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李碗容
5月23日,華中科技大學發佈了《華中科技大學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此前武漢大學也發佈了《武漢大學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2年高考在即,在鄂兩所部屬高校紛紛發佈了本科生招生的重要消息。
武漢大學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發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範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武漢大學
第二條 本章程所涵蓋的主要招生類型有:
1.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學生:含普通高考學生、保送生、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以下稱為農村學生“自強計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少數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等。
2.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含通過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入學考試錄取學生、澳門保送生、香港免試生、台灣免試生、通過澳門“四校聯考”成績錄取學生。
第三條 學校的校名為武漢大學(國標代碼10486),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郵政編碼:430072)。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設有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紀委書記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併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設立招生辦公室。第七條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等,並對本科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諮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要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第八條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aoff.whu.edu.cn)、武漢大學主頁(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眾平台、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佈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第七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及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等,並對本科招生重大事項做出決策。普通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諮詢、民主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審議招生政策和制度,監督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維護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員會要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通過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網(aoff.whu.edu.cn)、武漢大學主頁(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眾平台、招生宣傳材料等途徑發佈招生有關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佔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十條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一條 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國家專項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文化統考)、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還須參加武漢大學組織的測試或選拔。藝術類考生必須參加生源省份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相關專業統考或聯考,武漢大學藝術類各專業錄取時認可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為專業考試成績,不再組織校考。
華僑、港澳台地區招生按照當年國家及武漢大學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對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等進行遴選和考核測試,測試時間、方式、要求及有關事項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投檔方式),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進檔學生若服從專業調劑且沒有其他受限性條件則予以錄取,原公佈計劃中未完成的計劃採取徵集志願錄取。根據各省平行志願模擬投檔情況,武漢大學分省增加計劃原則上不超過原計劃的5%,增量計劃中因考生不服從調劑等原因造成計劃無法完成時,增量計劃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考生的招生計劃及調檔名單由學校向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行提供。
第十四條 在實行非平行志願的批次(投檔方式),當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時,學校接收非第一志願報考考生,但提檔人數不超過武漢大學在該省剩餘招生計劃數,且只能錄取在該批次該類型該省尚有空額的專業。
第十五條 錄取時,對於按照國家政策及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投檔的考生,除不做分省計劃的特殊類型考生外,武漢大學認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六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考生高考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時,考生高考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優先錄取;考生高考總分也相同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則進行錄取;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則,按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傳統高考省份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綜合,文史類為語文+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
在內蒙古自治區,武漢大學實行分數優先(分數清)的錄取辦法。
對於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選考科目應滿足填報專業(類)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錄取規則和程序以生源省份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為準。
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除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有規定外,口語不做要求。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在提前批次招生,只錄取明確填報該專業志願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績須不低於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線。
對於合併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線指有關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相關最低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
第十七條 武漢大學各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後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並達到相應水平。
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並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武漢大學據此制定的《武漢大學關於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另文公佈)。
第十九條保送生、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農村學生“自強計劃”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條在內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定向專業志願的考生,且限招應屆生,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低40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但考生的高考總分須不低於考生所在省一本線。
第二十一 條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 條華僑及港澳台地區考生的錄取辦法按聯招辦及學校有關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 條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武漢大學不予錄取。
華中科技大學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結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主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郵政編碼:430074);同濟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漢口航空路13號(郵政編碼:430030)。
華中科技大學
第三條 學校為全日制綜合性大學,是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上級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四條 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培養計劃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本科畢業生規定要求時,准予畢業併發給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併發給學位證書。醫學八年制學生授予學位的等級根據教育部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負責為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諮詢,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六條 學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辦公室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向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彙報本科生招生工作進展,通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事業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諮詢工作。
(四)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並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監督投訴電話:027-87543616。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統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實際、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城鄉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申報年度招生計劃。
第九條 在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進一步優化來源計劃結構。學校結合發展規劃和戰略佈局,綜合考慮各省份高考報名情況、生源質量及區域佈局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將招生總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於調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類型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統考錄取、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外語類保送生招生;保送錄取運動員招生;運動訓練專業招生;華僑及港、澳、台地區招生。
第十二條 報考學校的所有考生(外語類保送生、保送錄取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學生除外)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華僑及港、澳、台地區考生須參加聯合招收港澳台華僑學生辦公室組織的文化考試,澳門地區學生也可參加澳門“四校聯考”,台灣地區學生也可參加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香港地區學生也可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第十三條 強基計劃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學生、外語類保送生、保送錄取運動員、高水平運動隊學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文化或專業考試及相關考核。考試(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四條 報考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須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的要求參加相關專業測試;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須通過所在省級招辦的資格初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規定,我校在教育部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特殊類型招生調檔名單按照我校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簡章和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規則確定。
第十七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接收非第一志願(包括徵集志願)報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餘計劃調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參加徵集志願。
第十八條 學校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經教育部備案的全國性加分項目或降分投檔項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學校對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不認可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對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確定的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認可其優惠分值;考生高考成績(含加分)相同時,按照省級招辦的投檔排序規則確定優先投檔順序。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對考生所報專業提出的選考科目要求。我校在內蒙古招生按計劃數1:1進行投檔,專業安排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原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外國語學院只招收英語、日語、德語、法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日常教學均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
第二十二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以考生高考成績(含加分)為準,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不設專業級差。高考總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投檔的志願成績同分排位確定專業錄取順序;投檔時如無志願成績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總分(含加分)相同時,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綜合、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確定專業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確定專業錄取順序。
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報專業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在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在科類投放的所有專業(含醫科專業)計劃範圍內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在實行院校專業組錄取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若需要且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在考生投檔院校專業組內招生計劃未滿專業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強基計劃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學生、藝術類學生、高水平運動隊學生招生資格認定後,其高考成績須達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要求,錄取規則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和我校有關特殊類型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專項計劃學生、民族班學生(含新疆協作計劃學生)、內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學生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