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的弊端是什麼 郡縣制的影響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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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一點來説郡縣制的本質就是將地方權利收歸中央,中央的權利高度集中,而地方政府官員手上並沒有實質的權利,所有官員都只是皇帝思想的執行者,整個國家的政策法令和經濟文化都取決於皇帝一個人的想法。

秦始皇

郡縣制對國家的管理主要靠法律,秦國的法律十分的嚴苛。以縣令為例,只要這個縣有一個小官吏違法了法令,那麼縣令就要承受一半甚至於全部的處罰。在這樣子的連座法令之下,地方官員為了避免自己遭受懲罰,會選擇對底下違法的官吏包庇縱容。如此就極易導致官吏做出欺瞞上級殘害百姓的事情,致使民心不穩。

地方官員對於所轄地區的土地只有管理權,沒有所有權。土地的收益好壞,於他本身而言並沒有太大的聯繫,那麼他就不會放出很多的精力在地方治理上。況且從人性的陰暗面來看,每個人都是自私的,自己的利益是最優先的。周朝由於分封諸侯,諸侯的封地是屬於他們自己的,賺了是自己的,虧了也要自己承擔,因此他們對於土地的治理就會比較上心,國家容易致富。但是郡縣制的管理體制是不利於國富民強的。

各個地區的官員沒有向心力,沒有責任感。官吏重視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哪裏利益多往哪裏去,對於國家沒有太多的感情。陳勝吳廣起義後,各地區紛紛有人一同揭杆而起反對秦政,秦王朝汲汲可危的時候,沒有哪個郡縣説幫助皇帝抵禦叛軍。一是因為他們手上沒有軍隊,二也是因為對他們而言天下哪個皇帝都沒關係,只要讓他們的生活過的好些就行。民眾內心沒有對國家的忠誠感。

郡縣制的影響

郡縣制的實行對中國的歷史發展而言有利有敝。從對中國的積極影響方面來説,首先,從制度結構上來説,郡縣制打破了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組織結構,為中國曆代統治者管理國家提供了多種選擇。

秦始皇

劉邦的漢朝為例,起初劉邦覺得秦國的滅亡是由於秦採取了郡縣制,於是沿襲了周朝的分封制,將土地分給劉姓家族的兄弟,結果卻在景帝時期導致了七國之亂,威脅國家統一。後來武帝劉徹接納臣子的意見,頒佈推恩令,分解諸侯的權力,推行郡國並行制,維護了國家的統一。中唐時期,唐皇設置節度使,給予節度使以王侯的權力,擁有自己的土地與軍隊,導致了藩王割據,統治者的政權不穩。各個朝代的國君在統治管理的過程中,不斷地在分封制與郡縣制的政治制度中選擇,再加以改造和發展,推行適合自己朝代的國家組織結構。

其次,柳宗元在其《封建論》中評價秦始皇的郡縣制“公天下之端自秦始”,是土地公有制的開端,並且認為秦國的滅亡在於政治而不在於制度,給予了郡縣制以極高的評價。在郡縣制的基礎之上,秦始皇在全國推行統一文字、貨幣和度量衡的政策,修建渠道,促進了國家的大一統。因為權利在帝王手中,所以一切的改革都會比較容易,這也是中國多民族共同相存的一個開端。

消極影響:秦始皇的帝制,確立了皇帝至高無上的皇權。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皇帝的個人慾望的膨脹,大興土木修建秦始皇陵、修築萬里長城,徭役繁重,刑法嚴苛,激起民眾的反抗之心,致使了秦帝國的快速滅亡。而且,再清明的帝王在執掌朝政幾十年後,會變得糊塗,凡事以個人喜好為主,如漢武帝他創造了漢朝的鼎盛,但衰落也是從他開始的。

秦始皇郡縣制

郡縣制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盛行於秦漢時期,在出現郡縣制之前都是實行分封制,在古代中央給皇親貴族,功臣子弟或者前朝移民分封領土和統治權,相當於是各自為王的封建制度。這種分封制到最後就出現了一個弊端,那就是間接壯大諸侯稱霸的機會。秦始皇上台後,廢除了分封制,建立了郡縣制。什麼是郡縣制呢?

秦始皇郡縣制模型圖

郡縣制就是以郡統治縣,設立郡縣這兩個行政區域來管理的一種制度,郡縣制的出現和盛行消除了分封割據所帶來的安全隱患,加強中央集權,皇帝的權利更大了,能直接控制各個地方的行政制度。

郡縣制的推行與盛行對於秦始皇開創的高度集權國家有着不可撼動的地位,郡縣制從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滲透並起着一定的作用。郡縣制早在戰國時期就已經被提出,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就毫不猶豫的採取了這項舉措,將這有效的行政管理體系運用在這個封建王朝上,當郡縣制一提出受到了各方的反對,他們對於此有着不同的意見,但是秦始皇沒有受他們的影響,他依然堅定着自己的原則,毅然執行,也是有着這一份決心與毅力,終於讓郡縣制在歷史上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也宣告着世人,秦始皇成功了。

郡縣制的推行告訴各諸侯不能在世襲了,郡守,縣長等職位都要由皇帝親自任命,這種制度有效的加強了中央集權,不僅讓政治穩定更讓經濟快速發展。


郡縣制的作用

郡縣制的作用主要在於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維護統治者階級的利益。它的推行是古代中國從奴隸社會跨入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標誌,它使得中國第一次成為一個大一統的國家,中央政府的地位第一次被真正重視。

郡縣制

郡縣制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從一定意義上來説,郡縣制就是中央集權制度。所有的權力都集中在統治者的手上,地方官員沒有實質的權力,只要君主不要太過荒淫無道,就不會發生百姓造反的事件,而類似於周朝後來諸侯稱霸和西漢初期的七王之亂的事件更不可能會發生,從根本上解決了地方割據勢力對中央政權的威脅,保障了帝王的權威。

其次,郡縣制雖然主要維護的統治者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普通百姓的權益。在周王朝分封制度下,一個人的地位是由出身決定的,一輩子都不能更改,等級森嚴。然而,郡縣制中的官吏是由皇帝任命的,雖然改變身份的機會也很渺茫,但是如果擁有足夠的才華,再加上一點點的運氣,改變命運的機會還是有的,歷史上寒門出貴子的例子也有不少。

郡縣制這項制度,基本上是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王朝的。雖然在各個朝代都有相應的改動,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其最基礎的制度還是郡縣制。現今我國施行的行政區劃制度也是在郡縣制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它推動的是一個時代進步。

郡縣制與分封制的區別

分封制即分邦建國,盛行於奴隸社會,主要在周朝和西漢初年時實行。它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礎之上,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郡縣制是建立在國家大一統的基礎之上,按地域劃分,彼此之間毫無血緣關係,盛行於封建社會。

分封制

分封制中最高統治者將土地分給自己的親屬或者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的臣子,每一塊封地就是一個諸侯國,也就是國家的土地不是完全屬於王室的。諸侯王在自己的封地裏擁有的絕對地位,諸侯王位可以世襲,並且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諸侯王只天子不能隨意插手諸侯國內的事務。而在郡縣制下只有一個國家,最高統治者稱為皇帝,是中央集權的高度集中者,中央和地方的官員都由皇帝任命和調動,官員職位不得世襲,官員也沒有土地。地方不能私設軍隊,任何事務都要向皇帝負責。分封制下,諸侯需向王室繳納貢賦,定期向天子朝覲述職;而在郡縣制的體系下,是皇帝向官吏發放俸祿,官吏不用向國家繳納貢賦。

由於分封制產生了很多的諸侯小國,王朝初期天子與其兄弟和功臣之間的關係密切,會有利於王朝的發展,但隨着時間的推移,諸侯王與天子的關係逐漸變得陌生,就會發展成諸侯國的勢力超過王室,造成地方割據勢力。郡縣制的官員因為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員手上沒有實質的權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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