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在入關以後建立起政權,雖然一個嶄新的封建王朝誕生了,但它所面臨的局面卻非常嚴峻。遼闊的疆域和眾多的人口,對這個新生的政權提出了巨大了考驗。
除了沿襲前朝的行政機構和運行機制之外,監察制度也作為一個重點方面來建設。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清代都察院的那些事兒,以及他們與前代的不同之處。
一、清代都察院的設立發展與職能範圍。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清朝在盛京(瀋陽)正式成立了都察院,雖然沿襲明代規制,但在皇太極眼裏來看,卻是重中之重,為此他還發了一道旨意,其中寫道“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
這道旨意雖篇幅簡短,但卻給了都察院極大的權力,無論是政事方面上的廢馳怠慢,還是王公大臣間的貪贓枉法,都要求都察院照實稟報,由此可見,成立之初的都察院在清代統治者眼裏的分量和作用。
成立之初的都察院設有承政一人,這個職位就相當於明朝都察院的都御史,為一部之長。需要的説明的是,承政的地位很高,據史料記載他還可以“置於議事之列。”也就是説除了行使都察院職權外,他還可以參與到國家大事的籌劃中去。
除了承政之外,還下設有左右參政二人,理事官等職位,負責都察院的日常具體工作。
清代都察院的成型期,是在他們入關建立政權後逐漸形成的。在官職設立上,改之前的承政為左都御史,滿漢各一人,從一品,為都察院的正長官。
改參政為左副都御史,滿漢各一人,正二品,為副長官。同時又設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若干員,而理事官則改成了我們熟悉的監察御史。
相較於明代而言,清代的都察院官員的地位提高了許多,最直觀的就是品級上。例如明代的都察院長官是左右都御史,品級為正二品,而在清代的左都御史卻是從一品。品級提高的背後,是統治者眼裏的看重,希望他們可以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另外我們聊聊那些若干的“右副御史”和“右副都御史”,這些官職在清代是兼職,並不在京中任職。如按照清制,右都御史一般是由總督兼任,右副都御史則由巡撫,漕運總督,河道總督等職兼任。
還有一個明代我們頗為熟悉的僉都御史,清代也有設立,但在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被裁撤了。
下面我們聊聊清代都察院的職權,主要集中在以下這幾個方面。第一、參加九卿議事,建議國政,
第二、會審形名案件,也就是指“三法司會審”,凡逢到大案要案或是欽案時,都察院必須要參與其中,同審定罪。
第三、監督行政機構,糾察文武百官。第四、封駁章疏,註銷案卷。六部施政文件如若有遺漏或是執行不到位,則由他們封駁退還,此外,對於一切奉旨事件與科抄(文件),都要按月定期註銷。
第五、巡視倉庫,稽查京師,稽查京師主要集中在地方治安等方面。
第六、監視鄉會試。作為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科舉制必須要透明公平,為了防止徇私舞弊,御史們的角色不可或缺。
第七、侍班糾議。每逢朝會百官議事時,若遇到有失儀者,御史就可以上書糾參,令其為誡。
二、與歷代監察機關的區別。
在談這個問題前,先要用一句話給清代都察院和監察體系做一個總結,那就是“既繼承了傳統又超越了傳統!”。繼承傳統的前提是快速形成一個穩定期,節省行政成本,鞏固政權和維護統治。
超越傳統指的則是封建皇權對監察機構的控制比以往更加嚴密。這一切説到底,都是在為皇權服務。
從組織機構上來説,清代監察體系可謂是集大成者。
第一、它將明代設立的“六科”和“十五道”完成整合,使得整個監察體系達到空前的統一。“科道合一”後整個監察力量增強,同時效率又得到提升,這便是清代都察院與歷代監察機關不同的第一個方面。
第二、創立了部門監察機構,加強了對中央部院衙門的監察,清代除了繼承明代的“六科”之外,還設立了以下幾個機構。
(一)、五城察院。作為首都地區的監察機關,它們主要負責地方治安,賑濟災民,溝疏柵欄等事兒,看似都是一些平常小事兒,但如果被他們逮到貪贓枉法的苗頭,等待他們的只有大清律法的無情裁決。
(二)、宗室御史處。清代設立這個機構的初衷,是為了加強對宗室的監督,負責監管宗人府,這在歷朝歷代是沒有過的。
(三)、內務府御史處,顧名思義,這個機構是負責稽查內務府的。作為管理清代宮廷事務的內務府,它們職權寬泛,機構繁雜,掌管整個宮廷的吃穿用度和衣食住行。這其中巨大的油水就令許多人起了歹心,貪污腐敗盛行,鑑於此,清廷設立了這個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三、總結。
雖然監察職權亙古不變,歷朝歷代皆是如此,但清代將都察院的權力不僅明細,而且還做了適當調整,比如整合“科道”和一定的下放地方。這樣的做法的背後,是應對錯綜複雜的社會局面以及不斷變化的官場習氣,更深層次的考量則是側重於如何更好維護皇權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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