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面對越來越不好管理的學生,特別是屢屢違紀、行為極端的學生,由於無法可依,教育工作者常常處於兩難境地:不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説服教育便失去了效用;而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又往往會面臨家長的投訴。
為將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教育部日前公佈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將於今年3月正式實施。
為什麼需要教育懲戒?教育懲戒與體罰有什麼區別?怎樣把握好教育懲戒的邊界?針對老師在教學中普遍會遇到的這些問題,近日中國教育報記者採訪了幾位法學專家,我們一起來聽聽法學專家的專業分析與解讀。
教育懲戒是一種必要的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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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懲戒?教育懲戒該不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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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與體罰的區別在哪裏?
管華:教育懲戒是“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的行為,不能與體罰混為一談。
體罰是違法行為,實施體罰的教師會受到法律制裁。《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采取的方式,第一項就是不得有“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湛中樂:教育懲戒不得牴觸上位法,主要是不得侵犯學生的基本權利,不得違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
從合法性角度來看,創設教育懲戒方式主要有兩條紅線:一是不得以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的方式實施教育懲戒;二是不得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凡是讓學生感受到肉體上疼痛的行為都屬於體罰,如打手心、打耳光。而變相體罰則是指沒有直接的暴力行為,但其效果與體罰相當。
此外,教育懲戒應與侮辱學生人格尊嚴之間的界限也要區分開來。只要教育懲戒沒有危害學生作為“人”的身份和地位,沒有把學生當成手段,就不構成侮辱學生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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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和體罰都是懲罰性措施,如何認定是否已經構成體罰或變相體罰?
任海濤:明確區分教育懲戒與體罰的區別,有利於教育者正確履行教育懲戒職責。我們可以從以下角度來認定是否已經構成體罰或變相體罰:
一看懲罰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據。教師使用了校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懲罰手段,比如,上位法和本校校規沒有規定“到操場跑步”的懲戒措施,而教師使用了該措施則構成體罰。
二看教育懲戒程序是否合理。首先,未經公佈的校規校紀,不能作為教師教育懲戒行為的依據。其次,教師雖然使用了校規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但是如果教育懲戒程序不合理,則構成變相體罰。
三看對教育懲戒行為是否進行了不合理的傳播。例如,如果教師在教室內對學生進行罰站是適當的,但是有的教師將罰站照片上傳到班級家長微信羣,這就構成了對於學生和家長的人格侮辱,已經違反了校規的原意,故構成變相體罰。
四看教師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法律上將此稱為“最小侵害”原則,就是教師應該客觀公正,在所有教育懲戒措施中選擇對學生傷害最小的措施。
五看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措施時是否考慮了特定學生的具體特點,客觀公正,不能全憑自己的個人情緒與主觀好惡。教師對自己的學生應當非常瞭解,所使用的教育懲戒措施也應當符合學生的性格特點。同時,還要考慮適用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境,例如學生是否生病等。
六看教育懲戒方式是否符合大多數師生認可的“常理”。使用教育懲戒是否合理,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教育藝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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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在程序上怎樣才能合法?
孟鴻志:程序正義,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正當程序原則。作為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義已經融入現代化治理的方方面面,成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基本遵循。
實際上,《規則》中正當程序的制度設計隨處可見,囊括了教育懲戒規則制定、執行、救濟等各個方面。在《規則》即將正式實施的背景下,倡導程序正義對於發揮教育懲戒的積極作用,保障教育懲戒制度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管華:對嚴重教育懲戒的實施,《規則》構建了事先告知家長、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和聽證三大程序保障制度。
《規則》第十條規定,給予不超過一週的停課或停學,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干預這三類教育懲戒,應當事先告知家長。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擬對學生實施第十條規定的教育懲戒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湛中樂:無論是何種程度的教育懲戒,都可以從事前、事中和事後等三個環節來考慮程序問題。
首先,教師應先採取正面的方式進行教育引導,教育引導無效後再考慮實施教育懲戒。其次,在實施教育懲戒的過程中,無論教育懲戒程度如何,教師都應關注被教育懲戒學生的情緒和狀態,避免發生意外。再其次,實施教育懲戒後,教師和學校應當履行好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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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正確處理因教育懲戒而發生的糾紛?
湛中樂:對於輕微教育懲戒和輕微教育懲戒造成的糾紛,可以設置一個簡易的處理程序,即由學校相關責任人處理。學生或家長不服學校的決定,可以向主管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
對於較嚴重教育懲戒和較嚴重教育懲戒造成的糾紛,學生及其家長可以向學校申訴,學校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審查並處理學生及其家長的申訴。
李江峯:《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這樣的機制,本質上是邀請代表學生權益的家長,參與到學校教師對學生的教育懲戒活動中,分擔學校教師的教育管理權,將這部分權力轉化為家長對子女的管理權。這樣,可以從很大程度上避免學校、教師與家長之間的對立。
秦小建:具體情境中的教育懲戒,往往呈現出一定的對抗色彩,且常常因此種對抗性的立場而被質疑合理性或適度性。當教育懲戒必須為之時,必然會給學生造成不利的情緒影響。這是教育懲戒作為一種必要手段所無法消除的一個負面因素。
《規則》將情感撫慰作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後的一項義務,既是對教育規律的遵循,也是消解教育懲戒對抗性的必要措施。
文章選自 | 中國教育報2020年1月14日第4版《如何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記者蘇令
責任編輯 | 杜潤楠
因為篇幅所限,本文略有刪減。
【來源:安慶市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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