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錯失百萬
中國文字博大精深,稍有不慎就會產生歧義,近日,浙江義烏的鮑先生陷入了“語言陷阱”中,因為一字之差導致近百萬元利息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這代價真是有點大。
中國文字博大精深,稍有不慎就會產生歧義,因字面歧義所發生的合同糾紛不少。近日,浙江義烏的鮑先生陷入了“語言陷阱”中,因為一字之差導致近百萬元利息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這代價真是有點大。
事情是這樣的,十年前,當時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並在2005年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100萬元。後因各種原因,該工程未實際開工建設,後該公司同意於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同時約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至於這期間產生的利息,該公司答應按月利率0.7%計算。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了,沒想到該公司到了約定的時間仍然未還款,於是鮑先生一怒之下,將該公司訴至義烏市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保證金並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庭審中,雙方出現了爭執,“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這句話中的“後”字如何理解?鮑先生認為,按合同本意應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某公司則認為,根據該協議明確應當從2013年8月15日後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應當還是按月利率0.7%計算。
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鮑先生的要求,理由是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句話中的“後”字應當按“之後”理解,“之後”在《新華字典》中的含義為在某時間以後,故按照用語結構,對合同中的這句話的理解應當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後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所以最終只能由鮑先生自己為這次的“失誤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