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9人"前赴後繼"製售假藥 2年銷售近6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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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警方查獲的假藥及其包裝

  年近六旬的任軍,家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樂業鎮。這位樂業鎮的居民並不守法樂業,而是常年帶着三親六故輾轉哈爾濱、北京等地生產波立維、立普妥等假藥。任軍的鄰居們都以為他找到了致富的好路子,很是羨慕。直到案發後任軍及其妻子徐麗、兒子任洪亮等9名親屬或是被判重刑,或是被羈押等待宣判,或是被通緝,鄰居們才如夢初醒。

  兒子“前赴”父母“後繼”

  2014年2月7日,哈爾濱市警方在對李某生產、銷售假藥案進行偵查時,發現任洪亮與李某聯繫密切。警方隨後查實,任洪亮在浙江、河南等地購進製藥機器和包裝材料,由其堂弟任洪明(在逃)、舅舅徐波(在逃)和任洪明的妻子穆秀珍等人在哈爾濱市呼蘭區一處平房內生產丹蔘滴丸、波立維、立普妥等假藥藥板半成品,然後發往北京,由任軍、徐麗、徐波的妻子高向紅等人在北京市房山區兩處出租房內進行二次包裝並對外銷售。

  2014年5月22日,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呼蘭區和北京市房山區兩地同時布控抓捕。當時聽到敲門聲,高度警覺的任洪亮預感不妙,馬上通過手機向在北京的親屬通風報信。接到電話,任軍立即驅車潛逃。任洪亮、穆秀珍相繼落網,高向紅在北京市房山區一出租房內被抓獲。

  這已經是任洪亮“二進宮”了。2011年,他曾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這次教訓沒有讓他迷途知返,有感於“這一行”的巨大利潤,他一心想“再賭一把大的”,有了生產假藥再銷售獲取暴利的周密計劃。

  製售假藥來錢快成本低,讓任軍和徐麗欲罷不能。甚至在兒子任洪亮及其他親屬被抓獲等待法律審判之際,已被警方網上通緝如驚弓之鳥的他們,仍未停止製售假藥。2015年10月,公安機關發現有人利用假冒身份製售假藥,經偵查,確認是任軍、徐麗等人。11月4日,辦案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區一出租房內將二人抓獲。

  就在任軍、徐麗被抓捕歸案的第二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任洪亮、穆秀珍、高向紅等人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故意傷害罪判處任洪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800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穆秀珍、高向紅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400萬元。2016年5月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判,維持一審判決。

  “零口供”下尋找突破

  得知任洪亮被判重刑,任軍、徐麗十分畏懼,又心存僥倖,到案後拒不承認犯罪事實。

  面對“零口供”這一情況,辦案檢察官認為只有對同類案件進行充分系統的調研分析,敏鋭把握類案特點,才能從中找到本案的突破口。

  近年來,哈爾濱市司法機關在打擊生產銷售假藥犯罪的過程中,發現有很多人盤踞在北京、天津兩地從事生產銷售假藥的相關活動。這些人以親屬和同鄉為紐帶串聯在一起,互相進貨並傳授製售假藥的經驗。他們多在哈爾濱市呼蘭區加工假藥半成品,通過物流郵寄或監管較松的長途客車捎帶,運輸到北京、天津等地進行二次包裝,再利用互聯網銷售獲利,銷售範圍輻射很廣。在長期的犯罪活動中,這些製售假藥羣體逐漸形成了生產、銷售、運輸、宣傳一條龍的產業鏈,職業化、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反偵查能力很強,抓捕後幾乎全部為“零口供”,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同時,由於“違法成本低而犯罪回報高”,涉案人員刑滿釋放後不少都選擇繼續從事相關活動,一犯再犯。

  可以説,“任氏家族”案件是此類團伙犯罪的典型代表,具備類案的所有共性。一是團伙成員被處罰過。任洪亮曾因銷售假藥被判處拘役,但處罰沒有讓他懸崖勒馬,反倒讓他覺得自己有了更多與警方周旋的“經驗”。二是團伙成員關係特殊。這種成員皆為親屬或同鄉的犯罪團伙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即使有人被抓獲,也會全力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警方很難得知同案情況。任洪亮、穆秀珍、高向紅三名犯罪嫌疑人,直至案件移送起訴也沒有正面回答過偵查人員一個問題,連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都矢口否認。三是聯絡隱蔽性強。團伙成員在互聯網上發佈藥品信息,使用QQ或電話聯繫銷售渠道,然後通過物流發貨,貨款由貨站代收直接匯入成員銀行賬户。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使用多個手機號碼,分別聯繫上線和下線。團伙中有一人被抓,其他成員就會廢掉所有與其相關的聯繫方式、銀行卡和物流信息,讓警方難以追蹤。四是團伙頭目隱身幕後指揮。作為案件主犯之一的任洪亮從不在生產和銷售現場出現,只僱用親屬或朋友當“馬仔”,出面負責假藥的生產、銷售。任洪亮只和“馬仔”單線聯繫,“馬仔”落網也不會輕易供出他來,使主犯更容易逃避刑事責任。五是蝴蝶效應引發更多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後因司法機關難以固定證據僥倖逃過法律制裁,或者即便被處罰也較輕微,會誘使更多的人蔘與到此類犯罪中,給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面對“鐵板一塊”的犯罪團伙,採用外圍突破的方式更能見效,檢察官由此確定了引導偵查方向。

  找到最後一塊拼圖

  辦案檢察官審查案件材料時,注意到假藥包裝盒大多來自浙江蒼南,假藥片及膠囊在河南安陽生產的比較多,製造假藥的設備主要來自浙江瑞安,假藥瓶則大都由安徽亳州購入。

  與此同時,在研判了任洪亮的個人信息後,辦案檢察官發現他曾多次前往温州和瑞安,通話記錄也多次出現於分屬兩地的兩個座機號碼。經查詢,這兩個座機分別屬於一家生產藥品包裝材料的工廠和一家生產製藥設備的工廠。於是,辦案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獲取其中一家工廠的主要負責人吳某的證言。偵查人員費了很多周折,終於找到吳某並將其傳喚到案,吳某的證言成為本案證據鏈條上的最後一塊拼圖。

  吳某回憶説:“2013年底,我賣給任洪亮一台包裝機和三種模具,收了他5萬多元,通過物流公司把機器運到哈爾濱。2014年1月中旬,任洪亮給我打電話,讓我去調試機器,我讓他出5000塊錢路費。收了錢,我買機票飛到哈爾濱。任洪亮和他幾個親戚開車來接我,我看車裏裝着生產藥品的鋁箔和硬鋁。他們把我拉到呼蘭區的一個平房,我賣的機器就在裏面,幾扇窗户都用簾子擋得很嚴實。我幫他們調試機器,教他們如何操作。當時,任洪亮和他舅舅徐波、舅媽高向紅、堂弟‘小五’和‘小五’媳婦都在場。任洪亮和‘小五’學習怎麼生產,徐波、高向紅和‘小五’媳婦學着打下手,幫忙往機器裏放藥,壓好藥板後再幫着裝箱。他們生產的藥我記得比較清楚的是丹蔘滴丸,另外兩種我叫不上名。機器能正常運轉後,我就回家了。2014年3月,任洪亮打電話説一個模具壞了,讓我重新做一個,還讓我跟‘小五’聯繫,把模具郵寄到他家。那時我才知道‘小五’叫任洪明。”

  公安機關查明,任軍、徐麗於2014年4月起,租用北京市房山區一小區民宅,幫助任洪亮等人將在哈爾濱市呼蘭區生產的假藥半成品進行包裝並銷售。2014年5月22日,辦案民警在該處房屋中查獲立普妥2000板、波立維23149盒,價值267萬餘元,經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均系假藥。同時被起獲的還有假藥銷售賬本兩冊,上面記錄的銷售金額有86萬餘元。

  2015年6月,任軍、徐麗在任洪亮等人被抓獲後,租用北京市房山區兩處房屋,購進假冒的立普妥、波立維半成品藥板、説明書、包裝、商標標識等,僱用範豐(另案處理)繼續生產假冒的立普妥、波立維,加工成成品後對外出售。2015年11月4日,北京市公安機關在任軍、徐麗承租的兩處房屋內繳獲假冒波立維2700盒、立普妥3300盒,價值59萬餘元。經認定,2012年至2014年,任洪亮、任軍等人銷售假藥總額近635萬元。法院最終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任軍、徐麗生產銷售假藥價值412.76萬元。

  該案庭審中,雖然任軍、徐麗當庭否認犯罪,但他們夥同任洪亮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事實有多名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房屋租賃合同、查獲的假藥及包裝材料、銷售假藥賬本、司法鑑定意見、高向紅等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法院由此認定任軍、徐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情節特別嚴重,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任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600萬元;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徐麗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一審判決後,任軍、徐麗二人不服,提出上訴。今年8月21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至此,該犯罪團伙成員任洪亮、任軍等親屬9人,五人被判決,兩人被抓獲等待宣判,兩人在逃。

  任軍父子等人生產的波立維、立普妥、拜糖平、丹蔘滴丸等藥,都是心臟病、糖尿病患者的常用藥。該案的成功辦理,有力震懾了生產銷售假藥者,淨化了藥品市場,維護了廣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製藥企業的經營權,獲得葛蘭泰史克、輝瑞等多家企業的好評。

  前不久,應這些製藥企業邀請,哈爾濱市公檢法三機關與七家制藥企業聯合召開了打擊製售假藥犯罪研討會。會上,檢察機關公訴人介紹了該案出庭公訴及證據認定的經驗做法。七家制藥企業聯名給哈爾濱市檢察院送來上書“人民檢察,保衞家安康,忠誠衞士,捍企業權益”的獎牌。

  案後説法

全家9人"前赴後繼"製售假藥 2年銷售近635萬元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 劉永利

  2015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藥品安全,是檢察機關強化監督嚴厲打擊犯罪的重點。本案中,任洪亮和任軍、徐麗實施了同樣行為,但任洪亮定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任軍、徐麗定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之所以有差別,與我國刑法調整修改相關。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141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者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有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致人死亡的情節。但是,假藥要麼是無有效成分,要麼是使用價格低廉的藥品包裝成價格昂貴的藥品,患者服用假藥後,即使發生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情況,也很難界定是否系因服用假藥造成。另一方面,該條款雖然規定了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相應地加重量刑,但何種情況屬於“其他”並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了一些地方對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分子處罰較輕。

  聯繫本案,我們認為,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是法條競合的關係,應當從一重罪處罰。任洪亮、穆秀珍、高向紅等人生產、銷售假藥金額200萬元以上,已經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情形,較之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重罪。因此,我們對任洪亮等三人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法院支持了我們的意見,任洪亮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金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生產、銷售假藥犯罪中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範圍內量刑。據此,被告人任軍、徐麗的行為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之列,我們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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