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末蘇東局勢驟然變化,令全世界眼花繚亂。很多東歐國家改旗易幟,有的國家分裂。但只有東西兩個德國實現了統一。德國統一也是東歐劇變的一個典型案例,標着西方陣營的勝利。德國統一後,那支以蘇聯模式打造的東德軍隊去哪了
東德軍隊全稱“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人民軍”,簡稱“國家人民軍”。 是東德國防部所屬的正規軍。最初由陸、海、空三軍組成,後來又增加了邊防軍。
東德人民軍並非是二戰後所建,由於二戰後,不允許德國再擁有軍隊,因此東德當時只有人民警察。但上世紀五十年中期,由於冷戰的加劇,東西方陣營關係緊張。1955年,西德加入北約,並建立了聯邦國防軍,此舉打破了二戰後德國不擁有部隊的規定。於是東德在加入華約後,也着手建立武裝力量。
1956年,在蘇聯指導下,在東德人民警察的基礎上,建立了國家人民軍,建軍初期只有9萬多人。這支軍隊按照蘇式軍隊打造,其體制與軍制與蘇聯軍隊相似。國家人民軍實行志願兵役制,1961年改為義務兵役制。
國家人民軍構成主要以原來德共地下黨員和反戰人士組成,很少有原德國的國防軍軍官。但西德的聯邦軍中就有很多原德國防噼裏啪啦官。因此東德國家人民軍的組成,與蘇聯軍隊差不多,主要由德共人員組成,並以德共制約軍隊。1961年東德人民軍擴充到17萬,1981年,東德人民軍達到20多萬。
東德作為華約組成員,因此東德國家人民軍,也要參與蘇聯的一些軍事行動。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發生“布拉格之春”時,國家人民軍也參與進入捷克斯洛伐克的行動。但由於二戰時,德軍曾入侵捷克斯洛伐克,為防止捷克斯洛伐克有陰影,東德國家人民軍提前撤出捷克斯洛伐克。
據資料記載,東德國家人民軍在華約組織中是一支強大武裝力量,戰鬥力也很強。這裏有蘇聯的功勞。
1990年,兩德統一後,德梅齊埃領導的東德基民盟政府和國防部長霍夫曼,曾想把東德國家人民軍作為一個獨立的軍事實現保留下來,使之在新的聯邦國家中存在。但這種想法根本不可能實現,當時主導統一的是西德總理科爾。
兩德統一後,大部分東德人民軍就地轉業,只有5萬多特種部隊進入西德聯邦國家軍中服役。但五萬多人民軍在聯邦國防軍中也陸續轉業回地方,只有少數的軍官在聯邦軍內。目前兩德統一已經近三十年,想必現在德國聯邦國防軍中不會再有東德國家人民軍的人了。
隨着東德國家人民軍的消失,東德國家人民軍的武器裝備也劃歸聯邦國防軍使用。由於國家人民軍的武器裝備都是蘇制武器,而西德都是美製等西方國家先進武器。因此這些武器裝備聯邦國防軍保留也沒有實際意思,除了部分留作研究蘇式武器外,大部分都賣給國外。
這支由蘇聯精心打造的東德軍隊,就這樣隨着國家統一消失了。不得不令人深思。
那麼作為東德強大的武裝力量,為何説消失就消失了呢?其實分析東德人民軍消失的原因並不複雜。
1.意識形態。
兩德統一的主導國是西德,這是西方陣營的主要國家。兩德統一時,蘇聯戈爾巴喬夫最初不同意,後來同意了。但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兩德統一沒少做工作。因此,兩德統一後,無論國家體制,還是經濟、社會、軍事都還按原來西德體制執行。而東德人民軍是社會主義體制建立的軍隊,西德不可能要他們。一來考慮安全問題,如果大量保留東德人民軍,或者全盤接納,這支軍事力量對統一後的德國會造成不穩定因素。而且東德人民軍的德共太多,萬一掌握德國的軍事機密,並將秘密透露給蘇聯,那德國將受到威脅。正是基於這種意識形態的考慮,東德人民軍才不會被全部保留。
2.統一需要
兩德統一時,並非沒有雜音,除了戈爾巴喬夫最初不同意以外,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也不同意。撒切爾夫人後來在遊説下,被迫同意兩德統一。但撒切爾夫人提出兩德統一後,必須削弱軍隊員額,不允許擁有戰略武器。這些要求都寫入兩德統一的文件條款。因此兩德統一後,軍隊員額必然要縮減。兩德統一後,聯邦國防軍數量達到60萬,還有數量超多的坦克、飛機等武器裝備,這樣龐大的武裝力量,再加上德國曾經發動的戰爭,哪個國家都害怕。因此邦邦國防軍削減37萬人,根本不可能全盤接收東德人民軍,因此東德人民軍只有就地解散的命運了。
3.北約戰略。
兩德統一之前,西德就是北約的重要國家,在北約的軍事體制內,西德的聯邦國防軍按照冷戰需要,加強對蘇聯及社會主義國家的威懾。兩德統一後,也只有西德聯邦國防軍熟悉北約的訓練、部署及戰略,不可能讓東德人民軍加入。一來不熟悉,如果再進行訓練,浪費錢財。二來北約根本不願意讓東德人民軍成為北約體系一部分。
4.蘇聯軟弱
兩德統一時,正是蘇聯衰弱之時,當時戈爾巴喬夫一味向西方妥協,雖然最初反對兩德統一,但戈爾巴喬夫並沒有據理力爭,只是反對一下做做樣子,後來為討好西方,戈爾巴喬夫同意兩德統一,還把蘇聯軍隊從東德撤除。而且在是否保留東德人民軍的問題,戈爾巴喬夫連國內問題都處理不了,根本不可能為東德人民軍保留而與西方作對。可見蘇聯軟弱也是也導致東德人民軍解散的一個因素。
綜合上述幾個原因,東德人民軍被解散的命運也就決定了。
歡迎各位看官批評指正,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歸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