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豪車17萬賣 背後真相令人震驚

  百萬豪車17萬賣,背後真相令人震驚。男子趙某夥同警方辦案人員宋某(另案處理),將宋某在辦案過程中查扣的一輛保時捷越野車以17萬元低價變賣,並從中截留2萬元放入自己的腰包。事後擔心被追究,宋某又指使趙某購買一輛同款車停回交管局的停車場。市一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5年。趙某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記者昨天獲悉,市高院近日終審改判趙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現年39歲的趙某是北京人。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趙某夥同宋某,利用宋某先後擔任警方相關職務的便利,將宋某在辦案過程中扣押的一輛走私白色保時捷卡宴 越野車,以17萬元的價格變賣。事後,趙某告知宋某賣車款為15萬元。後因害怕受到追究,宋某指使趙某購買了一輛同款銀色汽車並將其改裝為白色,停放到停車場。

  市一中院一審認為,趙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但趙某有自首情節並且認罪態度較好,因此對其減輕處罰。去年10月16日,趙某因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法院還責令其退賠17萬元,並與宋某承擔連帶退賠責任,退賠款項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趙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訴。趙某認為其沒有共同貪污的主觀故意和行為,一審量刑過重。趙某的辯護人提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更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市高院經查發現,兩人的證言均能夠證明,二人是在明知涉案車輛系宋某依職權扣押的走私車輛、不能隨意處置的情況下,仍就變賣車輛一事進行商議並達成共識。宋某委託趙某出售涉案車輛,二人形成共同貪污的主觀故意。趙某在與宋某商議變賣涉案車輛後,積極尋找買主,最終以17萬元的價格將車輛售出,趙某從中截留2萬元購車款。因此,趙某實施了共同貪污的實行行為,而且二人的共同貪污犯罪在車輛被變賣時既遂。

  市高院認為,趙某主觀上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共同貪污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但趙某在共同犯罪中僅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一審判決事實清楚,只是未認定趙某是從犯,導致對趙某的量刑畸重。

  近日,市高院對此案依法改判,終審以貪污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1萬元罰金。一審判決中的第二項維持不變,即責令被告人趙某退賠17萬元,並與宋某承擔連帶退賠責任,退賠款項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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