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銀行承兑匯票為誘餌,銀行內部員工“牽線搭橋”,借款人被騙取490萬,索賠無路。
近日,北京時間記者接到惠州市谷奔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谷奔)負責人李明(化名)爆料稱,中國銀行[股評]惠州仲愷開發區支行員工勾結企業,因該支行內部管理混亂,保證金賬户操作存重大失誤,造成其借給惠州市尚聯達電子有限公司490萬被捲走,無法追回。
據瞭解,谷奔公司已就此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二審以“訴訟人要求被訴訟人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宣判駁回谷奔訴訟請求。
中行爆詐騙大案 事情真相究竟是什麼
對此結果,谷奔公司並不滿意。李明告訴北京時間記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保證金賬户的屬性上。“中行用非結算賬户作結算使用就是違反國家的現行法律。人行惠州分行向法院出具的覆函明顯態度曖昧,避重就輕,從而讓法官誤解而錯判,令人遺憾。”
北京時間記者就此聯繫中行惠州分行負責人,中行方表示,銀行正常合規辦理結算業務,此案相關責任認定及賠償建議以司法判決為準。
490萬借款被捲走
保證金賬户不“保證”
2014年10月,通過中行惠州仲愷開發區支行的朋友黎某介紹,李明認識了尚聯達公司老闆楊波。黎某告訴李明,楊波是個優質客户,在支行貸了一筆款,建議其借款給楊波,待開出980萬承兑匯票後再拿回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17日,李明與尚聯達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楊波以向谷奔公司借款人民幣490萬元用以開具中行承兑匯票的保證金,另一筆290萬元借款用作楊波短期資金週轉,待開具980萬元銀行承兑匯票時歸還借款,借款期限為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
業內人士告訴北京時間記者,這類借款在民間借貸中被稱作“過橋借款”,借貸雙方協商,利息高昂。本案中,谷奔公司出借78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於2014年10月29日前獲得822萬元還款,其中利息收入42萬元。
根據“過橋借款”的慣例,為了保障本次借款的資金安全,尚聯達公司同意將要匯入款項賬户的網銀、印章及收票人的印章等可以轉走款項的技術手段交由谷奔公司控制。
然而,這個看似周密的“防控”還是出了事。
2014年10月24日,楊波和黎某提出為保證資金的安全性,要求李明將款項直接打入其保證金賬户。
黎某向李明承諾,該賬户是銀行專管的保證金賬户,尚聯達公司沒有網銀等控制該賬户的條件,打入款項只能用於開具銀行承兑匯票,就算不開票也須退回原轉入賬户。
李明向北京時間表示,在深信了黎某承諾的保證金賬户的資金必須“原路退回”後,遂將490萬元於當日下午14時轉入上述保證金賬户。然而,僅在轉賬成功數十分鐘後,尚聯達公司即前往中行將保證金賬户資金轉到其基本賬户。
與黎某告知的“原路退回”相反,借款經中行仲愷開發區支行操作直接轉至尚聯達基本賬户。隨後,該款項立即又被尚聯達公司轉到第三賬户(用途是還款)。
錢借出去了,對方卻不願給承兑匯票,李明意識到不對勁,隨後向公安局報案。
李明告訴北京時間記者,“事後,我才知道同一時間還有另一家公司也是遇到同樣的方式被騙了490萬。而之前尚聯達公司質押給我的印章在公安局驗證後發現是假章。他(尚聯達公司)一共刻了5套假章,同時給了3家公司,一共詐騙1100餘萬元。”
李明同時表示,尚聯達公司在銀行開保證金賬户用的也是假章。
目前,尚聯達公司法人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但由於尚聯達公司資不抵債,無法倘還款項。這筆借款現無法追回。
北京時間記者瞭解到,除了谷奔公司外,另有2家公司遭遇詐騙,借款人累計金額損失超過1100萬元。
管理混亂 “員工勾結企業 支行長不盡職”
“這就是一起銀行內部員工勾結企業,利用內部賬户實施詐騙的案件,是精心設計好的。”回想起事件經過,李明告訴北京時間記者。
2014年10月21日,就在案件發生的前3天,尚聯達公司從其基本賬户轉賬100元到保證金賬户。“楊波這麼做的理由是想試試看能不能將錢轉入公司的保證金賬户”尚聯達員工鄭某在調查時證實。
2014年10月23日,中行仲愷支行監控發現到這筆100元,告知尚聯達公司保證金賬户在不開票時不能存餘額,要求其將100元轉出保證金賬户。
“這明顯是尚聯達公司實施詐騙進行的手段演練。”李明表示。
中行仲愷支行對公業務員陳某在調查證言,23日銀行系統監控到這個情況就詢問尚聯達公司,並告知,按照銀行規定,保證金賬户除了需要開具銀行承兑匯票的情況外不能有餘額,要求他們儘快轉出。
在熟悉了保證金賬户和基本賬户的資金往來路徑後,楊波便實施了詐騙。
李明認為,在尚聯達公司的詐騙案中,中行仲愷支行內部員工操作存在重大過錯,導致490萬元款項被轉走。
李明同時向北京時間記者透露,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楊波開立賬户使用的是假章,銀行疏忽管理,未核實印章等證件真偽。尤其在尚聯達公司申請辦理保證金賬户資金轉移至基本賬户時出現重大失誤,導致不可挽回的損失。
“根據中行的規定,保證金賬户資金轉走需向支行領導進行申請,再報到分行審批同意。但是,尚聯達公司辦理資金轉移時,支行行長正在開會,櫃員僅僅通過電話簡單溝通,也沒有合規的行長簽字,甚至提前支取的説明也是業務辦完後手工補上的。” 李明告訴北京時間記者。
“將保證金賬户資金轉出需要分行審批,分行人員向支行核實尚聯達公司是否開具承兑匯票時,支行客户經理稱目前保證金賬户無資金,暫辦承兑匯票業務,因此分行對這個業務放行了。而當時,加上另一家公司被騙的490萬,尚聯達保證金賬户已有980萬資金。”
此外,北京時間記者就涉及此案的員工採訪了中行,對於黎衞軍等員工是否仍在行內就職,中行是否進行內部核查問責整改等問題,中行未做正面回覆,稱員工問題以司法判決為準。
法院判定中行存過錯 但兩次均敗訴
事情發生後,谷奔公司以保證金賬户重大操作失誤,將中行仲愷支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審、二審認為,中行業務方面存在一定過錯,但沒有認定為違法,駁回了谷奔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於法院的判決,谷奔公司顯然不能接受。李明告訴北京時間記者,“我公司轉入的賬户是保證金賬户,未在人民銀行備案,不是結算賬户。該賬户的所有權、控制權都在中行,實際上是中行的內部保證金賬户接收到了我公司誤轉入中行不應接收的款項,隨後被尚聯達所騙,將非尚聯達款項誤交付給尚聯達後造成款項無法追回的事實。”
北京時間記者瞭解到,銀行承兑匯票是一種支付和融資工具,具體到實例,如企業向銀行的融資100萬,銀行既可以發放100萬元貸款,也可以簽發給企業面額100萬的承兑匯票。企業拿到銀行承兑匯票後可以用票據支付資金,也可以向銀行換取現金。在此過程中,銀行根據企業在開户銀行信用等級的不同,要求企業繳納足額的保證金。被騙走的490萬就是尚聯達以保證金名義借出去的。根據人行規定,保證金賬户不是結算賬户,不得操作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
李明提出,法院認定的該賬户“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此沒有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説法是明顯錯誤的。《人民幣結算賬户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明確規定進行結算的賬户必須按《人民幣結算賬户管理辦法》開列並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進行結算。中行用非結算賬户作結算使用就是違反國家的現行法律。但是,經尚聯達申請,資金從保證金賬户轉入非原繳存賬户,工行仲愷支行用非結算賬户作結算使用是違反國家的現行法律。
北京時間記者第一時間向中行做進一步瞭解。中行稱,“尚聯達公司在銀行並無開立銀行承兑匯票餘額,即此筆資金不存在對應的質押擔保業務,在我行尚未為尚聯達公司開立新的銀行承兑匯票之前,並未建立相應的業務關係,故此筆資金不屬於保證金賬户資金。”
保證金賬户裏的資金不屬於保證金賬户資金,對於中行的這種説法,李明並不認可。其同時告訴北京時間記者,當發現490萬被詐騙,他積極向中行多位員工核對保證金賬户的性質。“我當時還聯繫了吳科長(現中行惠州分行風控條線副行長),他説這個賬户理論上不能做結算,但偶爾做一下也沒多大關係。”
李明提出,楊波涉嫌詐騙罪刑事案件裏中行員工等證言也證實了,他們向其保證過,錢匯到涉案保證金賬户後,就成為了保證金,是無法被轉走的。
“工行明知涉案490萬元資金是我公司轉入的,卻仍違反規定的接受了資金,又協助尚聯達公司一起遊説,從而使我公司的涉案490萬元資金被騙走。”李明表示。
按照《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承兑匯票承兑業務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第31條規定,“保證金賬户不得接受以現金或匯款形式直接繳存,而必須使用開票人的基本賬户或一般賬户劃轉。”因此,李明主張,仲愷支行應嚴格審查該490萬元款項的來源是否屬於尚聯達公司按轉賬方式從其基本存款賬户或一般存款賬户內劃轉,但在本案中,既沒有審查來源,也未對保證金賬户內的資金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則退回保證金,其屬於嚴重的過錯行為,應賠償谷奔公司全部損失。
中行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時間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此案爭議焦點在於保證金操作“難説清”。
在對楊波進行的刑事調查中,楊波承認,對於保證金賬户存入基本賬户還是存入保證金賬户,銀行工作人員有兩個説法,一種是先存入基本賬户,再劃扣到保證金賬户,另一種是直接存入保證金賬户。因此,他才將100元匯入保證金賬户,想在開票前試試。
而詐騙案件的“牽線人”黎某等員工對保證金操作一知半解,卻直接面向被騙公司大膽擔保,也顯示出了中行在業務專業上的混亂,以及員工合規經營的重大問題。
北京時間記者查閲中行承兑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瞭解到,在保證金繳存時,要從公司在其行開立的基本賬户或一般賬户轉入,不得接受現金或匯款形式轉入。
根據中行惠州分行公司業務部廖某稱,保證金是不能直接存在保證金賬户上的,如未開承兑匯票業務保證金卻有餘額,需要客户寫申請書,説明原因並寫明要將這些餘額轉至其他結算賬户。
人行惠州分行則認定,涉案保證金賬户不屬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範籌,無需經當地人民銀行核准和備案,保證金賬户的資金劃轉、使用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對於操作爭議,中行回覆北京時間記者稱,銀行始終以遵守《票據法》、《支付結算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合規辦理結算業務。
李明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賬户的屬性。保證金賬户未在人行備案,不屬於結算賬户,谷奔公司的借款並沒有交付到尚聯達控制的賬户,因此借貸關係還未履行完畢,款項所有權未發生改變,中行無權處置該筆款項。
“人行惠州分行出具的覆函態度曖昧,避重就輕,造成法官誤解而錯判。我認為中行、人行店大欺客,做了關係,妨礙司法公正。中行多位員工違反職業操守收取中介佣金,還誤導谷奔等兩家公司將款項打入保證金賬户,最後導致重大損失。”李明告訴北京時間記者,“如果敗訴,中行作為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的司法案件,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李明表示,谷奔公司資金轉入的賬户是中國銀行的內部賬户,專為質押尚聯達承兑匯票保證金而設,該賬户的所有權、控制權都在中國銀行。是中行管理混亂,明知內部保證金賬户接收到了谷奔誤轉入不應接收的款項還被尚聯達所騙,將非尚聯達款項誤交付給尚聯達後造成款項無法追回的事實。
據北京某律所不願具名的律師表示,因為銀行對應的委託人是尚聯達公司,和出借資金的一方沒有簽署委託協議,若三方私下有溝通和簽署相關協議,銀行是知情人的話,在不履行相關義務,操作流程上出現過錯,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若有相關書面協議,或形成事實合同,則可從合同法角度追究違約責任。若沒有書面協議或未形成事實合同,則從侵權角度追究其侵權責任。
“如銀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造成他人侵權屬實,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銀行人員存在重大過錯的,銀行可向工作人員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