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考古發掘已有90餘年。早年的考古發掘,由於可資比較的資料較少,對有些遺蹟的定性存在一定的困難。隨着發掘資料的逐漸增多,對遺蹟性質的判定有了較多可資比較的依據,有些遺蹟在後來的研究中得到了重新辨析。如河南輝縣市琉璃閣第一灰坑H1不是灰坑而應是水井,廢棄後成為當時人們進行某種祈求意義的宗教活動的場所;偃師二里頭遺址“1號大墓”並非大型墓葬,而應為帶夯土井坑的水井;安陽殷墟小屯特型墓M34不是墓葬而應是水井或具有冷藏功能的窖藏坑;20世紀30年代發掘的殷墟大司空TSKM030不是墓葬而是水井。
對遺蹟的準確定性,是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礎。20世紀30年代在殷墟小屯宮殿宗廟區發掘過部分堆積大量石子的遺蹟,石璋如先生稱它們為“石子窖”和“石子墓”,將它們的性質判定為“窖穴”和“墓葬”。從殷墟多年豐富的發掘資料看,對這些遺蹟性質的判定尚有可商榷之處。
一、“石子窖”和“石子墓”概述
20世紀二三十年代在殷墟小屯東北地共發掘53處建築基址並將它們確定為殷墟宮殿宗廟區,根據性質和結構的不同分為甲組、乙組和丙組,在基址周圍還發現有數量多且性質不同的基下窖、基層、基上窖、旁窖、探坑、基上墓、基下墓和基中墓等。石璋如先生對三組基址和其他遺蹟進行了詳細分析並撰有一系列的學術論著,《小屯的石子窖與石子墓》即為其中之一,文中的“石子窖”為4∶H16、7∶H30和5∶H14,“石子墓”為M119和M236。
(一)“石子窖”形制及出土遺物
4∶H16位於甲二基址西北側,口距地表深1.03米。口部呈圓形,口徑1.8米,9.4米深時至水面。深5.6米以下的灰土裏有砂,深7.1米以下的灰土裏有木炭,深8.4~9.4米之間為石子層。其內填黃褐色土、褐色土、灰黃色土和灰土。出土遺物有陶器、釉陶器、銅器、玉器、石器、骨器、蚌器、龜版、金塊和300餘塊刻辭甲骨(圖一)。
5∶H14位於乙八基址西北部,口距地表深1.2米。口部呈長方形,東壁南北長2.2、西壁南北長2.4、東西寬1.12米,深12米未到底,9.3米深時至水面。其內填灰色土。深3.2米開始出現石子夾砂,地面下3.2~5.2米石子最多,距口部5.2米以下石子逐漸減少。出土遺物有陶器、銅器、石器、骨器、蚌器和木炭(圖二)。
7∶H30位於甲八基址西南部、甲九基址西北部,口距地表深3.8米(圖三)。口部呈長方形,東西長2.05、南北寬1.5米,壁較直,6.8米以下的北壁向南凸,南壁向南凹,深8.3米到水面,之下未繼續發掘。其內填灰色土,深1.9米以下開始出現大量石子,其中距地表深3.8~4.5米石子最多。出土遺物有陶器、銅器、石器、玉器、骨器、蚌器、金器和龜版等,其中有大量的無字龜甲骨版及墨書白陶、“花骨”等(圖四)。
以上三座“石子窖”有以下特徵:(1)一座口部呈圓形,兩座呈長方形;(2)深都在8米以上,甚至12米不到底,遠遠超過商代普通墓葬和窖藏坑的深度;(3)在不同的深度堆積有大小不一的石子;(4)出土遺物器類較多,有銅器、陶器、石器、骨器和蚌器,且有兩座出土刻辭甲骨和金器,顯然有別於殷墟普通墓葬出土遺物組合。綜合上述特徵,可以初步推斷這三座“石子窖”應不是商代窖穴。
(二)“石子墓”形制及出土遺物
M119位於乙七基址西南部的中組墓葬羣(圖五)。口部略呈長方形,南北長3.5、東西寬2.6、鑽探深約12米。其內填黃灰色土。從口部即發現有小石子,越向下越多,在距地表深10米以下的0.3米全為石子。口部3.2米以下東南角的東壁和南壁各有一行腳窩,東壁現存10個,南壁現存12個。西北角向外有弧形凸出,可能為經常上下摩擦所致。近水面處有“木槨”痕跡,“木槨”四壁距坑四壁約0.1米。出土遺物僅有少量陶片(圖六)。
M236位於乙八、乙九基址附近,口距地表深1.34米。口部呈正方形,邊長4、深約12米。其內填雜亂夯土和石子,地面下3.3~9.3米為石子層,石子層下水面的位置發現“槨痕”。西壁北部和北壁西部各有一行腳窩,每行各有15個,排列方式為兩行相錯,最高的一個腳窩在口部下2.5米。出土遺物有陶器、骨器、原始瓷器和蚌器(圖七)。
兩座“石子墓”有以下特徵:(1)口部呈方形或長方形;(2)深都在12米以上;(3)內填雜亂夯土,但此類夯土不同於商代墓葬所填五花夯土;(4)兩相鄰壁面各有一行相錯的腳窩;(5)均不見棺和槨(其內所見“木槨”和“槨痕”下文有專門論述);(6)不見人骨;(7)不見符合商代墓葬常見組合關係的隨葬品。從上述特徵綜合判斷,這兩座“石子墓”不是商代墓葬。
(三)石璋如先生的論述
石璋如先生在《小屯的石子窖與石子墓》一文中對概念進行了詳細界定:“‘石子窖’,是被填平的窖,其中的一段用小石子和土填塞着,而小石子的數量比土還要多。‘石子墓’,也是同樣的,其中的一段,用小石子和土填塞着,而小石子的數量比土還要多。石子的體積大者如雞卵,小者若黃豆,而土則為碎土屑或夯土。在小屯有石子窖也有石子墓,兩者在性質上卻有不同,在時代上可能也有差別”。這兩類遺存在小屯也不是普遍的遺蹟,“石子窖在約617處窖穴中僅有三處,石子墓在約518處墓葬中僅有二處”。石子的位置在遺蹟內有上、中、下之分;這兩類遺蹟均較一般窖穴深,深都在12米以上;石子窖位於商代建築遺存旁邊,和基址無疊壓打破關係;一座“石子墓”距離基址較遠,另一座距離基址較近。
對於M119,其編號雖然為墓葬,石璋如先生已經意識到它不同於周圍其他墓葬,並從面積、方向和深度等方面,與周圍墓葬的不同進行了分析,石璋如先生認為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有三種可能,“(一)可能較晚,破壞了本行的四墓。(二)可能較早,被本行四墓所破壞,而又被後代所擾亂,但一點跡象也沒有了。(三)或者同時,為躲開此墓而埋葬如M64即其一證”[8]。可能由於可資比較的資料較少,當時石璋如先生並沒有做更進一步的推斷。
二、“石子窖”和“石子墓”性質分析
前面的分析可知,“石子窖”並不是窖穴,“石子墓”亦非墓葬。那這些遺蹟的性質如何?在小屯宮殿宗廟區的作用是什麼?以前筆者曾對小屯宮殿區“特型墓”M34進行過研究,認為它不是墓葬,可能是水井或具有冷藏功能的窖藏坑。綜合殷墟已發表資料及研究,結合這五個遺蹟的特點,判斷它們均應是水井。
從目前的發現看,中原地區商代水井有土井和帶木構架水井兩類。考古發掘中對土井的判定還沒有固定的標準,有些土井和灰坑、窖穴並不能完全區分開。欒豐實先生認為:“已發現的一些龍山文化至商代的水井,在判斷其是水井還是筒形灰坑時,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就是,看其周壁適當的位置是否存在一圈或數圈由水長期浸泡而向外剝蝕或坍塌的痕跡,如果沒有這種痕跡,定其為水井就缺乏説服力”。崔英傑先生認為一般的判斷標準是“較深並達到當時的地下水位,形狀較規則,或有井圈,或有對稱腳窩,底部多有汲水器的殘器與細沙淤泥等”。嶽洪彬先生對殷墟水井的判定標準主要有總深度、水位線的統一標高(即吃水線)、底部汲水器和廢棄後回填堆積等。
殷墟小屯宮殿宗廟區發現的水井深多在12米以上。由於安全原因,很多水井沒有發掘到底,下部形狀、底部堆積及出土遺物不詳,這對水井的定性和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擾。現根據殷墟已有水井形制從口部形狀、構造、深度、堆積、出土遺物和與基址關係等對五個遺蹟進行分析。
1.口部形狀殷墟以往發掘已確定的水井,口部形狀有方形或長方形、圓形和橢圓形等幾類,通常早期常見長方形或方形,晚期多見圓形或橢圓形。如2004~2005年在小屯宮殿宗廟區甲組基址西側發掘的T3J1口部呈長方形;劉家莊北地發掘的30餘眼水井口部多數呈圓形或橢圓形,偶見圓角方形或長方形者;王裕口村南地J5口部形狀近橢圓形;大司空東地J2口部為弧邊長方形,J1、J3、J4口部為圓形或橢圓形。小屯宮殿宗廟區這幾個遺蹟的口部形狀有橢圓形(4∶H16)、長方形(5∶H14、7∶H30、M119)和方形(M236),符合殷墟已發現水井的口部形制。
2.構造這五個填有石子的遺蹟,除4∶H16為圓筒形外,其餘均為方形或長方形。殷墟已發掘圓筒形遺蹟有半地穴式房址、灰坑、窖穴、水井等,墓葬不見圓筒形,因此呈圓筒形的4∶H16不是墓葬。
另外四個呈方形或長方形的遺蹟中,5∶H14和7∶H30均為長方形筒狀,長方形筒狀遺蹟在殷墟較常見,此類遺蹟的功能主要有兩種,一為儲物用的窖藏,一為水井,到底是哪一種主要取決於其內遺物及深度是否到達地下水位線。窖藏雖然有些也很深,但其內遺物種類較單一,數量多且集中(對此問題下面有詳細分析)。從深度看,這兩個遺蹟均在水位線以下。M236自口至底基本為方形,只是越深四邊越窄,整體呈倒梯形。這種現象在殷墟比較少見。M119為長方形筒狀,在距地面10.3米深時出現“木槨”痕跡,“木槨”四周填滿石子。這見於商代及以前的高規格水井中,M119的“木槨”應是“井”字形木構架。
殷墟發現的水井也有筒形土井和內有木構架兩類。從製作原理和發現看,筒形土井的建造比較簡單,選擇需要的位置挖下去見水即是一口水井。這類水井從新石器時代開始就有比較多的發現,應是當時生活和手工業生產用水的主要來源。殷墟小屯宮殿宗廟區甲組基址西側T3J1、王裕口南地J5和J18、大司空TSKM030及大司空東地J1~4等均為此類水井,分佈廣泛,在宮殿區、居民區和作坊區均有發現;有些在廢棄後還作為垃圾坑或祭祀坑,如王裕口南地J5在廢棄後成為祭祀坑,多數廢棄後成為垃圾坑。很多水井除底部器物為使用時期外,其內填土及出土遺物都應是水井廢棄後逐漸堆積而成。
帶木構架的水井自新石器時代的河姆渡文化便已開始使用,以後也逐漸有發現,如河北容城縣午方遺址龍山文化J1、河南湯陰白營龍山文化早期水井。商代遺址發現水井中也有不少帶木構架者。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遺址的兩口水井近底部均有木質井盤。鄭州商城電力學校89ZDJ3在距井底近2米的位置有木井框,井框為圓木縱橫疊套成“井”字形,木構件之間為榫卯結構,在井構架底部還有四塊粗大的長方形木塊拼成的製作考究的井盤(圖八)。偃師商城2000YSJ1T0120H273在距井口1.6~3米處發現有朽爛的木骨,為縱橫相交疊壓,組成“井”字形框架,井架四交叉外角還埋設有立柱以固定框架。相對於筒形土井而言,有木構架的水井製作複雜且講究,規格也相對較高。商代城址發現的有木構架水井多位於宮殿區內,如鄭州商城電力學校89ZDJ3和偃師商城2000YSJ1T0120H273。
小屯宮殿宗廟區內的水井應該是王室成員使用,目前殷墟發現的有木構架水井多在宮殿宗廟區內及其附近,如小屯特型墓M34、劉家莊北地J31(圖九)、小屯6∶H18。“近水面處有木槨痕跡”的M119內“木槨”以及M236石子層下的“槨痕”均應是水井的木構架。
3.深度這五個遺蹟中,4∶H16深9.4米到水面,據2005年的再次鑽探可知其深為12米餘。7∶H30的深超過8.3米,下部不成圓形、壁面凹凸不平應是水沖刷造成的坍塌。5∶H14深9.3米到水面,向下鑽探2.7米尚未到底,可知其深至少在12米以上。M119深約12米,口部以下3.2米的東壁南部和南壁東部開始出現腳窩,西北角呈弧形的凸出及摩擦痕跡應是汲水處,摩擦痕跡應為汲水器和汲水繩索上下時對壁面摩擦所致。
小屯宮殿宗廟區內在殷商時期時水位線在地下9.5米左右,因此其內的水井應深於9.5米。石璋如先生的文章中還提到“石子窖與石子墓均比一般穴窖與墓葬為深,都在12.00公尺以下,或者12.00下為石子層”,可知這五個遺蹟的深度都在12米以上,水位線在地面下8.3~9.3米不等。水位線的不同有可能是年代不同和當時地面不平造成的。
殷墟發掘的墓葬均為長方形土坑豎穴(規格較高者帶有墓道),普遍有腰坑,內填五花夯土。小屯宮殿宗廟區內發掘的最深的墓葬為婦好墓,深7.5米(不含腰坑),雖然發掘時深入水下1.3米,但不到殷商時期9.5米的水位線。這幾座遺蹟深12米以上,比同一地區發現的墓葬深,且底部均在水位線以下,因此不應是墓葬,而更應該是水井,M119和M236還是底部有木構架的水井。
4.堆積石璋如先生之所以把這幾個遺蹟稱為“石子窖”和“石子墓”,是因為它們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其內普遍堆積有較多的石子。但石子的位置差別明顯,4∶H16的石子層位於深8.4~9.4米處。5∶H14的石子堆積位於地面下3.2~5.2米,5.2米以下雖然有石子,但數量已經較少。7∶H30從1.9米以下開始出現大量的石子和砂,4.5米以下石子開始減少。M119的石子堆積位於底部,圍繞在“井”字形木框架內,厚0.3米。M236從地面以下3.3米開始出現石子堆積,石子堆積和夯土相互間隔,即一層夯土一層石子,石子層厚0.1米,夯土厚0.2~0.3米,底部全部為石子。
遺蹟一般分為建築期、使用期和廢棄期,水井亦如此。水井內石子堆積的位置不同,性質也不一樣。4∶H16和M119的石子位於底部。此類現象在殷墟有發現,如劉家莊北地J30底部有一層碎陶片和粗砂,洹北商城二號建築基址J1底部有一層碎陶片。石子、砂、碎陶片的作用應相同,為過濾水質,是水井設施的一部分。通常來説,有石子、沙、卵石和木炭過濾的水井應較為講究,規格也相對較高。
M236在9.3米以下為木質構架,上部填有大量石子,再往上填有亂夯土和夯土層。木構架為遺蹟的一部分,石子和亂夯土為遺蹟廢棄之後為處理後來地基而進行的回填。5∶H14和7∶H30所填石子較雜亂,也應是廢棄之後隨其他遺存填入的堆積。
5.出土遺物這五個遺蹟中,M119僅出土75塊陶片,另外四個則出土有大量遺物,從表一可知有數千塊灰陶片、大量散亂獸骨以及數量眾多的石器、骨器和蚌器等,這與殷墟遺址通常所見商代灰坑、窖穴和水井回填堆積中出土遺物大致相似,而與殷墟常見墓葬出土遺物絕無相類之處。M119沒有發掘到底,上層回填較純淨的亂夯土,出土陶片較少且小,這種現象也常見於殷墟發掘中。
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在小屯共發掘灰坑和窖穴165個,出土遺物均較少,且多以陶片為主,雜有少量骨工具和銅工具,僅部分陶片可以復原。如屬於第四期的H116原可能為儲存糧食的窖穴,出土陶片達12筐之多,能復原的只有少量的鬲、簋、盆、罐和觶等,另有少量的骨錐和骨笄。1987年發掘的87AXTIH1出土遺物有日用陶器、坩堝、水管以及玉石器、骨角器、蚌器和動物骨骼等200多件,絕大多數為殘器,能復原的陶器僅10餘件。小屯灰坑、水井和窖穴出土遺物數量有多有少,但為多類遺物混雜在一起且多為殘器。
殷墟墓葬隨葬陶器多為完整器,常見陶觚、爵、鬲、豆、簋、罐和盤等,以觚、爵為最常見,小型墓隨葬陶器器類和數量較少,大墓隨葬陶器數量和器類均較多。墓內還隨葬有銅器,主要有觚、爵、鼎、甗、簋、斝、卣、罍和方彝等,以觚和爵為基本配置,數量和器類的多少也和墓葬大小有關。殷墟墓葬出土的成配置的銅器和有組合關係的陶器均不見於這幾個遺蹟中,除M119以外,其他四個遺蹟均出土有較多的陶片,但不見墓葬中常見的成組陶器。
一般情況下,出土遺物對判斷遺蹟的年代和性質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於水井的特殊性,出土使用期的遺物多應為汲水器。但由於這幾個遺蹟均未發掘到底,所以底部出土遺物情況不得而知。
這五個遺蹟中,4∶H16和7∶H30出土遺物很多。4∶H16的遺物主要出土於地面下4.5米,有帶字龜甲、釉陶片和陶片、銅器、蚌殼和肋骨等。7∶H30出土遺物位於水面以上。由此可知,4∶H16和7∶H30的出土遺物不是水井使用時期而應屬於廢棄時期的遺物。
小屯宮殿宗廟區發現有不少窖藏坑,最有名的是位於乙組基址的YH127,共出土刻辭甲骨17096片。此坑在放入甲骨之前已經使用過一段時間,因為在甲骨層下還出土有少量陶片和獸骨,甲骨中沒有混雜其他文化遺物。花園莊東地H3亦為窖藏坑,其內出土了1583片甲骨,這些甲骨疊壓得十分緊密,其間幾乎沒有空隙,可見也是刻意為之。對於4∶H16出土較多的甲骨,董作賓先生認為是有意窖藏。但此遺蹟出土遺物為甲骨、陶器、獸骨、石器和銅器等混在一起,銅器基本無容器,多為工具和武器。這種混雜放置不同材質器物的方式不太符合窖藏坑同一類器物集中放置的特點,因此它也應是在廢棄後作垃圾坑而不是窖藏坑。或者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此水井在廢棄後曾用作垃圾坑,下部出土的青銅工具便是此時填入,後來用作甲骨窖藏,上部混雜出土的遺物説明後來又成了垃圾坑。其填埋的時間也應該比較長,正如石璋如先生認為,“毫無問題的E16是一個早期建造的竇,但其中藏有四個不同時代的與之同型的器物,則絕不可能解釋為武丁一代的堆積了”。
從表一看,7∶H30出土遺物很多,但也是多種材質的遺物和器類混雜放置在一起,因此它也應是垃圾坑而不是窖藏坑。
6.與建築基址的關係從所處位置看,這五個遺蹟均位於殷墟小屯宮殿宗廟區內(圖一〇)。小屯宮殿宗廟區四組基址中,一般認為甲組基址為居住建築,乙組基址為宗廟性建築,丙組基址為祭祀性建築。但學術界對一些基址性質的認識還不完全相同,如對甲組基址有“寢殿”、洹北商城外居民點和王族族邑內手工業作坊區等不同的觀點。對乙組基址有宮殿宗廟説,鑄銅場所、宗廟建築和居住建築説,宮殿和宗廟説,以及乙組基址的每個基址不同功能説等。
關於4∶H16的性質,石璋如先生認為它和5∶H18同時建造,應是其附屬建築。後來建造甲二基址後,它又成了甲二基址的附屬設施。而根據2004~2005年的鑽探和發掘,甲一基址應是一座東西長11米的建築基址,與南部的甲二基址平行分佈。甲二基址北側發現一座南北長約12米的夯土基址,整體平面佈局與其西側的甲四基址呈東西平行分佈。4∶H16位於這幾個基址之間,應是為它們及其附近的居住者提供生活用水。
據鑽探和發掘可知,在甲組及部分乙組基址附近集中分佈有制骨、制玉石、製陶作坊和鑄銅作坊。5∶H14位於乙八基址的西北部,距離鑄銅作坊很近,其性質和功能應與這些手工業作坊有關。商代不少城址的很多手工業作坊內均發現有水井,如鄭州商城南關外鑄銅遺址的C5H47“很可能與鑄銅場地土台的用水井有關”,水井C5.3H304還在廢棄後填有大量與鑄銅有關的遺物。殷墟孝民屯南鑄銅作坊遺址也發現有與鑄銅活動有關的水井。這些手工業作坊內水井的功用應相同,均為手工業區內提供生產和生活用水。
7∶H30位於甲八和甲九基址的西側,宮殿區池苑遺址的東側。由於甲八和甲九基址的性質目前還無法確定,所以其附近的7∶H30到底歸屬何處現在還無法判斷。由於其距離池苑遺址較近,它也可能為泛舟水上休閒的王公貴族提供用水。
M119位於乙組基址羣內的中組墓葬羣,墓葬羣共有墓葬80座,絕大多數為長方形土坑豎穴,不見二層台和腰坑。此組墓平面分成東西十二列,排列相對整齊,能看出在入葬時經過規劃。這些墓多數較小,除M119外,最大的M166面積為3.84平方米,最小的M259面積為0.53平方米,墓深0.3~1.4米不等。墓葬多數為南北向,東西向墓數量較少。墓內絕大多數葬有人,每墓所葬人數為1~13人不等,人骨有仰身葬、側身葬、俯身葬和跪葬等不同的葬式,且多數人頭被砍掉。個別墓內有隨葬品,隨葬品有馬飾、武器、銅鈴、蚌器、盾和骨筒,數量及器類均較少。這些墓葬除M238可能為埋葬墓主人外,其餘均應為祭祀類遺存。而M119的面積為9.1平方米,深達12米。無論是形制、面積、深度及在墓地中的位置,M119都與墓葬羣中的其他墓葬格格不入,且其內無人骨,出土遺物也僅有75塊陶片,和殷墟墓葬出土遺物截然不同,因此M119絕不是墓葬。至於它為何位於規劃整齊的墓葬羣中,有可能和時代不同有關,因為整齊劃一的墓葬羣中一般不會出現其他遺蹟現象。石璋如先生認為“這八十個墓葬雖然是一組,但並不是一個時期”。從墓葬分佈看,在建築乙十二的時候破壞了不少中組墓葬,可知乙十二晚於中組墓葬的年代。和其他墓葬格格不入的M119位於乙十二基址西部約五六米,從位置看,如果時代相同,它很像是乙十二基址的附屬設施。
對M236的具體位置,《小屯第一本·遺址的發現與發掘·乙編·殷墟建築遺存》中把乙八基址上、下和其有疊壓打破關係的42個遺蹟根據深度分為三層九期,M236位於中層,與其在同一個層位的有M182、M207和M241,它們均直接疊壓於乙八基址下面,“它們上口的深度由現地面下1.80至2.85公尺,是在基坑挖成之後,基址未築之前埋入的”。如若這樣,和M236處於同一層位的M182深度不詳,M207和M241深分別為2.75米和2.1米。M182、M207和M241分別出土有9只羊、5只和3只犬,不見其他遺物出土。M236出土有陶片、較多獸骨和少量骨器,深達13米。從出土物和深度看,M236和其他三個遺蹟的性質完全不同。根據位置和出土物看,M182、M207和M241應為乙八基址的祭祀坑,M236內沒有發現祭祀用動物,所以它不是祭祀遺蹟。沒有發現祭祀用動物可能是後代破壞造成的,但僅作為祭祀遺蹟沒必要挖如此深並在下部放進木質構件。《小屯殷代的建築遺蹟》中説它位於乙九基址旁,上層被盜掘者擾亂,“據看坑人尹煥章君觀察,系打破乙九基址而埋入的”。
三、結語
對遺蹟性質的錯誤判斷,會對遺址佈局的判斷有很大影響,有些還會影響到對當時社會性質的判斷。如許宏先生對“二里頭大墓”進行梳理的時候就説“就目前的認識而言,這處遺蹟並非‘大墓’;如是,則二里頭國家社會結構的金字塔塔尖也就不存在了”。因此發掘時對遺蹟性質的判定很重要,學者進行研究時會利用原始資料支撐自己的觀點,如果原始資料的性質是錯誤的,得到的結論勢必也會南轅北轍。
在田野考古發掘中,對較深遺蹟性質的判斷要慎下結論。如圓形或方形(長方形)深坑是否為墓葬,應比較容易判斷,通常以是否有棺槨、是否有人骨以及是否有符合常規的隨葬品等做判斷。但判斷深坑是窖穴或水井則複雜得多。一般來説,深度是否到達當時的地下水位線、在水位線的位置是否有長期水浸而形成的吃水線、在底部是否有汲水器等幾個要素,是判斷是否為水井的重要依據。當然結合遺蹟的其他特徵,如周圍共存遺蹟和環境、出土遺物、是否有腳窩等,並結合其他科技手段進行綜合分析,才可以更為準確地做出判斷。
小屯宮殿宗廟區雖經過多次發掘,但水井的資料相對較少報道。石璋如先生把這五個遺蹟定性為“窖穴”和“墓葬”而不是水井,故此也影響了對這些水井與其周圍建築基址相互關係的認識。小屯村北地雖靠近洹河,但小屯宮殿宗廟區內仍有較多的水井,説明晚商時期人們仍非常重視水井的營建、佈局和使用。
鄭州商城和殷墟分別為商代中期和晚期的都城。“鄭州商城內的水井佈局已有了合理的設計。奴隸主貴族及商王活動的區域應集中在城內的中北部和東、北部,這些地方一般地勢較高,正因為這樣,營建水井時不僅要十分講究,而且水井往往與宮殿建築緊密結合,便於合理使用和有效的管理”。城市發展更成熟的商代晚期都城殷墟的水井也應該有合理的佈局。翻看殷墟以往的發掘報告和發掘簡報,發現的遺蹟多為房址、墓葬、灰坑、窖穴,但水井是在20世紀80年代的發掘中才開始發現,以後在小屯西北地、劉家莊北地、小屯宮殿宗廟區、洹北商城、大司空、王裕口南地等遺址中陸續發現有水井。但殷墟水井在族羣中的佈局如何,目前還沒有較充分的研究。
殷墟90年來的發掘發現有眾多的遺蹟,出土遺物也不計其數,研究也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對水井的研究較少。作為商代晚期的都城,當時約有14.6萬人生活於其中,城內生活有很多族羣,他們的日常生活和生產均離不開水,每個族羣的居所均應有水井。殷墟小屯宮殿宗廟區是商代晚期王室成員生活、生產、工作和祭祀祖先的地方,這就需要有穩定的生活用水,因此在面積達數十萬平方米的宮殿宗廟區應該有經過規劃的水井分佈。但目前小屯宮殿宗廟區還有很多遺蹟的性質無法做出判斷,佈局也不是特別清楚。對這些遺蹟性質的準確判斷必將推進小屯宮殿宗廟區的佈局研究走向深入。
本文的目的是拋磚引玉,旨在引起學界對殷墟水井的綜合研究,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附記: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得到了施勁松和嶽洪彬先生的指導,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