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公佈《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11月起施行

  10月13日電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拍賣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工商總局公佈《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11月起施行

  資料圖:10月3日,香港嘉德2017秋季拍賣會“觀想―中國書畫四海集珍”專場封面拍品張大千工筆力作《密積金剛》3491萬港幣成交,估價比成交價低了6倍。中新社記者 楊可佳 攝

  《辦法》規定,拍賣人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不得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不得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不得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同時,《辦法》也規定,競買人之間不得有惡意串通行為;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有惡意串通行為;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拍賣人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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