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要求,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需要儘快轉變業務模式或轉行退出,眾多機構原先承租的辦學場所需要緊急退租,並將租金用於退還學費、裁減員工補償等。但一些機構向協會反映出現退租困難並存在被要求支付違約金,且押金和已預付的租金無法退還等問題。為此,中國民辦教育協會8月9日就相關問題發出《行業意見書》,供有關校外培訓機構與出租方協商變更或解除辦學場所出租合同時使用。
協會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實地調研走訪,以及向參與立法人員、法學專家、專業律師等人士進行專門諮詢,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得出論證意見:在《雙減意見》印發前,校外培訓機構如已簽訂合同承租房屋,用於開展學齡前兒童線上培訓或學齡前兒童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普通高中學生學科類培訓的,可根據上述《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主張構成情勢變更,並與出租方重新協商變更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等,也可以與出租方協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不應將此視為違約,不應收取違約金,並應退還押金和所預付的部分租金。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呼請相關利益方從支持國家重大決策貫徹落實、體諒校外培訓機構所遇到的特殊困難,以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出發,本着公允的原則,對有關校外培訓機構退租等問題給予理解和支持。
校外培訓機構與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校外培訓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時,中國民辦教育協會也將全力維護會員單位、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為有需要的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