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四部門:競賽結果不得作為招生入學依據

  本報北京3月1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樊未晨)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對2018年9月教育部發布的《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印發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以自願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禁收取任何費用。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18年9月實施以來,教育部已連續3年公佈通過審核的競賽清單,取消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競賽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競賽,大幅削減競賽數量,基本斬斷競賽與培訓掛鈎的利益鏈,但還存在違規舉辦清單外競賽、收費或變相收費、評獎過程不規範、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亟須納入管理等問題。《管理辦法》結合“雙減”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建議,調整優化競賽評審認定流程,細化了競賽組織要求。

  《管理辦法》由總則、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等部分組成。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要求舉辦單位在證書上標明“不作為依據”的聲明字樣。“要堅決避免因競賽加劇不良競爭,進而增加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問題。”該負責人説。

  《管理辦法》強調,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8個不得”,一是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二是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託、授權;三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四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五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六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八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同時,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同步納入規範管理,加大了違規競賽查處力度。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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