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李玉蘭)日前,教育部網站發佈《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普通高校舉辦非學歷教育做出明確規定。
據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高校非學歷教育存在部分高校辦學定位有偏差,辦學治校主體責任落實不夠,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特別是在與社會機構合作舉辦非學歷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逐利傾向,滋生了腐敗風險,影響了高校品牌聲譽。“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央領導同志就規範高校非學歷辦學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這位負責人説,教育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此版《規定》。
《規定》第三章第十一條明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歷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
《規定》明確高校的辦學主體責任,要以自招、自辦、自管為主,建立學校非學歷教育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執行情況審查、財務審計、監督檢查機制,並納入學校黨委(常委)會議事事項和“三重一大”決策範疇。嚴禁高校委託校外機構代理招生,嚴格控制非學歷教育合作辦學。如確有合作辦學需要,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
《規定》要求高校對非學歷教育實施歸口管理,且歸口管理部門不得設立在實際舉辦非學歷教育的院系或部門。
此外,該規定還在招生、教學質量、財務、條件保障等方面做出詳細要求。
《光明日報》( 2021年11月21日 04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