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江口沉銀虎鈕永昌大元帥金印主人之爭:可能系李自成賜與張獻忠

由 公冶爾藍 發佈於 經典

還記得江口沉銀遺址中出水的虎鈕永昌大元帥金印嗎?金印在江口出水,證實曾為張獻忠所有過,而“永昌”又恰好曾是李自成的年號,那這枚大元帥金印,究竟和張獻忠、李自成有什麼樣的關係呢?

一開始,學術界莫衷一是,隨着研究深入,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李自成不可能是“永昌大元帥”,也有學者認為,這枚金印是張獻忠自己所有。

日前,江口沉銀遺址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劉志巖就明末清初的歷史背景以及張、李兩支農民軍的關係,公開撰文稱,“永昌大元帥印”是一方由李自成製作,並賜予張獻忠的金印,是見證張、李兩支農民軍關係的重要實物。在明末清初的特定歷史背景下,於李自成而言,這是他招撫對手,完成自己稱帝夢想的一種手段;於張獻忠而言,這是他麻痹敵人,以便實現入川割據的一種策略。伴隨着李自成京師的敗退和張獻忠在成都重新稱王,這方金印短短十個月的歷史使命就這樣結束了。

7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與劉志巖取得聯繫,證實該文系他所著。

劉志巖系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副研究員,系江口沉銀遺址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近年來,其時間幾乎都與江口考古發掘有關,也曾主持多期江口沉銀文物講座,在江口沉銀考古發掘和相關文物上,他的許多見解,可謂份量十足。

六斤多重的虎鈕金印

是李自成稱帝前夕所制並賜予張獻忠?

永昌大元帥印,2013年自彭山江口沉銀遺址被盜出,2016年被警方從西北追回,現藏於眉山市彭山區文物保護研究所。該印為黃金製成,方形印台,虎形印紐。印章金光燦然,虎鈕身姿矯健,印台邊長10.3、厚1.6、通高8.6釐米,總重3195克。印面鑄“永昌大元帥印”六字,九疊篆,朱文,可見加刀修整痕跡。印背刻款二行,首行為譯文,次行刻“癸未年仲冬吉日造”。

虎鈕永昌大元帥金印

該印系追繳文物,缺乏科學的出水信息。目前,學界對這方金印為明崇禎十六年製作且為農民軍用印已基本達成共識,但對其製作者、使用者以及印文的含義尚存在較大爭議。如有學者認為這方金印的製作者及使用者為張獻忠,印文中的“永昌”二字為吉語;也有學者認為該印的製作者及使用者均為李自成,印文中的“永昌”二字則代表大順政權的年號。

劉志巖據背款所刻的制印時間並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考證,撰文稱:這方金印應為李自成於西安稱帝前夕所制,並賜予張獻忠,是反映張、李兩支農民軍關係的重要實物證據,對研究大順政權、大西政權的政治、軍事制度乃至明末清初的歷史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觀點一

金印非張獻忠自作用印

理由1》》》與張獻忠身份不符

劉志巖認為,張獻忠自作用印,與其身份不符。

根據金印背款紀年,該印製作於崇禎十六年冬月。

這一年,張獻忠率領大西軍轉戰於湖廣地區,後鑄王印“西王之寶”……由此可見, 崇禎十六年的上半年,張獻忠已經建立起自己的政權,並且稱王。他此時所自稱的“西王”,與之前所稱“西營八大王”的含義已經完全不同,不僅是一支軍隊的最高領導者,更是一個割據政權的最高領導者,這是他身份的一次重要轉變。

崇禎十七年,張獻忠在成都自立為帝。從“稱王”到“稱帝”,則是他身份的再一次重要轉變。

……

因此崇禎十六年三月已“稱王”的張獻忠,是沒有理由在同年十一月份再自封為“永昌大元帥”的。

理由2》》》印文與大西軍中軍制不符

在劉志巖看來,張獻忠在武昌建立地方政權後,大西軍仿照明軍設立了五軍都督府。張獻忠於成都稱帝后,分設東、西、南、北四將軍,作為軍隊統領等。

“我們在明清諸多歷史文獻中,至今未見一例關於大西軍中曾設‘大元帥’的記載,但與此同時對李自成曾自號“大元帥”的事實則記載得非常充分,因此不能簡單的將這一狀況歸結為文獻失載。”劉志巖認為,從製作時間來看,這方金印與張獻忠當時的身份並不符合,且印文也不符合大西軍的軍制,因此這方金印不可能為張獻忠自作用印。

觀點二

金印為李自成製作並賜予張獻忠

理由1》》》李自成有製作這方金印的動機:用以招撫張獻忠

劉志巖覺得,李自成有製作這方金印的動機。他介紹,崇禎十六年冬月,李自成已經佔據了陝西的大部分地區,除了明軍以外,最主要的對手就是張獻忠的大西軍。從軍事實力來講,李自成比張獻忠更勝一籌,但此刻的大順軍正在向推翻大明王朝統治發起最後的衝擊,為避免同時對付兩個強敵,李自成對張獻忠的大西軍採用了招撫政策,以便達到自己稱帝,成為天下共主的目的。

虎鈕永昌大元帥金印

“自成久覬尊號,懼張獻忠、馬守應結為患。既入秦,通好獻忠。獻忠厚幣遜詞語。自成遂僭號。”劉志巖認為,李自成在稱帝之前,與張獻忠有過溝通,並達成了共識,“永昌大元帥印”就是這次溝通的物證。稱帝前夕的李自成,以大順軍的最高軍職為籌碼,來招撫自己的強敵。“永昌大元帥印”也可能只是一個象徵,用來作為張獻忠不反對李自成稱帝的信物。

李自成在其征戰過程中,曾多次以授予官職的形式來招撫對手,為他所用。故於稱帝前夕,再次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招撫張獻忠這個最主要的對手,也就顯得再正常不過了。

理由2》》》張獻忠有接受這方金印的理由:示弱接受以求自保,讓李自成安心方順利入川

劉志巖認為,不光是李自成有動機,張獻忠有接受這方金印的理由。

崇禎十六年,張獻忠率領大西軍在湖廣地區的作戰接連取勝後遇到挫折,此時李自成的實力已經超越了張獻忠。在敵強我弱的情況下,張獻忠選擇接受李自成的授官賜印,自然是為了讓李自成安心,以求達到自保的目的。

張獻忠放棄湖廣進軍四川,就是考慮到四川偏處一隅,易守難攻。在大順政權行將統一全國之際,張獻忠以一種示弱的態度面對李自成,以便能夠順利入川,在巴蜀地區建立割據政權,這是由二者之間此消彼長的實力變化所決定的。

在張獻忠的征戰生涯中,這種情況並不是第一次發生。在於己不利的形勢下,他既曾“受撫”於明廷,也曾示弱於李自成。

故在崇禎十六年的冬月,張獻忠接受李自成的授官賜印,不過是他再一次為達到自己戰略目的的權宜之計。張獻忠在向四川進軍的途中,使用的正是李自成的“永昌”年號,這也是他曾短暫歸附於大順政權的佐證。

理由3:印文符合大順軍的軍制,形制與現存大順政權官印更為接近

劉志巖説,大順軍中確曾設有“大元帥”一職,並由李自成親自擔任,因此據印文來看,這方金印出自大順軍顯然更為合理。

目前已知大西政權和大順政權的存世官印各為14方。大西政權的14方官印中除“西王之寶”外,其餘13方背款均以“大順”年號紀年。大順政權的14方官印中,除2方背款不明外,其餘12方中有10方以“永昌”年號紀年。

虎鈕永昌大元帥金印背款等

值得關注的是印文為“遼州之契”和“汲縣之契”的2方官印,其背款均以“癸未”干支紀年,這是李自成在大順政權正式建立前的一種 紀年方式,“永昌大元帥印”背款的紀年方式正與之相同。

總之,從崇禎十六年的歷史背景出發,並結合張、李兩軍的關係來推斷,“永昌大元帥印”應是由李自成製作,並賜予張獻忠,這方金印本身的形制也與存世的大順政權官印更為接近。

觀點三

這是一方廢印,張獻忠並未真正使用

如果説金印為李自成製作並賜予張獻忠,那麼接受這個印章,張獻忠是不是滿心歡喜?他使用過沒?

劉志巖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他介紹,崇禎十六年十二月,張獻忠放棄了他在湖廣地區的大本營長沙,自嶽州渡江,與此時正在荊州的馬守應匯合。張獻忠雖“奉永昌年號”,但進入荊州城時仍自稱“西王”,可見其並未真正接受李自成授予的“永昌大元帥”一職,而這方金印當然也就不會被實際使用。

崇禎十七年正月,張獻忠自荊州向西,由夔州入川。大西軍在入川的過程中並未遇到明軍過多的抵抗。六月陷重慶,殺瑞王朱常浩及巡撫陳士奇,八月攻佔成都,蜀王朱至澍自盡,巡撫龍文光投水死。

至此,張獻忠入川割據的戰略目的已然達成,張獻忠對外恢復了“西王”的稱號, 也不再使用李自成的年號“永昌”,開始使用自己的年號“大順”。

總之,自崇禎十六年十一月至崇禎十七年八月,張獻忠“永昌大元帥” 的身份僅僅是名義上存在了十個月。

這個身份,對於他而言,只是迫於形勢的一種權宜之計, 既不會在大西軍內部使用,也不會對外宣揚,所以不見於明清時期的文獻記載也就可以理解了。

虎鈕金印出水被盜始末

兩次盜挖出水 近800萬賣出 公司老闆手上追回

將虎鈕永昌大元帥金印盜挖出水的是已經被判刑的彭山人李大強、鄭紅楓、黃鑫、周珏。

80後的李大強原來在彭山某單位上班,但他不甘於那點薪水,因在外地學過潛水,其先後與幾個盜掘團伙合作過,在眾多盜掘團伙中,他可謂“戰功赫赫”:下水數十次,並挖出虎鈕金印。

2012年,4人結識後,每人出資1.5萬元,前往成都、武漢等地,訂製潛水服、氧氣瓶、木船、金屬探測儀等裝備。簡單分工後,四人的“尋寶之旅”就這樣開始了,多次盜挖出銀錠等文物。

之後,李大強和鄭紅楓兩人達成私藏出水文物的一致約定。

2013年清明節,下水之前,鄭紅楓和李大強、黃鑫、周珏四人在江邊祭拜張獻忠後,和往常一樣,在夜色掩護中,李大強下水挖寶。

當晚金老虎出水被兩人藏匿,又過了幾日,四人再次盜挖,李大強摸到印章。稱重後,兩人達成一致,鄭紅楓保管金老虎,李大強保管金印章。

虎鈕金印正式出水。

虎鈕永昌大元帥金印

一開始,待價而沽的鄭紅楓將金老虎和印章的心理價格定在了兩千萬,後又降至一千萬,隨後,這個金老虎印章以近800萬元的價格售出。

相傳,這個金印一轉手到成都,價格便漲至上千萬,再轉手到西北某省一公司董事長鮮玉昆手上時,價格已經超過一個億。

警方證實,盜挖到金印後,鄭紅楓將其賣給文物商人阿元,阿元賣給成都文物商人阿翔,阿翔賣給鮮玉昆,2016年,眉山警方將虎鈕金印等文物從鮮玉坤手上追回。

目前,被告人李大強、鄭紅楓、黃鑫、周珏四人已全部領刑。其中,被告人李大強、鄭紅楓和周珏三人因犯盜掘古遺址罪,分別獲九年、十年六個月、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黃鑫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倒賣文物罪,共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販賣金印等文物的阿元和阿翔也以販賣文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100萬;有期徒刑5年6個月罰金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