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年近七旬的當事人趙某因威脅、辱罵執行人員並兩次撕毀法律文書,柳江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處罰決定。
被執行人趙某原系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該案由柳江法院審結並判決趙某返還原告練某借款84.8萬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趙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柳江法院遂依法決定對其名下房屋進行拍賣。
8月3日晚,柳江法院執行人員去到趙某家中送達《遷出房屋通知書》,限令趙某及其租户在規定時間內搬出,不料趙某拒不簽收並辱罵、威脅執行人員,最後竟兩次撕毀法律文書。
8月4日,因趙某威脅、辱罵執行人員,並撕毀法律文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規定,柳江法院依法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後在拘留所收押體檢時,因趙某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不宜拘留,遂取消拘留決定,在其悔改之後改為對其罰款人民幣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