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殺人姦屍今日被執行死刑 案件回顧讓人細思極恐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綜合

  男子殺人姦屍今日被執行死刑,案件回顧讓人細思極恐,4月22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陳全松執行了死刑。就陳全松故意殺人、侮辱屍體一案審查辦理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專訪,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男子殺人姦屍今日被執行死刑 案件回顧讓人細思極恐

  問:請簡要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全松一案的複核辦理過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0日受理被告人陳全松故意殺人、侮辱屍體死刑複核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分別進行閲卷,並赴貴州省石阡縣三次訊問了陳全松,多次會見陳全松委託的辯護律師,聽取其意見,接收了律師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及材料。合議庭成員兩次赴貴州省貴陽市、銅仁市等地,通過實地走訪案發現場,與公安機關、有關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座談等方式調查、核實證據,並要求一、二審法院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補查工作。

  經複核,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裁定核准陳全松死刑。但之後,辯護律師又提交證明陳全松無作案時間的證據。對此,合議庭高度重視,再次向相關證人調查核實,調取了陳全松作案當晚的手機軌跡圖。經核實,律師提交的該份證據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為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合議庭於2017年4月7日在貴州銅仁市中院向陳全松的辯護律師通報了對其辯護意見及證據的核實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複核檢察廳在查閲了案卷材料及辯護律師意見後,也派員參加通報並發表了意見。2017年4月22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陳全松執行了死刑。


  問: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的案件事實是怎麼樣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2014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陳全松步行至貴州省石阡縣五老山由下至上第三個涼亭處,與下山的被害人王某某(女,歿年17歲)、鮮某某(女,歿年15歲)因瑣事發生糾紛,陳全松遂將鮮某某推倒在涼亭內側上山石梯處,致鮮某某頭部撞擊石梯受傷後死亡。隨後,陳全松又將王某某打倒,致王某某頭部撞擊地面受傷,隨即又對王某某掐扼並用皮帶勒頸。陳全松發現二被害人死亡後,將屍體轉移至附近樹林草叢中並用折斷的樹枝掩蓋,其間對王某某屍體進行性侵。經鑑定,鮮某某系生前遭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王某某系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並阻塞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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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媒體和網上有一些報道和議論,對陳全松案涉及的一些問題,如DNA檢驗鑑定是否規範、可信,陳全松有無作案時間等等,能否作出解釋和説明。

  答:我們注意到了一些媒體報道和網民的議論,在此對本案的主要問題做簡要説明。

  第一,關於本案複核認定的證據。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鮮某某系在校中學生,二人於2014年1月3日晚到石阡縣五老山爬山後失蹤。同年2月3日,登山採藥羣眾在五老山發現二具屍體,公安人員進行勘查並提取屍體上有關檢材送檢。經貴州省公安廳司法鑑定中心檢驗,從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體內檢出人精斑成分,後公安機關圍繞案發現場周圍重點人羣進行抽血比對DNA排查。

  通過Y—STR方式檢驗排查(注:Y—STR基因具有父系遺傳的特點,起源於同一男性家族的所有男性個體的Y—STR檢測結果均相同),確定陳全松父親的直系親屬具有作案嫌疑,但經進一步DNA檢驗比對,陳全松的父親及其哥哥的DNA分型與王某某體內精斑的DNA分型不完全一致,排除二人涉案,而陳全松在案發後下落不明,遂將陳全松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並於2014年3月9日將已潛逃至外地的陳全松抓獲歸案並抽取血樣送檢。


  經貴州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DNA檢驗鑑定,陳全松的DNA分型物質與王某某體內精斑的DNA分型完全一致,該精斑確係陳全松所留;同時,從王某某胸罩、外褲上也檢出了陳全松的DNA分型物質。另一名被害人鮮某某的體內檢材,經貴州省公安廳以及公安部的鑑定部門檢驗,均未檢出他人的DNA分型。這個結論與陳全松供述未對鮮某某實施性侵害的情況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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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全松歸案後即供認在爬山中因與被害人肢體碰撞發生爭吵,遂將二被害人殺害,並於殺人後對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進行姦淫侮辱,多次有罪供述穩定、一致,與相關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真實、可信。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中,對審訊過程進行了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陳全松的有罪供述系在合法、自願前提下依法做出。陳全松在偵查階段後期雖翻供,但不能對翻供進行合理解釋,翻供內容也存在許多矛盾,故對其翻供不予採信。

  在本院複核期間,合議庭先後就本案DNA檢驗鑑定等問題諮詢了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特別是針對辯護律師反映的懷疑DNA檢驗程序不規範等問題,赴貴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公安局調取了委託送檢清單、DNA分型圖譜等材料,並與提取相關檢材、出具DNA鑑定意見的法醫進行了座談。經過大量補查核實工作,進一步確定本案經一、二審庭審質證採納的DNA鑑定意見等關鍵證據來源清楚,提取、送檢規範、合法,鑑定意見合乎邏輯,真實、可信。辯護律師雖提出進行重新鑑定的申請,但依據、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關於被告人陳全松有無作案時間的問題。

  死刑複核期間,辯護律師提供了陳全松二名親友兩年後反映陳全松案發當晚在該二人家中居住、不在作案現場的書面材料。雖然按照一般常理,除非特別事件,仍能清楚説出兩年前具體某月某日是不合情理的,但為慎重起見,合議庭要求有關部門向相關證人進行了解核實,並查閲了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技術偵查材料,對陳全松案發當晚活動情況訊問了陳全松。有關材料顯示,陳全松的手機信號於案發當晚就出現在案發現場,至次日4時許才離開。


  陳全松在歷次訊問中也從未提及案發當晚留宿於該二名親友家中的情況。上述情況足以説明,陳全松二名親友所謂陳全松不在案發現場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矛盾,不足採信。

  綜上,本案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已形成完整證據鎖鏈,排除了合理疑點,足以認定陳全松故意殺人、侮辱屍體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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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請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工作的證據標準和政策掌握。

  答:死刑案件人命關天。最高人民法院對所有的死刑複核案件堅持了最高的證據標準、最審慎的態度,絕不放過任何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合理疑點,確保死刑案件“零差錯”,確保案件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同時,複核工作有着嚴格的工作程序,合議庭每一名成員都要閲卷、分別形成書面意見,要提訊被告人,充分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並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還會對一些材料再進行核實,合議庭評議採取民主集中制,全程留痕,案件質量有着嚴密的把關機制。

  我國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通過死刑複核程序,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此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陳全松故意殺人、侮辱屍體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陳全松殺害二名未成年人並侮辱屍體,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為依法懲治嚴重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法核准了陳全松死刑。

  回顧

  男子槍決當天被喊停 公安部與貴州警方結論矛盾

  2014年初,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兩少女晚上爬山時遇害。當地警方採集了8000份DNA血樣後,最終鎖定了兇手,今年30歲的陳全松經兩審被法院判處死刑,經最高法死刑複核後,定於2017年1月23日執行槍決。

  2017年1月23日,就在陳全松家人已在看守所門外等待送他“最後一程”時,槍決命令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