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8月7日訊 當地時間8月7日,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案將在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終審開庭。
據韓國NEWS1通訊社報道,不少韓國民眾從前日下午開始排長隊,爭取獲得旁聽資格。
由於牽扯韓國前總統朴槿惠“親信門”醜聞,李在鎔被控賄賂、貪腐、作偽證及其他罪行。李在鎔對上述指控予以否認。此外,李在鎔在2日舉行的庭審上,否認介入原三星物產與第一毛織合併案,稱完全由兩家公司及三星集團的未來戰略室決定實施。(文章來源:人民網)
3男子藏身賓館,通過在網上查找他人的支付寶賬號並破解登錄密碼,然後盜刷了支付寶內的金額及額度。
在去年1月至3月,他們3人共作案20多起,涉案金額高達8萬餘元。
昨日,這起備受關注的支付寶被盜刷案二審在玉林市中院宣判。李某寧、李某旺、李某康3人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7個月至4年4個月。其中,李某寧因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與原犯搶奪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
支付寶被盜刷案頻發3男子陸川落網
2016年1月,陸川警方開始連續接到羣眾報案稱,被人盜取了支付寶的賬號和密碼,並被盜刷了支付寶內的金額及額度。民警通過與運營商公司聯繫,發現大部分被盜的支付寶賬號均是在陸川縣城某賓館登錄。
通過偵查,民警於2016年3月8日上午在該賓館將李某寧、李某康抓獲,下午在陸川縣古城鎮良村將李某旺抓獲。
至此,這系列支付寶被盜刷案浮出水面。
3個月盜刷支付寶27起涉案金額達8萬餘
李某寧、李某旺、李某康,均是陸川縣人,年紀最大的李某寧現年29歲,最小的李某康21歲,3人都是初中文化,無業人員。
李某寧曾因犯搶奪罪,於2012年在雲南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4年獲得假釋,在本案案發時,他還處在假釋考驗期。
李某旺落網後供述,2016年1月,他和李某寧、李某康就開始一起玩了,經常住在陸川縣城某賓館裏面,3人經常一起吸毒。
無所事事,又染上毒癮,為了找錢花,李某寧3人便動了歪念,經事先密謀決定盜刷別人的支付寶,並進行了分工——李某寧主要負責通過非法手段破解支付密碼,竊取他人支付寶賬號內的餘額或使用他人的支付寶賬號在特定網站進行消費套取現金;李某旺主要負責破解登錄密碼、登錄被害人支付寶平台;李某康主要負責接通酒店WIFI,在網上查找他人的支付寶賬號,提交給李某寧、李某旺處理。
李某寧、李某旺、李某康3人一起多次作案,對獲得多少被害人的支付寶信息,登錄多少支付寶平台,破解了多少密碼,盜刷了多少支付寶的金額均已記不清了,但落網後均供述有時一天盜刷十幾名被害人支付寶的情形。
他們3人到底作案多少起?經法院查明,在2016年1月至3月,李某寧參與盜竊27次,作案數額為人民幣81189.32元;李某旺參與盜竊26次,作案數額為人民幣70134.32元;李某康參與盜竊19次,作案數額為人民幣54157.32元。
犯盜竊罪3男子領刑4年以上
法院認為,李某寧、李某旺、李某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3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寧、李某旺、李某康均積極參與,均系主犯。李某寧曾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假釋,將新犯的盜竊罪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今年5月,陸川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李某寧、李某旺、李某康有期徒刑4年7個月至4年4個月,並各處罰金。由於李某寧還有原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沒有執行的刑罰,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李某寧3人不服上訴,7月13日,玉林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提醒:注意個人信息保護,提高防範意識
案子到此告一段,法官在此提醒支付寶用户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李某旺、李某康在落網後均交代,作案的手機號碼。主要從當地或外地一些生活網上同城交友網頁瀏覽在網站上註冊的個人信息,有手機號碼的就截屏下來,他們認為一般手機號碼就是支付寶賬號。而李某寧供述,其除了在生活網上找到作案的手機號碼,還會在盜竊得的支付寶內找該支付寶的聯繫人。
當初案件偵破,記者在採訪時,辦案民警也提醒支付寶用户要注意個人信息保護,提高安全防範意識。不要輕易在一些交友網、社交平台留下綁定支付寶的手機信息,定期修改個人的支付密碼。此外,為了預防萬一,支付寶賬號不要與工資卡或存款金額較大的銀行卡綁在一起,最好單獨開卡,而且裏面的餘額不要太多。(記者 陳梅 通訊員 方曉)
原標題:玉林破獲的首例利用支付寶盜刷銀行卡資金案終審宣判,3男子獲刑4年以上——作案的手機號碼 他們説,主要從社交網站上尋找
(2017-08-04)
(本網訊)7月25日,《鳳翔縣誌(1989-2010)》終審會議在鳳翔縣召開。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副主任、省志辦黨組書記、主任秦向東宣佈終審通過並講話。鳳翔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王潤軍致辭,縣人大副主任鄧輝、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牛建強、縣政協副主席柳永利出席會議。會議由省志辦副巡視員張世民主持。
會前,縣委書記王建民、縣長霍鐵橋向秦向東主任簡要彙報了鳳翔縣情和二輪縣誌編纂情況。
會上,省志辦評審組成員李保國、彭棟為等分別作了評審發言。評審組一致認為:該志稿編纂思想正確,篇目設置合理,體例完備,資料翔實,內容全面,特色鮮明,文字精練;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觀點,緊扣鳳翔縣基本特徵,全面客觀地記錄了鳳翔縣1989-2010年間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歷史和發展變化歷程,是一部很好的志稿,同意通過終審。
秦向東主任對鳳翔縣修志工作取得的成績給予充分肯定。並強調,一要編好志鑑。全力以赴落實“雙全”任務,樹立精品意識,根據終審意見,認真修改定稿,加快推進年鑑編纂工作。二要用好志鑑。讓縣誌、年鑑走進尋常百姓之中,真正發揮資政育人的作用;三要宣傳好志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讓縣誌、年鑑緊跟時代發展,在全縣各級幹部羣眾中主動開展讀志用志等活動,使志書更好地服務決策、服務大局、服務社會、服務大眾,為區域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發揮新作用、做出新貢獻。
副縣長牛建強代表鳳翔縣表態發言,他要求縣誌辦要認真落實本次終審會議上各位專家、領導提出的意見建議,統籌安排、全力推進志稿修改完善工作,打造精品,確保年內完成修改完善任務,力爭明年印刷出版。
(2017-07-26)
2015年3月11日,六安市皋城路橋上發生了一起重大、惡劣的綁架案,被告人屠家奇為逃避民警例行盤查,駕車逃竄,並在逃竄途中開槍向警察射擊。在被截停於皋城路橋後,屠家奇挾持一輛三輪車與警方對峙,在對峙中開槍射擊致一名人質死亡。後屠家奇逃至附近網吧,並將網吧內上網的17人挾持為人質與警方對峙長達8小時,直至當日下午18時許,屠家奇在民警及其親屬的規勸下繳械投降。
2017年2月21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屠家奇等人公開進行宣判,判處屠家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後,屠家奇明確表示要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7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本案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正當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7月5日,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六安中院依法對屠家奇等人宣判、送達。至此,本案終結,對屠家奇等人的判決即日生效,並將送交執行。
供稿:陸仲軒
(2017-07-10)
6月23日,“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眾號刊文《於歡案終審:考之於情,依之於法》。全文如下:
廣受關注的於歡故意傷害案,今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相比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二審雖然同樣定為故意傷害罪,卻依法按照各種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更重要的是,二審判決書中極為詳細的事實認證、以及法庭對各方意見的一一回應,彷彿一場清涼的雨,終於讓沸沸揚揚的輿論冷靜下來,重新客觀全面地看待於歡的法律責任。
簡單梳理判決書,法庭採納意見主要有五條:1、原判認定於歡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應予以糾正,於歡行為具有防衞性質;2、於歡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衞;3、本案屬於防衞過當;4、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5、於歡當時的表現,並無自動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五條意見,條條擊中要害,不僅抓住了影響法律量刑的重要情節,也對準了大眾輿論的焦點。
同時,法院的判決書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觀的報道。於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後仍向前圍逼的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被害人捂着肚子説“沒事沒事,來真的了”,説明於歡所受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但他卻手持利刃連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後捅傷;杜志浩並非自行前往醫院,選擇去人民醫院而未去更近的中醫院,是因為前者是當地最好且距離也比較近的醫院,偵查實驗證明從現場分別前往兩個醫院,車程僅僅多約2分鐘……經過反覆調查的細節公佈,與按照法律條款的判定同樣有力量。可見,所謂“誰執法,誰普法”,往往就體現在儘量詳盡的案件還原和嚴格全面客觀的依法判定中。
於歡案得到重視,輿論發揮了很大作用。從一審到二審,於歡案留給人們最大的思考可能依然是輿論與法治應該有怎樣的良性互動關係。輿論有力地推動了於歡案的二審改判,讓沉默的聲音被打撈出來,讓更多光照進來;隨着案情信息的不斷展開,我們也更感受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話的真實分量。在事實不清、信息不足情況下的輿論轟鳴,可能變成噪音而影響“正音”的發出,也可能左右公眾甚至是法學家對案情的判斷。
於歡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從一審判決引發的巨大爭議,到二審判決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開是最好的穩壓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課”。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弭誤解、打消猜忌;通過恪守公正的司法糾偏,可以支持正義、駁斥謬誤,讓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軌。其實,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義乃至整個國家的公平正義,正是由我們關注的個案連綴支撐起來的。認定於歡行為屬於防衞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判決書中有一句説得好:於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於歡的防衞行為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個案件都需要考之於情,但同時又是剛性法律的執行者,做出任何一個決定都要依之於法。只有如此,發生在於歡和被他刺死刺傷的人身上的悲劇,才會超越個案的爭議,深具啓發後來者的法治意義。
(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