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0日電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10日公佈《關於進口老撾屠宰用肉牛檢疫衞生要求的公告》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關於中國從老撾輸入屠宰用肉牛的檢疫和衞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老撾屠宰用肉牛進口。
現將進口老撾屠宰用肉牛檢疫衞生要求予以公佈,具體要求如下:
進口老撾屠宰用肉牛檢疫衞生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關於中國從老撾輸入屠宰用肉牛的檢疫和衞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名稱
屠宰用肉牛。指年齡小於4歲且在入境中國後7天內完成屠宰供人類食用的牛。
三、檢疫審批要求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以下簡稱“老方”)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對輸華屠宰用肉牛實施檢疫。每份進境檢疫許可證只允許從老撾輸入一批屠宰用肉牛。
四、老撾動物衞生狀況要求
(一)按照世界動物衞生組織《陸生動物衞生法典》,出口屠宰用肉牛應符合區域化管理要求。
(二)老撾境內的口蹄疫非疫區應儘可能接近中國入境口岸,且距中國入境口岸大於3公里,具備天然及人工屏障,非疫區周邊3公里範圍內的易感動物應該實施免疫。
(三)非疫區內應設置不少於30頭的哨兵牛。哨兵牛在進入非疫區時口蹄疫血清學抗體檢測為陰性。每年對哨兵牛進行口蹄疫血清學監測,檢測結果應符合世界動物衞生組織(OIE)無疫區要求。
五、肉牛集中飼養場的動物衞生要求
(一)擬出口的屠宰用肉牛在進入口蹄疫非疫區前,應在集中飼養場飼養至少45天,公母牛分欄飼養。
(二)集中飼養場應位於中方認可的口蹄疫非疫區周邊3—50公里的環狀範圍內,並經老方批准設立,有一定生產規模,符合老方的生物安全標準。
(三)集中飼養場在肉牛出口前6個月內沒有牛結節性皮膚病、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綿狀腦病、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炭疽和小反芻獸疫的實驗室病原學確診病例。
(四)老撾官方獸醫負責肉牛檢疫,逐頭加施中方認可的身份標識,確認母牛無懷孕跡象,每天做臨牀檢查。
(五)進入集中飼養場的屠宰用肉牛須在入場時逐頭完成多殺性巴氏桿菌疫苗接種和口蹄疫初次免疫,並按照免疫程序進行口蹄疫二次免疫。所選用的疫苗及接種程序須經中老雙方認可。
(六)發現傳染病臨牀症狀的,應採樣送實驗室進行病原學檢測。如病原學檢測陽性,老方應立即告知中方,全羣動物不得調入非疫區內的隔離檢疫場。如病原學檢測陰性,則立即剔除染病的動物。
(七)出口肉牛應使用中老雙方認可的廣譜抗菌藥進行驅蟲處理。
(八)從集中飼養場到出口前隔離檢疫場運輸牛的車輛及工具應進行徹底清洗,並用老方批准的消毒用藥進行消毒。
六、肉牛隔離檢疫要求
(一)集中飼養場所檢疫合格的牛准許調入出口前隔離檢疫場,隔離期至少30天,以該批動物中最後一頭動物入場開始計算隔離檢疫期。
(二)隔離檢疫場應位於中方認可的口蹄疫非疫區範圍內,按照中國《進境牛羊指定隔離場建設要求》(SN/T 4233-2015)相關要求建設,並經中老雙方認可,處於老方有效監管之下。
(三)進入隔離場的動物,按照不同批次分區飼養。動物進入隔離檢疫場時應由老方官方獸醫逐頭進行臨牀檢查、核對身份標識,並檢查免疫記錄,隔離檢疫期間每天進行巡查。動物出現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牀症狀時應及時剔除。
(四)隔離檢疫期間所用的草料、墊草應來自中方批准的地區,並且不因與牛有關需通報疫病而禁止銷售。
(五)出口肉牛應按照中方認可的標準進行免疫抗體滴度監測。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不得對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任何未經老方批准的藥物,所用藥物符合中國相關標準,藥殘水平對人體無害。
(二)不得對出口屠宰用肉牛使用促生長激素。
(三)老方應建立出口屠宰用肉牛安全風險監控計劃並有效實施。
八、肉牛運輸要求
(一)肉牛出口裝運前24小時內,逐頭接受臨牀檢查,無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臨牀症狀,適合運輸。
(二)自隔離檢疫場至出境口岸運輸路線兩側3公里的區域範圍過去6個月內無報告發生牛結節性皮膚病、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綿狀腦病、口蹄疫和小反芻獸疫。
(三)運輸牛的車輛及工具應進行徹底清洗,並用老方批准的消毒藥進行消毒。
(四)輸出的屠宰用肉牛在運輸期間,不得與不同收、發貨人的動物混裝。
(五)運輸途中所用的草料、墊草應來自中方批准的地區,並且不因與牛有關需通報疫病而禁止銷售。
(六)運輸須按照中方《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指定的路線,從指定的口岸進入中國國境。
九、動物福利要求
集中飼養場、隔離檢疫場和運輸過程的管理應遵循OIE關於動物福利的相關指南。
十、檢疫證書要求
檢疫合格的,由老方按照雙方確認的證書樣本簽發檢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