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民辦校招生、鼓勵民辦職教,教育部5問答詳解民促法實施條例

新京報訊(記者 馮琪)“歡迎社會力量辦學,但不能把教育作為資本運作的工具……”5月17日,教育部召開發佈會介紹新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對於公眾關注的問題,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答。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已於5月14日公佈,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問題1:《實施條例》對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提出了從業禁止規定,是基於什麼考慮?如何保障操作?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等,這些主體對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有重要影響,他們的行為也會直接影響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系統的形象和聲譽。

《實施條例》中的從業禁止規定,是基於教育行業的特殊性質和行業要求新增的法律責任形式,有助於提高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能夠形成真實的震懾,促使有關主體履行好法律義務。

教育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設立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執法和執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民辦學校的信用檔案制度,建立教育系統從業禁止人員信息庫以及便捷的查詢機制,真正使條例規定落到實處。

問題2:《實施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民辦學校招生規則,這對治理一些地方跨區域競爭招生現象、解決超級中學等問題有什麼意義?

王大泉:《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提出,“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

這條規定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規則做了進一步規範,一方面細化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招生權的原則,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的招生範圍是大體相當的,從制度上限制了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競爭。

另一方面,基礎教育的事權在地方,這條規定明確符合省級教育行政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給了省級統籌實施管理的權利。建立良好區域生態是一個系統性問題,需要各地根據條例的規定統籌規劃、綜合施策,共同營造良好教育生態。

問題3:對於社會上“呼籲禁止高中教育乃至高等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教育”的聲音怎麼看?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受教育是人民的權利,教育立法和條例修訂的根本目的是讓受教育者、人民羣眾利益最大化。這次《實施條例》修訂,強化了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現階段對義務教育實行“公辦”或“民辦非營利”,是結合國情實際和羣眾呼聲做出的選擇。

今後其他階段是不是也禁止營利性民辦教育,要結合經濟發展和社會呼聲進行綜合考慮,可以確定的是,法律、政策走向一定是百姓利益優先、羣眾利益最大化。

問題4:《實施條例》對於促進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有何重要意義?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實施條例》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民辦職業教育。首先,鼓勵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舉辦或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同時,允許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最後,在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賦予民辦職業學校更多自主權。

問題5:民辦教育未來發展具有哪些特點?

劉昌亞:一是公益化,更加強調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歡迎社會力量來辦學,但不能把教育作為資本運作的工具,更不能讓資本在教育領域無序擴張。二是法治化,未來民辦教育將更加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辦學。三是特色化,更加強調民辦學校明確辦學定位、彰顯辦學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給。四是規範化,更加強調要全面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健全民辦學校日常監管機制。五是精準化,更加強調結合不同學段、不同類型的辦學規律和任務要求,精準施策。

新京報記者 馮琪 校對 付春愔

來源:新京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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