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科技日報
自2018年9月《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以來,教育部已連續三年公佈競賽“白名單”,大幅削減了競賽數量。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對試行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根據此前工作經驗,在競賽管理過程中,還存在着違規舉辦清單外競賽、收費或變相收費、評獎過程不規範、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亟須納入管理等問題。《管理辦法》正是結合新問題和新情況進行進一步完善。
專家指出,該辦法對提高競賽活動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該文件之所以由四部門聯合印發,是因為《管理辦法》要求,競賽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而部分企業違規開展競賽或在參與承辦時存在牟利傾向,極易產生違規行為,也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加強監管。
《管理辦法》規定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託、授權。防止出現層層轉包、推諉責任的現象。和此前一樣,繼續強調“零收費”,針對部分競賽違反“零收費”規定,花式變相收取各種費用、借競賽名義開展培訓、轉嫁成本等問題,《管理辦法》新增了防止各種變相收費的細化要求,堅決杜絕借競賽牟利。
在認定流程上,《管理辦法》將原“每年一次”的競賽申報、受理和審核週期調整為“三年一次”,以便更好地穩定社會預期。
此前,國際性競賽未被明確納入管理範圍。此次《管理辦法》要求,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資質要求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同樣參照《管理辦法》執行。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均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管理辦法》還新增了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等各部門在查處違法違規競賽中的職責分工,着力構建密切聯動、高效互動的工作機制,加大查處力度,切實管住違規行為。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原副主任尹後慶指出,《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有助於從中央到地方、各個部門共同築起嚴格監管的防線,從而為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健康開展創造良好環境。
值得一提的是,新《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陳如平説,這一規定將學科類競賽活動直接從義務教育階段排除,只面向高中生,使得各類學生競賽活動的對象更加確定、精細,這與“雙減”的政策精神保持完全一致。當然,學科類競賽的“縮水”“瘦身”,有助於引導學生競賽活動朝着綜合育人的方向轉變。
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田琳提醒廣大家長,不要讓孩子盲目參加競賽,要基於興趣和愛好去培養和參賽,理性看待競賽的作用,倡導學生在全面發展的基礎上,突出個性發展。同時學校也不要為違規競賽及培訓提供場地,不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競賽輔導班,不組織學生參加違規競賽,切實為構建教育良好生態,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