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破例”報名,驚動了最高檢和教育部

高考路上不能有一個孩子掉隊

檢察機關上下聯動

助力罪錯未成年人圓了大學夢

“要是不能高考,就只能出去打工了……”2020年11月,湖北省某地考生小龍(化名)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並因此無法進行高考報名。此後的一個多月,小龍的父親老何一直在為此事奔走。

如今,小龍已是一名大學生。老何心裏明白:能有這樣的結果,多虧了那次“破例”。老何不知道的是,兒子能夠“破例”報名,不僅驚動了省裏,還驚動了最高檢和教育部。

“檢答網”答疑牽出現實案例

“不滿18週歲的高中三年級學生,因為涉嫌網絡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被取保候審,其是否能夠參與2021年高考報名?”2021年2月1日10時30分,湖北省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副主任蘇永勝像往常一樣登錄“檢答網”,看到了這個問題。

蘇永勝翻閲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關法條,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應允許被取保候審的孩子參加高考。

“檢答網”上一般只作理論答疑,按照常規,答完這一題就算完事了。但是蘇永勝的心裏還是有些不放心:關乎孩子高考的事情,容不得一絲馬虎。他決定了解一下事情原委。

這一問才發現,原來確有其事。

據瞭解,2020年11月,正在讀高三的小龍將個人和另一名同學的銀行卡出租給別人使用,並提供了個人的QQ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外省某縣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當時正值湖北省2021年普通高考報名期間,小龍因此被所在地限制參加高考報名。

同樣的事情不止一例

在“檢答網”上提問的,是湖北省某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文雄。

據劉文雄介紹,2021年1月,他從朋友處聽説此事,覺得很不理解,於是對此事作了進一步瞭解,結果發現,湖北省在高考報名規定中明確“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報名參加高考,當地正是據此拒絕小龍參與高考報名。

“經查詢有關法律、法規,並未發現上述規定違反法律規定。”不過劉文雄想不通的是,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都會被封存,何以只是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審,反而不能報名參加高考呢?

因自己不是專門從事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的檢察官,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劉文雄才在“檢答網”上提問,打算聽聽未檢檢察官的專業意見。

問題分流到蘇永勝這裏,在作完常規解答後,蘇永勝又作了進一步思考。

“高考報名條件是全省通用的,不排除其他地區也存在這種情況。”蘇永勝感覺,小龍遇到的問題很可能具有普遍性,遂第一時間向省檢察院分管未檢工作的副檢察長許發民和該院第九檢察部主任夏紅報告相關情況,並提出對此類情況進行全省排查。

不出所料,小龍的情況並非個例。經排查發現,湖北省共有10名未成年人因被取保候審或拘傳而無法參與2021年高考報名。經進一步瞭解,這10名未成年人均系初犯、偶犯或從犯,且對參加高考有着強烈渴望。

檢察機關聯手教育部門解難題

“讀書能改變孩子一生的命運,他們雖然犯了錯,但還是未成年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應該給予他們改過自新、學習發展的機會。”蘇永勝決定幫助這些孩子獲得高考報名資格。

為妥善處理此事,在報請湖北省檢察院檢察長王守安批示後,該院第九檢察部將有關情況上報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同時,該院向省教育廳發函,並派專人與教育廳相關負責人進行磋商,督促聯手解決好罪錯未成年人蔘加高考報名的問題。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接到報告後高度重視,立即聽取了湖北省檢察院檢察官的彙報,在調閲全部案卷材料和梳理法律文件之後,決定與教育部有關部門進行溝通。

“高考是多少孩子實現人生一躍的關鍵一步,在這條路上,我們不希望任何一個孩子掉隊。”經過溝通,教育部有關部門高度認同檢察機關的意見,在幫助這10名孩子解決報名問題上,教育部和最高檢達成一致。

2021年3月10日,在最高檢和教育部的關心下,湖北省教育廳解決了10名孩子的報名問題。10名孩子在2021年3月14日順利完成了高考報名。2021年6月7日,10名孩子踏進高考考場,其中5人成功考入大學。

這次“破例”報名,驚動了最高檢和教育部

10名罪錯學生順利參加高考後,檢察機關開展“‘以政治説辦案、講工作’未檢工作天門行”活動。圖為學生代表發言,表示將好好學習,回報社會。

這次“破例”報名,驚動了最高檢和教育部

圖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受邀參觀天門市檢察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共話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2021年9月,入學之前,湖北省檢察院、省檢察院漢江分院共同開展了一場“‘以政治説辦案、講工作’未檢工作天門行”活動,並邀請省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市政協委員、司法社工代表和學生及家長代表參加。活動現場,檢察官對罪錯學生進行了專門的訓誡教育,並指派天門市檢察院未檢檢察官助理張炎等人定期瞭解他們的學習、生活情況;同時,檢察機關邀請專業社工對其開展精準幫教,適時進行心理輔導和家庭教育指導等,幫助孩子們更好地迴歸社會。

記者日前從當地檢察機關了解到,小龍的一年取保候審期限已到期,在相關社會調查的基礎上,當地檢察機關依法對小龍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延伸報道

尋找治本之策

小龍等10名孩子的問題解決了,但有一個問題仍待探討:“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是否有參加高考的權利?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升學權利,一直是一個牽動人心的問題,為此,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律學者對此問題談看法。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何挺認為:“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的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並要求保證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這些權利,參加高考是受教育權的重要內容,也是發展權的重要內容,未成年人應平等享有參加高考的權利。”何挺認為,無論未成年人是否違法犯罪,他們都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的受教育權。

北京師範大學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的思考更為深入。他首先向記者梳理了相關法律規定。教育法第40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第113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後,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8條規定“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上述法律規定都傳達出一個精神,即國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甚至是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利。”宋英輝認為,依法受過處罰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中都不受歧視,那麼被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尚未最終確定其責任問題,其升學、就業等更不應受到歧視。所以,從這些法律規定來看,被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蔘加高考報名,在法律上是沒有障礙的。

“只有因客觀原因例如人身自由被剝奪而無法履行報名程序或者無法參加高考的才不能報名。”何挺補充説。

宋英輝解釋説,取保候審只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並沒有完全剝奪人身自由,被取保候審者只要遵守取保的條件,不逃避訴訟,在向執行機關做好報告之後,是可以報名和參加考試的。同理,被監視居住的未成年人在徵得執行機關准許離開監視居住區域的,被適用緩刑或者在社區矯正期間的,也都可以參加高考報名,拘傳的就更不受影響了,只要人身自由不受限就可以。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傑認為,各地在實際工作中應側重關注參加高考報名人員是否具有人身自由。何挺進一步表示,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公安、司法機關在對涉罪未成年人採取強制措施或最終處理時,也要考慮到這些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參加高考,儘量避免刑事程序的開展對其受教育權的影響。

只要未被剝奪人身自由,就可以報名。這不僅是記者走訪的法律學者的共識,也是法律部門和教育部有關部門明確表達的觀點。

記者瞭解到,日前,最高檢第九檢察廳經與教育部相關部門進行溝通,雙方都認同“不能讓一個應該報名的孩子掉隊”的基本共識。雙方都表示,此後將共同努力,進一步優化完善相關工作措施,加強對各地的指導與相關規定的解讀工作,切實落實好每一個受教育者的權益。

轉自:檢察日報

作者:陸青 石佳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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