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都經歷了哪些發展歷程,是何原因導致它逐漸走向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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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發展到明朝中期,日益腐朽沒落。由於土官長期在一起自恃雄長,獨斷專行,形成稱霸一方的統治者,權力慾不斷膨脹,生活日益驕奢,強暴恣橫,肆無忌憚。他們為了擴充地盤,謀求更大權益,不斷武裝侵擾鄰近土司,互相連年仇殺。其家族內部成員也常為爭襲官位而互相殘殺千戈不止。這種情況嚴重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壯族人民沒有一天安寧的日子。例如恩城州土官岑欽,先與他的叔父田州土官岑溥相仇殺,與泗城土官岑應分據田州,後又與岑應相仇殺。
明弘治五年(1492年),岑欽殺了岑應父子;不久,岑欽父子又被岑應之弟岑接所殺。弘治十二年(1499年),思恩府土官岑浚約泗城、東蘭二州土官攻劫田州,“殺掠萬計,城郭為墟”。思陵州(今廣西寧明境)鄧橫等寨,雖“丁壯不滿千人”,但卻“聚集兇徒,專事劫殺”,以武力擴充地盤,致使生靈塗炭,雞犬不寧。土官是其轄區內的土地最高所有者,對依附於土地上的農奴,除可鞭殺戮外,還以種種苛規酷例進行超經濟的剝削。他們把土地劃分為大小莊田、私田、膳田、公堂田、役田等,強迫農奴耕種。
農奴耕種這些土地,除繳納穀物為實物地租外,還要為土官提供勞役地租,即“各項雜役,應夫則有夫田,應工則有工食田”。以農奴所負擔的伕役不同,土官分別授之以“禁卒田”、“仵作田”、“吹手田”、“鼓手田”、“畫匠田”、“裱匠田”、“柴薪田”、“馬草田”、“花樓田”、“針線田”——以至管溝、管廁,無不有田。土司以下的各哨、各保,其頭目則有“保正田”“頭人田”種種名目,“均採食租服力制度,不另給薪”。
耕種“役田”的農奴,除每年以其職服勞役外,還要向土官、官族和土目等奉送棉花、苧麻、黃豆、藍靛、辣椒、雞、鴨、鳥、野獸等物品,又要負擔土官、土目的種種科派例如土官承襲和出巡,土官及其子女的婚嫁,土官及其祖父母、父母的生日和喪葬等,都明文規定要每個村屯繳納若干銀兩。至於城池和官署的修築,土官的出巡和至官府的公幹,以及漢官的往來過境,土官的親戚往來交際等,也要農奴來負擔應差,科派雜役多如牛毛此外,土官還對士民進行種種精神的、人身的摧殘凌辱。
土司一日為子娶婦,則土民三載不敢婚姻。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縛而殺之,其被殺者之族,尚當斂銀以奉土司,六十兩、四十兩不等,最下亦二十四兩,名曰“玷刀銀;種種膠削,無可告訴。”可見農奴寄命於土官的刀俎之下,過着駭人聽聞的地獄般生活,處於非常悲慘的境地。士司的殘酷剝削和壓迫,激起了各族人民反抗土司統治的鬥爭。在這些鬥爭的衝擊下,土司制度已搖搖欲墜。
再加上深入土司地區的漢官、兵差和商人日益增多,周圍漢族地區封建地主經濟的巨大影響,衝擊着土司地區的經濟結構和政治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土司內部的經濟結構日益發生變化,封建地主經濟便應運而生了。與地主經濟有着密切聯繫的商品交換已開始發展。土司統治的地區都是山區,礦藏資源比較豐富。漢官和商人進入土司地區後,逐步從事礦業的開發。
商品經濟的發展,衝擊了土司制度內的封建領主經濟,促進了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這時,土地關係逐步發生變化。這個變化情況,從廣西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對大新縣境的原八個土司的調查所得材料,可以窺見一斑。調查組蒐集到大量的在清乾隆年間(1736-1795年)官發的田契約執照,説明那時的土地已經大量私有,可以自由買賣,並由政府承認和保護其所有權。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土官壟斷其轄區內全部土地的狀況。
土地私有必然導致典賣,而土地典賣必然導致土地集中。那些深入土司地區經商的商人,利用不等價交換和高利貸剝削,大發橫財,購置田地,“稍以子母錢質其產,蠶食之。久之,膏腴地皆為所佔”,變成了新的地主;那些分居出來的官族,也仗勢兼併民田,成為新的地主。隨着時間的推移,封建地主經濟的因素在不斷擴大。由於商品交換的發展,土官對貨幣的貪婪也日益增長,需要大量的貨幣去購買供其享受的商品。
在南丹一帶,流行着“土官進城,騾馬馱銀”的謠諺。因此,過去以勞役地租為主的剝削形式,已不能滿足土官的要求,他們逐步改用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如凌雲縣境土司的官莊田,多采用徵收實物的辦法;大新縣境的土司,規定可以用錢來贖買“伕役”,或用實物來代替力役。所有這些,在各個土司的禁革力役的碑文中,有着詳細的記載,説明了封建地主制逐步代替封建領主制的過程。
這些改革,儘管是封建王朝地方政權自上而下地旨在削弱和解除土官在政治上、經濟上的特權而採取的措施,但客觀上卻不斷地鬆弛和減少了農奴對土官的人身依附,使廣大農奴逐步轉化為稍微有點自由的農民,這是以後厲行改土歸流的社會經濟基礎。而土司制度的腐朽沒落恰巧推動了封建地主經濟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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