王府也是這種情況。所以上台後的第四天即發佈上諭,首先禁止下五旗王公再役使現任官員的子弟:“下五旗諸王屬下人內,京官自學士侍郎以上,外官自州牧縣令以上,該王輒將其子弟挑為包衣佐領下官及哈哈珠子、執事人,挫折使令者甚眾,嗣後著停止挑選。其現在行走人內系伊父兄未任以前挑選者,令其照常行走。若系伊父兄既任以後挑選者,俱著查明撤回。或有過犯、該王特欲挑選之人,着該王將情由奏明,再行挑選,特諭。”

次年七月,針對王公對旗分佐領下屬人之奴役,再次發佈禁令:“下五旗諸王將所屬旗分佐領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過失,輒行鎖禁、籍沒家產,任意擾累,殊屬違例。太祖、太宗時將旗分佐領分與諸王,非包衣佐領可比,欲其撫循之,非令其擾累之也。嗣後仍照舊例,旗分人員,只許用為護衞、散騎郎、典儀、親軍校、親軍。或諸王挑取隨侍之人,或欲令所屬人內在部院衙門及旗下行走者兼管家務,或須用多人以供差役,或補用王府官職,或令隨侍子侄,著開名請旨……其旗分人員,不許擅行治罪,必奏聞交部。如不請旨,斷不可也。儻有仍將旗分人員妄行擾累,令其多供差役,兼管散職,著該旗都統等奏闡。若都統等隱匿瞻徇,一經御史參劾,即將該都統等治罪。”

從雍正帝上諭中所反映的,諸如管主對屬下“折挫使令”“挑取一切差役,遇有過失,輒行鎖禁、籍沒家產,任意擾累”等情況看,諸王公對旗分佐領下屬人簡直是非人待遇,甚至“或有不肖王等,因漁色之故,多斃人命”。諸王公奴役虐待官員之家,隨意“令所屬人內在部院及旗下行走者兼管家務”,不僅有辱斯文,有損國家體制的尊嚴,而且影響官員正常執行公務。

從以上兩道諭旨還可看出,雍正帝並未完全禁止王公對屬下的役使,只是限定使役範圍,如第一次諭旨,並沒有禁止王公們從非現任官員子弟中挑取需用之人,即使是現任官員子弟,也只是需上報“奏明,再行挑選”。

第二次諭旨,強調的是諸王公不許將屬下人員“擅行治罪”,至於在規定的所應挑取的護衞、散騎郎、親軍等等之外,若挑取本人或子侄的隨侍之人,或“需用多人以供差役”等,也可“列名請旨”。這種帶有侷限性的禁令,效果當然也是有限的。

其規定的禁令所以帶有侷限性,正是囿於管主與屬下的私隸關係,不能完全禁絕,因而,此後世宗、高宗等皇帝還曾採取從王公屬下撤出被奴役者家族的佐領、裁撤或換用由屬下人充任差役人員等措施。就在世宗第二次諭旨發佈兩年後,又發生了管主虐待屬下之事,廉親王胤禩,只“因護軍九十六不遵伊之指使、給供,遂立斃杖下;長史胡什吞以直言觸怒,痛加鑫楚,且推入冰中,幾至殞命”,經宗人府參奏,世宗命將“九十六之宗族佐領不可留於胤禩屬下,着撒入公中”。

再有,前述雍正四年(1726年),將貝勒、貝子等佐理府第事務的散騎郎裁撤。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高宗停止王、貝勒管理府第事務的長史、司儀長由其屬下官員內挑補之例,改由上三旗頭二等侍衞,鑾儀衞、冠軍使等揀選補放等措施,也有這方面的原因。

至道光十八年(1838年)仍又發生了駭人聽聞的惇親王綿愷濫設非刑、囚禁屬下多人案。綿愷是道光皇弟,分封鑲白旗,性格暴躁,府內服役人員,動輒被拷打。其王府及西郊的寓園還設有囚房,專門囚禁違背其意志的服役人。該年五月,一名不堪虐待的包衣將其控告。道光帝責令有關衙門清查,結果搜出被囚者達八十二人,其中被圈禁的滿洲哈哴阿官員兵丁十一名,包衣佐領下人三十一人。

這些被囚禁者“均因細故被禁”。如有的因私自探家,有的因討求差事,有的是因在王府中互相口角。其中有一人被責打逃跑後追獲,痛打後以鐵鏈鎖在書房內伺候辦事人員,又被懷疑偷了房內金茶托而遭毒打,恐懼之下服毒自殺,抬回其家後,其家屬“因畏王府,不敢控告”。道光帝接到審供後大怒,將綿愷降為郡王,革去宗令、都統等職務,罰俸三年。

惇王府所囚禁者即多達八十餘人,被虐待者不知凡幾,由此也可見,這種殘酷對待屬下人的惡習是經常性的。若非那位包衣人大膽控告主子,仍不得暴露。道光帝也感到事情的嚴重性,隨即下令對下五旗王公的分封領屬制進行改革,即前述道光十八年(1838年)的對王公所領有的佐領數的削減,同時還規定:“嗣後八旗官員人等,文職自四品以上,武職自二品以上,其本户均毋庸作為哈哴阿,以示區別,著為令!”

以免去身為哈哴阿的品級較高的旗人本身及其家屬的“哈哴阿”身份,解除他們與王公主子的主僕關係。道光帝這樣做,還是與以前雍正帝一樣,考慮到身為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的旗人同時又是宗室王公的奴才,不免受主子役使,有損國家體制的尊嚴。但這次改革仍是有侷限性的,既然分封領屬制繼續保留實行,那麼下五旗的中下級旗人官員乃至大批的一般旗人哈哴阿,以及他們的家屬便仍然具有奴才身份,難免不被王公主子之家驅使、奴役。

應該説,由於滿族的不斷漢化,以及清帝尤其是雍正帝對宗王的禁抑,雍正帝至道光帝諸帝又採取某些措施,抬高一些旗員的身份,使其脱離主屬關係,宗室王公的領主性身份在逐漸削弱,旗人身份有所提高,但上述道光十八年(1838年)發生的事件,以及道光帝所做的有侷限性的改革,並繼續實行旗下分封制等等事實,又使我們不能不看到,距入關已有二百年的滿族內部,仍延續存在着落後的領主分封制的主屬因素。

清代以前王朝的宗室王公,漢代,諸侯王位居丞相之上。清代則不然,,凡大朝、重大慶典,親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者,俱在丹陛上序立。宗室低爵者和一品以下百官則立於丹墀內,依品級次序排列。丹陛內的高高在上者,全部為顯爵貴位的宗室王公。行禮畢,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可進殿內,丹墀內排列的低爵者和一品以下大臣則仍在原地。

清代的宗室王公由於始終參預政治活動,在京城與朝臣朝夕相處,因而他們與民爵、高級官員的等級差距在禮制的其他方面還有具體表現。

清前期,大學士等官與諸王共議國政的形式是,諸王端坐聽稟,貴為宰相的大學士要“向諸王長跪”奏事,後來改為屈一膝,直到雍正以後,才免去屈膝,但平時相見,則仍要下跪行禮,一直到嘉道及以後仍是如此,所以歷住嘉慶至同治時期中央與地方官的吳振棫曾説:“今大小臣工見諸王,屈一膝為禮……蓋見皇子,則雙屈膝也。”

清軍入關後旗主與旗人之間仍有主僕關係,該關係阻礙了社會發展

議政時的雙膝長跪,往代的宗王與大臣之間從沒有這種禮節,而這些禮節形式竟實行於清代的宗室王公與朝臣之間,反映了清代宗室王公身份地位的特殊性。雍正以後雖然免去跪議、書寫抬頭兩種形式,但其他禮節還依然如舊,仍顯示出他們高高在上。如果説往代宗室王公與異姓貴族、高級官僚同處於大致相等的等級地位的話,那麼清代的宗室王公則是皇帝之下,高居於民爵百官之上的高級階層。

清代的宗室王公與民爵百官之間的等級地位所以相差較懸殊,大概主要原因,就在於八旗領主分封制及其主屬性的領屬制殘留下,領主宗室王公與旗人官員之間的主僕關係。在滿族(泛指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內部,明顯分出的兩個階層,旗員是處於“僕”的階層,被稱為“八旗世僕”“旗僕”“世僕”;宗室王公,主要是“入八分”的王公都處於“主”的階層。

主、僕兩階層之間,等級差距自然懸殊。再者,旗人官員雖然各有屬主,但這些屬主都是愛新覺羅家族中的王公貴族,旗人在本管主家為卑下地位,與同家族的其他受封者雖無直接統屬關係,但他們之間也必然會殘存一定程度的尊卑關係。如嘉慶時的一品大臣尚書景安,與禮親王昭槤本不同旗,不屬昭槤管下,但因景安的主子與昭槤同出一祖禮親王代善,昭槤便罵景安為他家奴才。

選秀女之制也説明了這點,清代旗人之女選秀女,不僅備皇帝充實後宮,而且為皇子、皇孫以及下五旗王公及其子弟指婚,選秀前自行婚嫁者治罪。表明旗人對愛新覺羅整個家族都具有某種隸屬性。旗人與宗室貴族在身份地位上的這種卑尊差距,也必然會在官場的等級關係中有所反映,因而旗員即便身為高官顯爵,其身份地位也在王公之下。

在滿漢復職制中,位高權重的旗人官員處於奴才的卑下地位,那些居於旗員地位之下的漢官也就自然失去了以前漢族王朝那種尊貴的政治地位,他們雖無奴才身份,而只能同處奴才的地位。

清代宗室王公與滿族官員差距較大的尊卑關係,對當時的行政也產生了某些影響。清前期,諸王貝勒參政的主要形式是議政與管理部院事務。

雍正朝及乾隆初,重要部院多由親王、郡王兼管,當時若有“重臣兼部務,則一切皆唯所命”,部臣唯親郡王馬首是瞻。果親王胤禮,為雍正帝之弟,乾隆帝之皇叔,雍正朝繼怡親王胤祥、廉親王胤祺而管户部、工部事務。乾隆初,又兼管刑部。禮親王昭槤説:果親王在“任事時,謦咳所及,九卿唯唯”。

位高權重的宰輔、九卿在宗室王公面前被壓制到如此低三下四、唯唯諾諾、唯命是從的卑下地步,在往代的宗王與大臣之間是不多見的。它壓制與影響官員才能的發揮,有損國家體統的尊嚴,因而康熙時,給事中對大學士向諸王跪白其議之事提出彈劾,要求改變這種禮制。

此後,朝臣又“奏請親王不可兼部務”。雍正以後,皇帝為減少這種弊端,曾有意識地降低參政諸王的職任身份,如議政者任其為議政大臣,而非議政王。清末,諸王任職,皆為職官,而非王的身份,僅恭親王奕?有過“議政王”之銜,只不過是個名譽虛銜而已,因議政王大臣會議早已不存在,他的這一加銜,是因他協助慈禧政變成功,對他的特殊獎譽。

從這件事例也可看出,以前有“王”之身份的職任,其行政身份地位是突出高於以後諸王的職官身份的,所以,清末之時,才以“議政王”這種帶“王”之身份的職銜獎酬立下殊功的奕?。清末的官場上,任職官的王公們與一般大臣的職任身份差距已明顯縮小,因而才有官員敢於彈劾任官的宗王,而這種現象,在清前期是從未出現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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