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胡衞:高校學位管理要確立程序正義的理念

  中國青年網北京3月6日電(記者 李華錫)“自上世紀80年代初國家學位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位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高校學位委員會在行使學術審查權時,往往不區分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這不僅不利於法律的實施,也不利於學術進步。”今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上海中華職教社副主任胡衞向大會提交了《關於高校學位評定不能忽略程序正義的提案》。他建議,高校學位管理要確立程序正義的理念,高校學位管理中,不注重或者混淆授予學位之實質程序和形式程序的區別,動輒用形式審查權來替代實質審查權,不符合教育治理現代化的要求,應當在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中引起充分的重視並加以糾正。

全國政協委員胡衞:高校學位管理要確立程序正義的理念

  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上海中華職教社副主任胡衞。本人供圖

  胡衞認為,事實上,我國《國家學位條例》已經確立較為嚴格的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程序。所謂實質審查權是決定論文是不是符合學術標準的審查。而學位的形式審查是一種輔助性的審查,也可稱之為行政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學習期間的行為品行以及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程序和決議。實質審查決定了論文申請人是不是具備學位的水平或能否授予學位。

  “形式審查則保障實質審查不出差錯,具有完善實質審查的價值。”胡衞表示,法規之所以要在學位授予中區分兩種審查程序,是因為學術審查涉及到相關專業和學科的特點,而且學術有一個創新和自由度的問題。條例規定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專家和外單位的專家組成及在論文答辯前有一個評閲的過程等,都是為了保證學位論文答辯程序的學術性和嚴謹性。

  “而學位授予中的形式審查只負責審查學位申請人的名單和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不需要有專業背景,故它只是一種行政審查,經多數投票通過,學位評定委員會就應當授予學位。”胡衞説。

  胡衞認為,但由於種種原因,《國家學位條例》規定的程序原則並沒得到嚴格尊重。高校學位評審委員會在學位管理中常常既行使形式審查權又行使實質審查權,或者在行使形式審查權的時候不當地行使了實質審查權。學位授予的實質審查程序和形式審查程序界限不清,不僅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利於維護學術的尊嚴,容易助長學術腐敗。為此,就完善高校學位工作,胡衞提出兩點建議。

  首先,學位立法有待進一步完善。雖然《國家學位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學位論文的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程序,但學位通過程序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根據條例,無論是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都需要多數通過。但行政審查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卻埋伏了某種邏輯矛盾。“如果當論文答辯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以後,形式審查未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形式審查就會改變實質審查的結果,而形式審查就會成為實質審查,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為避免出現這種不合法的現象,他建議《國家學位條例》將行政審查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改為“無異議通過原則”,即當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所審查的內容無異議時則為通過。

  “只有當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對學位名單和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建議有異議,而且這個異議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多數通過,才能否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建議。”胡衞説,這樣做雖然否定了實質程序的建議,但它僅僅是形式上的,並不構成對論文實質審查程序的否定。而論文評定委員會從形式上否定學位申請和建議,恰恰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學位的嚴肅性,也能夠有效消除《國家學位條例》中論文實質審查程序和形式審查程序矛盾的可能。

  其次,高校學位管理要確立程序正義的理念。《學位條例》對論文審校的程序正義並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有關部門在學位工作中,往往容易混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甚至把形式審查當作實質審查來做。“這顯然不符合現代法治的原則。依法治國就是依程序治國。”

  胡衞認為,高校學位管理中,不注重或者混淆授予學位之實質程序和形式程序的區別,動輒用形式審查權來替代實質審查權,不符合教育治理現代化的要求,應當在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中引起充分的重視並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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