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人的小留學生在英國,他們及其父母作為中國人,肯定是違法了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當然小學生及其父母有選擇哪一所學校的權力,但那應該是在《義務教育法》的許可範圍之內的選擇;《義務教育法》第一章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o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並且在第七章的法律責任規定: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國旗o
?從上列《義務教育法》法規可見;
1.5萬人的小留學生及其父母作為中國人,在義務教育適齡期內出國留學,是違法的行為;假如他們的父母在國外工作生活,義務教育適齡期兒童跟隨在國外上學讀書,沒法在適齡期接受國家的義務教育,那樣應該是允許的;但這1.5萬人的小留學生是遠離父母,獨自在英國小學留學的,那他們的父母,為小留學生們設計什麼樣的未來之路,採取什麼手段懷有什麼目的,其實是路人皆知的;
中國小學生o
現在不就這種行為作道德上的判定和討論;
也不談國家包機救助這1.5萬人的小留學生,要耗費多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僅從違反國家《義務教育法》的角度來提出,是不是國家更應該完善本法及加強執行的力度,並且能夠配套銜接的相關法規,使國家的教育資源更公平更有效的分配利用呢?
防疫o
比如第一,加大相應的處罰力度,每人每年繳納罰款或繳納基礎教育基金,數額應與每人每年的出國留學費用相當;第二,並且還應向國家提交安全保證金,應以往返留學地的包機及應急救助費用為基礎,以保證國家能夠公平又負責的,對這些小留學生進行緊急救助;
留守兒童o
?為什麼要提出這兩個繳納費用呢?
國家為保障《義務教育法》,使適齡期兒童接受良好的基礎教育,已經投入了鉅額的教育經費,並且這種教育經費不但分配的不平衡,同時還有巨大的缺口,我們現在每每可以看到山區和貧困的農村地區,往往教室破敗形成危房,老師資源缺乏,有的老師甚至工資都不能及時發放;
要包機嗎?
而這些小留學生們的户籍所在,往往是條件優越的大城市,教育資源得天獨厚,他們的幼年出國留學行為,給國家已經投入的教育經費造成了巨大的浪費;一方面是巨大的浪費國家教育資源,另一方面又是迫切需要教育資源的貧困地區“留守兒童”,得不到應該享受的教育資源;這太不公平!
留守兒童o
第二個原因,應向國家提交安全保證金,應以往返留學所在地包機及相應的應急救助費用預算為基礎;這個通過這次疫情,通過小留學生的媽向中國大使館求救並強勢回懟網民“仇富”,大家是都能夠理解的;國家這樣實行,這對你們小留學生們的父母也是一個安心藥丸;更重要的是給國內那麼多留不起學的孩子和那些“仇富”的人們一個公平;給那些山區和貧困地區的孩子們多一份教育資源!
英國小學生o
?這兩條提議,大家都應該能理解吧?
第一項繳納基礎教育基金應該每年都有收取,第二項安全保證金可以一次性收取,當然有不合理處大家還可以討論;公民和國家,各有各的義務,各有各的責任,只有公民承擔起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國家才能承擔起國家的義務和責任;這樣對小學留學生和山區的留守兒童,都算是個公平的選擇;不知這樣的兩個提議對不對?公不公平?
留守兒童o
當然,還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不能對小留學生的父母及監護人追究刑事責任,自然應該由相關執法部門來認定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