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王思聰説話竟然這麼準確 難道是一名娛樂法專家?

  網紅小王又上熱搜了!

  引得娛樂圈紀檢委王(wo)思(lao)聰(gong)同學如此暴怒地在微博公開嘲諷的是一個於 8 月 1 日開播的湖南台的真人秀節目《偶像來了》。目前該節目只播放了第一集,由於節目中的一些設置與韓國真人秀節目《英雄豪傑》如出一轍使得不少觀眾認為該節目抄襲。

  為此不少媒體發表評論文章,王思聰轉發了網易一篇新聞「《偶像來了》抄都沒抄到精髓」並評論道:真的抄都抄不明白。結果引來湖南電視台工作人員諷刺他真是操碎了心,並拒絕承認節目抄襲。

  這下可惹怒了小王同學,一場罵戰就此展開。

  不過,這次如是君還真站在了網紅小王同學這邊,對小王同學這兩句話給予極高的評價——授予其知法懂法的好少年勳章一枚。

  抄襲電視節目有沒有「法律問題」?

  電視節目模板起源於一個創意,從創意到最後形成電視節目,要經過創意的文字記錄、製作和攝製、播放,才能形成熒幕上我們看到的「電視節目」。而不同的電視節目除了嘉賓不一樣,其餘的環節設計和攝製手法,就是我們通常認定「節目」的那個模板。正因為這次《偶像來了》和《英雄豪傑》兩個節目的環節設計和攝製手法極為相同,我們才會認為一個節目抄襲了另一個節目。

  但這些「相同」的部分,並不完全屬於法律保護的部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並非「思想」,而是「獨創性的表達」,也就是説,電視節目中相同的主題音樂(音樂作品)、相同的 logo(比如中國好聲音的那個 V 型手指)、畫在圖上的舞台設計、相同的主持詞才有可能構成法律保護的「表達」,而那些變幻的元素,如明星、遊戲設計、環節這些都不構成法律上的「版權」。

  摔!那我們之前嚷嚷的「引進版權」是什麼鬼?

  近些年來,國內許多電視節目都打着引進的旗號花巨資買下國外知名電視節目的獨家版權。他們引進了什麼?

  平時説的引進電視劇、電影版權是真正的引進「版權」,它在法律上指的是引進者買斷了一部已完成的作品在一個區域的複製和發行權,無論從劇本、畫面、台詞還是演員表演,作品都不會發生變化。這種權利是獨家且排他的。而電視節目的版權引進,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獲得一個節目「品牌」在中國區域的獨家授權,商標、宣傳權利等;第二是製作節目的技術支持。比如説數據、拍攝方法、統籌方案、甚至是節目所需的全套協議。

  這主要是由於,我國電視節目尤其是真人秀節目的引進,基本是從 2012 年下半年開始的。

  在這個時候之前,中國電視台在這種實景拍攝的電視節目製作的經驗非常缺乏,需要國外的數據、拍攝技術支持,因此「引進」在很大層面上都是「顧問服務」的引進或者説「技術引進」,一旦中國的製作公司利用勞動人民的智慧,掌握了真人秀綜藝節目的拍攝方式,習得了這些經驗,也就具備了自主開發節目的能力。像湖南台這樣的節目製作大户,完全能夠通過觀看一個已播出的節目就知道它是怎麼製作出來的了,這時候似乎就不需要顧問執導——也就不需要「引進版權」了。

  以前天津衞視作為擁有《偉大的婆家》在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模式升級改造和製作使用權的公司,也曾發聲明起訴過拍《明星到我家》的江蘇衞視,稱其嚴重損害了韓國 JTBC 電視台、天津衞視的合法權益並表明會提起訴訟,結果卻是不了了之。

  沒風險?那以後可以直接抄襲了?

  神馬?難道這樣的抄襲創作者就沒有辦法了嗎?難道只要換個名字換個明星就可以説自己是一檔新節目了嗎?難怪廣電都要出「限真令」制止這種事情了,那王思聰豈不會忙壞了?

  雖然著作權上保護的困難,但引入競爭法視角可以使節目的商業權利得到保護。引進者或者製作者可以訴諸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混淆行為」來對抗相似節目的製作者。也就是説,如果有一個很賤很賤的抄襲者非得宣傳自己就是原節目,使觀眾發生混淆,節目的版權方是可以用不正當競爭告抄襲者的。法律這樣的設計,是對一部作品具有的版權價值衍生出來的商業品牌價值進行保護,從而規制一些商家的寄生營銷行為。

  而只要芒果台不刻意營造宣傳「抄襲」效果,韓國公司又願意與這個中國娛樂大户保持默示的曖昧關係,芒果台的行為,就不會招致法律風險。

  可見,王思聰説的沒錯,連他都知道這「版權」在法律上是一個存在爭議的難題,沒有一口咬定這是「法律問題」,而是炮轟對方「抄的傻」、是「智商問題」。

  微妙的是,芒果台的負責人在這裏拼命説自己不是抄襲韓國電視節目,還跟小王同學這裏掰扯……這種「強調不同」的「炒作」,算不算另一種形式的「寄生營銷」呢?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957 字。

轉載請註明: 知乎日報:王思聰説話竟然這麼準確 難道是一名娛樂法專家?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