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子謀殺親夫案,王安石和司馬光展開大辯論,震動了整個大宋
北宋宋神宗時代的阿雲案真是轟動一時,本來這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朝廷之上竟展開長達兩年多的辯論,王安石和司馬光兩個死對頭也因此針鋒相對。
宋朝時的女人
登州的一個女子叫阿雲,在母喪期間竟被自己的叔叔強迫許聘給一個姓韋的男子,當年阿雲年僅13歲。阿雲嫌姓韋的男子長得太醜,持刀來到韋姓男子家,企圖殺死這個男子。男子拼命抵抗,阿雲刺了十幾刀,結果砍斷這男子的一隻手指,然後逃跑了。當地知縣派人抓了阿雲,還沒有進行刑訊,阿雲主動交待了事情的經過,並認了罪。
知縣認為這是謀殺親夫,判了死罪。此事上報到登州知州許遵那裏,許遵認為阿雲在刑訊前就招認了,符合自首減刑的條件,不能判死罪。許遵把他的意見上報到刑部和大理寺兩個主管司法的部門。刑部和大理寺研究案情之後,按照《宋刑統·賊盜律》的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上報宋神宗,判了個絞刑。
宋朝時的女人
本來這事到此可以結束了,誰知許遵升職了,任大理寺卿。許遵對此案仍耿耿於懷,上任後竟推翻之前刑部和大理寺的判法,要求複核。許遵堅持認為此案符合自首減刑的原則,應從輕判罰。宋神宗決斷不下,於是許遵建議將此案轉交兩制議論(宋朝實施兩制議政制度),翰林學士王安石和司馬光出場。王安石支持許遵的建議,認為應該從輕判決,司馬光支持刑部和大理寺一些官員的意見,認為要重判。宋神宗又讓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等也加入討論,最終形成統一的意見:支持王安石的意見,即免去阿雲的死罪,進行減刑判罰。
司馬光和王安石
宋神宗於熙寧元年七月下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即阿雲符合減刑條件,給予減刑。不過,此事卻仍然沒有結束,刑部及大理寺很多官員對這個判罰並不滿意,紛紛上書,宋神宗只好要求王安石與這些官員進行辯論。更有意思的是,宰相陳昇之、樞密副使韓絳等人支持王安石,而宰相富弼、樞密使文彥博、呂公弼等人則支持司馬光,新一輪的辯論又開始了。雙方僵持不下,宋神宗拍板做了最後的決定,仍支持王安石的建議,維持輕判。一場耗時兩年之久的大辯論才到此結束。
其實阿雲案的整個過程是非常清晰的,朝廷上雙方爭執的是北宋時的法律制度問題。兩派的基本爭執點可以分為幾點:
羣臣
1.是否是謀殺親夫。阿雲與韋姓男子的許婚本身就不合法,因為阿雲正在服母喪,所以許遵認為這不是謀殺親夫。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員卻認為已經訂婚,仍屬謀殺親夫的範疇。如果是謀殺親夫,則案情性質是非常惡劣的,也會影響到判罰。
事實上關於這點,在王安石和司馬光參與辯論之後就不成為焦點,後來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員也認為這點情有可原。
羣臣
2.是否屬於自首減刑的範圍。
宋代的法律對於自首的辨別與現代法律有明顯的區別,現代法律認為犯案後主動投案才是自首。但宋朝時則分兩種情況下,一種是官方沒有發現犯罪行為時主動投案;另一種是官方發現了犯罪行為並進行追究時主動招認,即“按問欲舉自首”,兩種都屬於自首的範疇。阿雲屬於第二種情況,但司馬光在辯論時向宋神宗上書的《議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而自首狀》中卻稱縣尉審訊時曾嚇唬要動刑,阿雲只是一個年僅13歲的弱女子,哪能熬得住當時的刑罰,於是害怕之下招了。原則上,阿雲並不算是主動招認。只是在宋朝時仍屬“按問欲舉自首”的範圍,即認定阿雲確實是屬於自首。
不過,朝廷中兩派爭論的焦點並非於此,而是在於謀殺已傷是否可以減刑。
羣臣
許遵和王安石認為減刑,其理由是:“自首陳者得減罪二等坐之”,阿雲的情況符合按問欲舉自首的情況,應當減刑。司馬光認為不能減刑,其依據是《宋刑統》規定“其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宋刑統》進一步解釋“假有因盜故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即宋朝法律規定,故殺或過失殺傷是不能自首的。
在辯論過程中,許遵企圖説明阿雲犯的是“謀殺”和“已傷”兩罪,將“謀殺”和“已傷”分開,其原因就是司馬光等人抓住“已傷”不能自首減刑這一點,但“謀殺”卻可以自首減刑。實際上許遵和王安石在偷換概念。
王安石雕像
司馬光引用的《宋刑統》中規定的“已傷”是指因盜或過失而引起的“已傷”,並非明確指出是謀殺造成的“已傷”,雖然謀殺比偷盜或過失的性質要惡劣很多。
這麼看來,造成這種辯論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宋朝的法律有漏洞,法律雖然規定謀殺已傷怎麼判罰,卻在謀殺自首和已傷自首的規定上存在矛盾。不過,宋朝是儒學盛行的時代,而非法治時代,在當時的人看來,法律不外乎人情。許遵和王安石都同時強調一點:如果此案不能減刑的話,即斷了謀殺自首的路,無法達到導人向善的目的,同時奸惡之人不會自首,而只會長久為惡。另外,按照慣例,在宋朝時如果有案子無法決斷,上報到朝廷或皇帝那裏時,皇帝一般會本着輕罰的原則進行判決,即體現大宋官家的仁慈。
王安石畫像
《宋史·許遵傳》:“而遵更稽留不斷,為之伸理,欲令天下今後有似此之類,並作減二等斷遣,竊恐不足勸善,而無以懲惡,開巧偽之路,長賊殺之源,奸邪得志,良民受弊,非法之善者也。”
所以在兩制議論此事時,宋神宗才會採納王安石的建議,以仁慈為本,赦免阿雲的死罪。宋神宗曾三下詔書,一次是在熙寧元年七月,判罰“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即減刑。第二次是在熙寧二年,詔為“自今謀殺人已死自首及按問欲舉,並奏取敕裁”,即宋神宗擴大範圍,認為謀殺已死也可以自首,此舉使得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員直接抗旨。宋神宗才下了第三次詔書:“自今謀殺人自首及按問欲舉,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其謀殺人已死,為從者雖當首減,依《嘉祐編敕》:兇惡之人,情理巨蠹及誤殺人傷與不傷,奏裁”,肯定謀殺已傷和謀殺已死均可自首,但兇惡之人及情節嚴重的應上奏裁決。如果説宋神宗下第一首詔書只是聽從王安石的建議,那麼第二詔書就已傾入過多個人感情,甚至是與刑部、大理寺官員鬥氣,第三首詔書則又糾正第二道詔書的錯誤。
司馬光
刑部、大理寺的官員為什麼要堅持重判呢?其實關鍵的問題不在案件本身,而是在於政治權力的鬥爭。當許遵上報此案時,刑部和大理寺已經做出判決,宋神宗也本着仁慈免了死罪,只是仍需要坐牢。許遵當上大理寺卿前,朝中刑部、大理寺一些官員已經因此事彈劾許遵,認為他斷案不公,不能任大理寺卿。最終許遵還是當上了大理寺卿,他上任後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複核此案,並要求交兩制議論。刑部和大理寺都是北宋的司法部門,阿雲案是其職權之內,刑部和大理寺都希望能夠自己解決此事。交兩制議論,讓翰林學士干涉了刑部和大理寺的判罰,奪了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權,這是刑部和大理寺一些官員所不能容忍。
司馬光
宋朝法律有漏洞,為期兩年的辯論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既然有漏洞,那麼就應該修訂法律,填補漏洞,完善律法。可是,從現今留傳下來的《宋刑統》來看,宋朝似乎並沒有因此修訂法律,仍以宋神宗的詔書為準。看來,朝廷之上兩年的辯論也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阿雲案如果發生在現代,去掉13歲未成年人這一因素外,謀殺未遂致人傷殘,情節也是比較惡劣,又不符合自首情節,判罰也不會太低。宋朝沒有未成年人這種説法,不過阿雲運氣不錯,判決沒過多久遇到天下大赦,阿雲被赦免了。
司馬光
有些野史説司馬光因此事懷恨在心,王安石變法失敗後,司馬光當上宰相,利用職權,重新翻案,並下令殺死了阿雲。不過我認為此事可靠性不高,司馬光雖為人固執,但還算正直,也不至於那麼小心眼,況且此事都過了10幾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