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航失聯者未還貸被訴慘遭退房

  馬航失聯者未還貸被訴慘遭退房

  馬航失聯者未還貸被訴退房 法院駁回地產公司訴訟請求

  李先生去年乘坐馬航MH370返回北京,由於飛機失聯,李先生至今下落不明。由於李先生失聯後未按期償還貸款,房地產公司作為擔保人被銀行要求代為清償,故房地產公司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騰退房屋、賠償違約金60餘萬元。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目前處於因意外事故導致的下落不明狀態中,依法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MH370失聯後,家屬聚在一起祈福(資料圖片)供圖/CFP

  事件

  馬航失聯乘客未償還貸款被訴

  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房屋一套,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70萬餘元,首付款為81萬餘元,剩餘房款189萬元將會以貸款方式支付。2013年3月27日,李先生與房地產公司、某銀行北京通州支行簽訂合同,房地產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後該銀行通州支行按約向李先生髮放貸款189萬元,期限30年。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飛往北京,該航班至今失聯。因李先生失聯,其貸款未進行償還,銀行向房地產公司發出個人貸款履行保證擔保責任通知書,房地產公司履行保證人的義務,代李先生清償拖欠至今的貸款本息11萬餘元。後房地產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以商品房買賣為由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李先生支付違約解除合同的賠償金66萬餘元,此外還要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實際騰退移交之日止的房屋佔用費,房屋騰退後將交還給房地產公司。

  李先生的妻子和母親得知訴訟後,向法院表明,她們在李先生失聯後精神非常痛苦,此房屋系兩人唯一住處,並表示待李先生情況明確或賠償完畢後可以繼續償還貸款。李先生的妻子還向法院提交了搭機證明。法院方面試圖對此案進行調解,希望房地產公司理解李先生的特殊情況,撤回訴訟,待失聯事件處理完畢再行起訴。但房地產公司拒絕撤訴,並稱銀行方面堅持讓房地產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並代為償還李先生的貸款。

  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通州法院認為,根據馬來西亞航空公司的搭機證明,李先生所乘飛機處於失聯狀態,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屬性處於未確定狀態。法院最終認定,房地產公司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李先生,但由於被告李先生法律屬性不明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起訴。

  説法

  失聯兩年後可確認失蹤 法院指派財產代管人

  經辦此案的通州法院法官説,此案中,被告李先生目前處於因意外事故導致的下落不明狀態中。由於李先生狀態不明,他所有的民事訴訟關係同樣不明。因此,原告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被駁回。

  法官介紹,依據法律規定,李先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親人或者有民事關係的人,可以在李先生失聯兩年後提出申請其失蹤。李先生確立為失蹤狀態後,法院將會根據法律指定財產代管人,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公司可以提起相應訴訟。如果此後李先生被確認為死亡,房地產公司也可以提起相應訴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凱説,此案比較特殊,被告李先生是因為MH370失聯這樣的重大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在李先生失聯時至其被法院宣佈失蹤狀態前,針對李先生的訴訟很難勝訴。

  康律師説,並非所有的下落不明狀態的被告都會勝訴,如果某被告拖欠原告債務,並離家出走難以找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很難界定被告下落不明是因為意外事故還是因為躲債。因此有可能會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發出公告,並可能在判決中要求被告履行相關的義務。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閲法律條文發現,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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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

  失聯者妻子:孩子的學費都是姑姑在承擔

  李先生在馬航事件失聯後,妻子無法按期償還每個月約12000元的房屋貸款,之後,該房地產公司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騰退房屋,並賠償違約金。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到馬航失聯者的妻子王女士。

  北青報:您方便介紹一下房子的基本情況嗎?

  王女士:我跟先生是在2009年結婚,在2012年11月7日,我們打算讓孩子在北京上學,就把之前的房子賣掉了,所以在通州某小區買了一棟學區房,房子共135平米,兩室一廳,總價270餘萬,首付款81餘萬,剩下大概189萬。2013年6月左右,我們住了進去。每個月需要還12000元的房貸。

  北青報:您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停止付房貸的?原因是什麼?

  王女士:馬航失聯之後,我持續還房貸到2014年6月份左右,後來我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但收到房產商開發商的起訴是在上個月。不還房貸,一方面是因為開發商本應在2013年12月31日給房產證,但至今未給,我對房子的產權還存在疑慮。另一方面,現在我們經濟壓力確實很大,從馬航失聯到現在我就一直沒有出去工作,生活、孩子上學等需要很大的開銷。

  北青報:除了還房貸,您當時還有其他的經濟壓力麼?

  王女士:當時還需要每個月還1萬元的車貸,因為我先生在馬來西亞以個人名義買了一輛商務用的奔馳,車貸還到去年年底,後來實在沒有辦法,就把車轉賣給別人了。

  北青報:您不再工作後,日常的生活是怎麼樣的?跟之前有哪些不同?

  王女士:我每天早上起來,打理孩子上學、收拾房間,出事前我報了華爾街英語,所以也會去上上課,一週大概有10個小時需要去學習中心。

  事情發生後,生活品質肯定發生了變化,我要考慮到生活支出。以前,特別喜歡的東西會毫不猶豫地買下來,但現在我得考慮基本的生活開銷,其他的都是次要的。畢竟孩子在成長,開銷只會越來越大。

  北青報:您和您先生之前都是從事什麼工作的?

  王女士:我先生在馬來西亞從事房產和高爾夫旅行類的工作,他是在2011年底和合夥人一起去那邊創業的。我在北京的一家傢俱公司,平時偶爾也會幫助我先生的工作。我之前一年工資大概十幾萬到二十幾萬,我先生比我多,但另一方面,他的開銷也比我大,但我們兩個的工資,可以足夠支付我們在北京的所有費用。

  但2014年3月8日馬航事件發生後,我就沒有再工作了。

  北青報:您出於什麼原因,不再繼續工作?

  王女士:我覺得,在這個艱難時期,必須保證家裏有一個和諧的氣氛,這樣也有利於孩子成長,我在家大家情緒真的會好一點。

  將來出去工作,房貸不管怎麼樣,我早晚都會還清的,但MH370這個事情讓我覺得,家人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發生後,我在去年10月左右,也曾經上了三四個月的班,但經常要面臨很多問題,如家人情緒緊張,馬來西亞相關公司那邊會突然有事情,或者是孩子上學等各種情況,我根本不能安心工作。

  北青報:事情發生後,您沒有去工作,那日常生活是怎麼維持的?

  王女士:一方面還有儲蓄可以應急,當然等這件事結束之後,我要出去工作來支付房貸;另一方面,親戚也會幫忙照顧一下。

  我家小孩今年5歲多,明年開始上小學,開發商如果把房子要回去的話,孩子上學就是一個大問題。孩子現在在幼兒園,每年開銷大約五六萬,但我先生的妹妹承擔了很多孩子的費用,包括孩子大部分的衣服、必需品,甚至高額的學費,一直是她在負擔,我真的很感動。

  北青報:您之後的打算是什麼?房貸還是會繼續還麼?

  王女士:接下來最重要的就是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一方面是希望馬航方面能有個結果,之後我要照顧我的女兒做點力所能及的工作。另一方面會跟開發商談“房產證”的問題。不管怎麼樣,房款肯定是要還的,但必須把房產證儘快辦給我先生,要不然沒有保障。

  我曾經跟法官説要跟房地產公司談一下,但對方律師表示拒絕。我現在仍在試着跟開發商聯繫,希望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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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航失聯者未還貸被訴慘遭退房

  馬航失聯者未還貸被訴退房 法院駁回地產公司訴訟請求

  李先生去年乘坐馬航MH370返回北京,由於飛機失聯,李先生至今下落不明。由於李先生失聯後未按期償還貸款,房地產公司作為擔保人被銀行要求代為清償,故房地產公司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騰退房屋、賠償違約金60餘萬元。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目前處於因意外事故導致的下落不明狀態中,依法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MH370失聯後,家屬聚在一起祈福(資料圖片)供圖/CFP

  事件

  馬航失聯乘客未償還貸款被訴

  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房屋一套,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70萬餘元,首付款為81萬餘元,剩餘房款189萬元將會以貸款方式支付。2013年3月27日,李先生與房地產公司、某銀行北京通州支行簽訂合同,房地產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後該銀行通州支行按約向李先生髮放貸款189萬元,期限30年。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飛往北京,該航班至今失聯。因李先生失聯,其貸款未進行償還,銀行向房地產公司發出個人貸款履行保證擔保責任通知書,房地產公司履行保證人的義務,代李先生清償拖欠至今的貸款本息11萬餘元。後房地產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以商品房買賣為由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李先生支付違約解除合同的賠償金66萬餘元,此外還要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實際騰退移交之日止的房屋佔用費,房屋騰退後將交還給房地產公司。

  李先生的妻子和母親得知訴訟後,向法院表明,她們在李先生失聯後精神非常痛苦,此房屋系兩人唯一住處,並表示待李先生情況明確或賠償完畢後可以繼續償還貸款。李先生的妻子還向法院提交了搭機證明。法院方面試圖對此案進行調解,希望房地產公司理解李先生的特殊情況,撤回訴訟,待失聯事件處理完畢再行起訴。但房地產公司拒絕撤訴,並稱銀行方面堅持讓房地產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並代為償還李先生的貸款。

  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通州法院認為,根據馬來西亞航空公司的搭機證明,李先生所乘飛機處於失聯狀態,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屬性處於未確定狀態。法院最終認定,房地產公司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李先生,但由於被告李先生法律屬性不明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駁回房地產公司的起訴。

  説法

  失聯兩年後可確認失蹤 法院指派財產代管人

  經辦此案的通州法院法官説,此案中,被告李先生目前處於因意外事故導致的下落不明狀態中。由於李先生狀態不明,他所有的民事訴訟關係同樣不明。因此,原告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被駁回。

  法官介紹,依據法律規定,李先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親人或者有民事關係的人,可以在李先生失聯兩年後提出申請其失蹤。李先生確立為失蹤狀態後,法院將會根據法律指定財產代管人,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公司可以提起相應訴訟。如果此後李先生被確認為死亡,房地產公司也可以提起相應訴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凱説,此案比較特殊,被告李先生是因為MH370失聯這樣的重大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在李先生失聯時至其被法院宣佈失蹤狀態前,針對李先生的訴訟很難勝訴。

  康律師説,並非所有的下落不明狀態的被告都會勝訴,如果某被告拖欠原告債務,並離家出走難以找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很難界定被告下落不明是因為意外事故還是因為躲債。因此有可能會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發出公告,並可能在判決中要求被告履行相關的義務。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閲法律條文發現,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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