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快來學學怎麼做。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證據不足、超出訴訟期等,使不少借款人站上法庭百口莫辯、手握借條而敗訴。今天小M就跟大家一起研究下借條到底該怎麼寫。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我們可以看出,借條和欠條在含義上就不同,借條因借款(物)而產生,有特定的借款(物)事實,是由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而引起的。
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因買賣、承攬等關係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可以説借條證明借款(物)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物)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物)。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物)事實;欠條指結算結果,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等。
借條法律證明力大於欠條
舉個例子來説,小M借給你一萬塊錢,如果借錢時寫的是借條,那麼如果到時你不還小M這一萬塊錢,小M到法院起訴你後,由於借條本身法律效力就很高,借條本身就可以認定你欠小M一萬塊錢這個借款事實,小M只需要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錢的事實經過即可,如果你要不承認是比較困難的,需要你提出強有力的證據。
但是,如果當時寫的是欠條,那麼小M必須向法院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你不承認這個借錢的事兒,小M還得進一步找證據證明你欠了這一萬塊錢,這時小M就相對比較被動,自己負有舉證的責任。
訴訟時效區別大
按照法律規定,在雙方沒有規定什麼時候還款的情況下,欠錢的人可以隨時還錢,債權人也可以隨時向欠錢的人要錢,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裏面有個十分重要的訴訟時效的問題。
也就是説,法律對權利人的保護是有時間限制的。比如你一直沒有要求對方還錢,對方也一直不還你錢,法院不可能過了N年之後,你突然想起來要求對方還錢了,法律也還隨時保護你的權利。
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按照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如果是借條,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時,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所以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比如小M借給你一萬塊錢,訴訟時效並不是從借你錢的那天開始算,而是在小M向你要錢而你拒絕還錢的第二天開始算兩年,而且訴訟時效是可以重新計算的。
例如2010年1月1日小M借給你一萬塊錢,2011年1月1日小M要你還錢你拒絕,那麼訴訟時效是從2011年1月2日起兩年。但是如果2012年5月1日,小M又找你要錢你又拒絕了,那麼訴訟時效就又從2012年5月2日開始算兩年了。
但這並不是説可以一直延長重新計算下去,法律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如果是欠條就不一樣了,因為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説,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因此,借錢給別人的時候,應該儘量讓對方寫“借條”,同時要注意兩年的訴訟時效,兩年之內應注意留存證據,證明自己向欠錢的人要過錢被對方拒絕,這樣訴訟時效(也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從而進一步延長。
借錢的利息怎麼算?
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當中有兩個關鍵數字:24%、36%。這樣也就給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三個區域,也就是説,當借錢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24%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部分利息如果債權人起訴債務人,要求債務人償還這部分利息,法律是支持的。
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36%,那麼超過部分的利息是無效的,比如小M向你借錢,約定利率40%,小M也按照40%的利率給了你利息,當小M知道36%以上無效後,找你把超過部分多給你的利息要回來,法院是支持的。
如果小M向你借錢時約定的利率是30%,處在24%-36%之間,這時如果小M已經按照30%給了你利息,小M之後想把超過24%的部分要回來,這樣是不行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物)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