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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無論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合資、甚至民營企業在薪酬管理上都引入績效考核機制。績效考核就是對一段時期內人員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評比,表揚成績突出的人員,對不能勤勉工作,按時完成工作要求的人員進行薪金處罰的一種激勵措施。績效考核成績往往和績效獎金掛鈎。在績效考核即將到來的日子,常常是“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時候了。完成任務的員工自然將喜悦寫在臉上,沒有完成任務的員工可就要愁眉苦臉了。
今天的我們對績效考核又愛又恨,對於古時候的“上班族”來説,特別是律令嚴苛的秦漢時期,他們有績效考核嗎?如果有的話,都考核什麼呢?
在秦漢四百多年的歷史長河中 , 地方行政機構雖有所變更, 但州、郡、縣,特別是郡、縣制一直為地方行政機構存在的主要形式。朝廷官吏對地方官吏經濟政績的考核,即是對州、郡、縣最高行政長官刺史、郡守、縣令 (長) ,及其下屬管理經濟工作的官吏, 如鄉嗇夫、勸農掾等經濟政績的評審。一般來説,各級地方官吏各自不同的經濟管理職責,構成了考核地方官吏經濟績效的主要內容。這些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 指導、組織和管理生產。這裏的生產主要是指農業生產, 同時也包括畜牧業生產及鹽、鐵等手工業勞動。在中國古代社會,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特別是在秦漢時期, 代表地主階級的改革家剛剛登上歷史舞台,其基本國策是“農戰”並舉。皇帝時常言之諄諄地告誡各級地方官吏要指導、組織人民進行農業生產,努力耕作。如漢文帝十二年詔曰 : “道民之路,在於務本。朕親率天下農,十年於今,而野不加闢,歲一不登,民有飢色,是從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務也, ……是吏奉吾詔不勤,而勸民不明也。”(《漢書?文帝紀》 )各級地方官吏指導、組織和管理農業生產的記載也屢見於史書和出土簡冊。如《後漢書?桓帝紀》記有“詔司隸校尉、部刺史曰 : 蝗災為害,水變仍至,五穀不登,人無宿儲。其令所傷郡國種蕪菁以助人食”。此外, 郡國還置有勸農掾史,協助郡守進行農業生產方面的工作。
其二,徵收賦税。秦漢時期,賦税甚多,大致可分為田税、人口税、工商税、資產税和山林川澤之税等幾類。由於賦税的徵收涉及面廣, 工作量大,且有的税種如田税又多以實物徵收,因此,徵收的具體工作多由負有直接治民職責的縣級行政機構承擔。這塊工作量可不小,也是最重要的考核內容。郡級行政機構作為秦漢時期極為重要的一級地方政權, 是王朝徵收賦税的基本單位。縣級政權徵集的賦税,如田税、人口税等,通常以郡國為單位集中起來, 交送國庫。
其三, 統計户口、墾田數字。土地、人口不僅是進行農業生產的必備資料和必要條件,也是封建國家徵收賦税的主要依據與對象。秦漢時期, 縣級政權通常在統計人口、墾田方面承擔較為重要的職責。而在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 , 州、郡政權也負有這方面的職責。
其四,興修水利與交通。水利是農業的命脈,交通是國家政治統一、國防安全及經濟、文化發展的重要保障。隨着封建大一統國家的形成和鞏固,秦漢時期掀起了中國古代歷史上興修水利和交通的高潮。由於興修水利與交通需要人、財、物的大量投入,因此,秦漢時期此類工程的興修多由朝廷決定並組織協調,由州、郡地方政權具體實施完成。
自國家產生之日起,統治者出於統治需要,實行必要的經濟管理和監督,以確保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行,這就在相當程度上促成了對官吏經濟政績進行考核。經夏、商、西周三代的發展與完善, 直至秦漢, 對地方官吏經濟政績的考核才逐漸程式化,即考核由上計和考課兩方面組成。上計是下級向上級、地方向朝廷彙報包括經濟管理工作等在內的內容; 考課則是上級對下級、朝廷對地方依據上計的內容進行核查。兩者相輔相成 ,缺一不可,呈現出規範化、法律化的發展演變趨勢。上計的時間一般是每年一次。內容則是以前述對地方官吏經濟政績考核的內容為主。地方治安情況也屬上計的內容。秦上計的程序, 主要是縣及相當於縣級的都官向朝廷有關部門, 如內史、太倉等進行書面彙報, 縣、都官上計的內容由其下屬單位提供、彙總而來。兩漢時期, 隨着統一的中央集權封建國家體制鞏固與完善, 上計程序漸趨嚴密。皇帝為了獨攬財經大權, 約束各級官吏,有時也親自主持上計。據《漢書?武帝紀》載,漢武帝曾 1 次受計於京都,3次受計於泰山。光武帝亦“嘗召見諸郡計吏 ,問其風土及前後守令能否”( 《後漢書?張堪傳》) 。但皇帝受計只是作為躬親政事的一種手段, 終歸是特例。兩漢時期 ,郡國的上計通常由丞相、御史受理。由於丞相、御史事多務繁, 上計的事務往往另有專人具體負責。
(馬王堆出土西漢帛書)
秦朝時,按照行政層次逐級進行的考課,是考核地方官吏經濟政績的重要環節,並主要依此而定出政績的等次。根據秦律,秦廷有關部門對縣及相當於縣級的“都官”每年進行一次考課,由太倉、大內等秦廷主管財經部門的官吏對縣、都官等下級機構進行審核,同時 , 縣長官對下屬各類經濟部門的嗇夫, 如倉嗇夫、庫嗇夫、田嗇夫等進行審核。
兩漢時期,對地方官吏經濟政績分三級進行考課。第一級,對郡國的考課。漢王朝對所屬郡國的考課由丞相、御史兩個部門主持。御史則察計簿真實虛偽,二者相輔為用。第二級, 對縣級官吏的考課。漢代對縣級官吏的考課一般由其所屬郡國負責。第三級,對縣級以下基層官吏的考課。縣對下屬官吏直接負有考課的職責,並將考課的結果與其它上計的材料一起上報。
秦漢時期,通過對各級地方官吏經濟政績的考核,再結合其它方面的考察,諸如審核稽察其廉潔奉公的程度後,便可對官吏作出評價,定出等級,作為升降任免的依據。獎優懲劣的方法較為具體詳細,主要有賞賜、增秩、封爵、申斥、體罰、經濟處罰、免職、坐法等。封建統治者通過監察御史制,兼職執行對地方官吏經濟政績的審,以確保考課的質量。秦在地方各郡設監御史, 掌監察郡。漢時,改由丞相臨時分遣史到各郡進行監察。
總之,秦漢時期對地方官吏經濟政績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地方官吏勤於吏治, 致力於發展生產,增加財政收入。上計制度為秦漢以後的封建皇朝所仿效, 延續近千年,而御史監察兼職審核地方官吏經濟政績的模式,則一直被歷代封建皇朝所承襲。
看到秦漢時期的績效考核,我們可以深刻感覺到古代的領導幹部和基層的公務員也不輕鬆呵,古往今來,上班族的苦與樂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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