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北京10月29日訊(記者 徐虹 劉佳) 近日,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税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堅決維護人民羣眾切身利益。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通知中明確,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範圍。
預收費全部進入專用賬户 如實開具發票不得打“白條”
通知指出,要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户。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通知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納税,應如實開具發票,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 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納入監管範圍
通知強調,要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包括本通知發佈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採取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實行預收費銀行託管的,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議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户,做到全部預收費“應託管、盡託管”。託管銀行不得因提供託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户,存入規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保證金額度和監管要求由各地確定,但最低額度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通知同時要求,要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教育培訓領域貸款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管控,不得對未按要求進行審批備案、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授信或開展業務合作,禁止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