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中暑離職訴單位,為何訴訟被駁回。房山區某企業電工劉先生因不堪高温天氣,在簽訂了一份單位未拖欠工資的聲明後,從單位離職。但離職後,劉先生又將單位起訴至法院,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以及未休年假的工資共計52000餘元。房山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怕中暑離職訴單位 為何訴訟被駁回
劉先生稱,其2010年7月19日入職中天公司從事電工工作。因中天公司經常無故拖欠工資,加上該公司要求劉先生在今年7月4日至6日這幾天連續悶熱的天氣下,在無風扇無空調的鐵皮房子中工作,致使其中暑危及人身安全。為此,劉先生於7月19日向單位提出離職。
辦離職手續時,中天公司要求劉先生簽下了一份公司未拖欠工資的聲明,劉先生説自己當時是被迫無奈才簽了字,但是為了今後維權,特意沒有籤日期。辦理離職手續後,劉先生將老東家起訴至法院,稱中天公司仍拖欠其3906元工資未付清,且在職6年間,公司從未為其安排過帶薪年假。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000元以及未休年假工資16551.72元。
面對起訴,中天公司辯稱,公司方面已安排劉先生休年假,不應支付年假工資。且劉先生系因個人原因離職,公司也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劉先生簽署的離職聲明中記載其系因個人原因離職,並且已與中天公司辦理完離職手續、結清工資,雙方已無任何經濟糾紛。現劉先生主張其系受中天公司脅迫簽署上述離職聲明,但並未就其主張提供證據,所以對於這一主張無法支持。此外,中天亦就其已安排劉先生休年假的情況提供了相關證據,故劉先生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未休年假的工資,缺乏事實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