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非學歷教育不得 冠以“精英”等名義

本文轉自【北京青年報】;

本報訊(記者 雷嘉)教育部昨天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要求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

《規定》明確,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原則上要以自招、自辦、自管為主,切實落實高校辦學主體責任。在辦學過程中,嚴禁高校委託校外機構代理招生,嚴格控制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如確有合作辦學需要,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

《規定》全面規範高校非學歷教育的辦學行為。在管理體制方面,高校應按照“管辦分離”原則,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對非學歷教育實施歸口管理,且歸口管理部門不得設立在實際舉辦非學歷教育的院系或部門。

在立項與招生方面,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應嚴格規範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託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確。

在合作辦學方面,對合作辦學規模、合作方資質背景、合作中的責權利分配,以及合作辦學合同簽署做了具體規定,嚴禁項目整體外包。

在教學管理方面,高校要建立非學歷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機制,加強項目設計、課程研發、教學組織、效果評價等方面管理,明確教學目標和計劃安排,嚴格學習紀律和考勤考核,加強學員管理。非學歷教育可採取脱產、業餘形式。鼓勵高校創新教學模式,開展基於互聯網的信息化教學和線上線下混合教學。高校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書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製作、分類連續編號,與學歷教育證書明顯區別。

在財務管理方面,建立健全非學歷教育財務管理制度,辦學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合作方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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