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殖民地時期的美國,酒被認為是好東西,甚至是一種恩賜。不管工作場所、選舉還是社交聚會,日常生活中偶爾飲酒和醉酒是可以被容忍的。只要保持清醒,人們並不介意飲酒,但當人們在有家務、工作或者照料孩子的情形下仍然飲酒,那麼醉酒的行徑就會遭到人們的唾棄。而且如果飲酒後擾亂社會,卻會受到嚴重的社會制裁。
此外,酒是“耶穌的血液”,在宗教方面也有着重要的用途。美國南部和中部的一些教會甚至規定在舉行重大的宗教活動時教徒們必須飲酒到喝醉的程度,他們認為喝酒可以和上帝更緊密聯繫在一起。殖民地時期,清教徒雖然痛恨無節制地享受物質,主張節制有度,但他們對於正當合理的娛樂時是不加以禁止的。科頓·馬瑟牧師指出飲酒是“上帝偉大的創造”,人們應該分享上帝的恩賜,而不是浪費或濫用,同時他提出不能飲酒過度的忠告。“美好的娛樂偶爾也可以有,但我只懇求各位,只能把娛樂當成‘調料’來調味,而不能將其當作‘主菜’來食用。”
清教徒雖呼籲節制飲酒,但他們並不認為民眾飲酒這種行為本身存在過錯。即便是人們喝醉了,也只會被當作是不加以節制的道德不端行為,並沒有將醉酒與暴力或犯罪聯繫起來,只有在醉酒後公共場所粗暴而好鬥的行為才會令人不悦。但也存在部分不贊成和不鼓勵飲酒的宗教組織,如衞理公會、浸禮會、貴格會、摩門教等,這些宗教組織對當時防止酗酒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起到積極的作用。
在殖民地時期,人們雖然愛好飲酒,也存在酗酒現象,但酗酒問題並沒有成為眾矢之的。殖民地時期環境惡劣,酒類飲料對當時移民來説是非常難得的物質上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放鬆,它可以緩解人們緊張、壓抑的不良情緒。殖民地時期條件艱苦,死亡率極高。“整個17世紀,切薩皮克地區白人男性的平均壽命為45歲,白人女性略低於男性。嬰兒成活率為4:1,20歲以前夭折者佔整整一半。”
釀酒業主要通過進口糖漿來生產酒類,它在殖民地時期美國的經濟體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西部出產的穀物運輸受交通運輸不便的制約,將其釀成酒類,不僅可以節省運輸空間,而且利潤增高,釀酒和售酒成為西部農民的重要經濟收入。殖民地時期娛樂活動的參與與階級、性別、種族緊密相連,黑人、婦女和奴隸是排除在飲酒範圍之外的。除非得到殖民地官員或奴隸主特許和恩惠,否則黑人奴隸是不允許飲酒的,這無疑侵害了他們的權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飲酒問題的膨脹。
早期地方禁酒法的頒佈對於防止酗酒問題嚴重也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早在1619年,弗吉尼亞殖民地就宣佈賭博、酗酒為非法。該殖民地制定了若干項禁酒令,其中有禁止牧師酗酒的規定。1676年,弗吉尼亞頒佈懲罰在開庭日飲酒過量的法官。紐約在1638年率先限制釀酒業,其它殖民地也紛紛效仿。1829年緬因州率先通過地方選擇禁酒法,允許縣級一類的小行政區禁止在其轄境內販酒。1846年緬因州首先頒佈在全州範圍內禁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