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發文規範北極科考 所有考察活動都需申報

  北極科考活動不能“抬腿就走”

  ――解讀《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看台

  從現在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家財政經費在北極某些區域開展考察活動,將需要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這一規定來自國家海洋局近日印發的《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國家海洋局發文規範北極科考 所有考察活動都需申報

  資料圖:“雪龍號”完成了第8次北極科學考察任務。唐小峯 攝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林山青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規定》本身是一部規範性文件,就其適用範圍而言,有行使“域外治權”之處,但《規定》在適用範圍上明確是“屬人管轄”,即只對我國公民、法人和組織有效,符合國際法和立法原理。

  此外,《規定》僅對考察活動加以規範,不影響北極國家對於其管轄區域的主權、管理權等相關權益,並且明確規定我國北極考察活動涉及到在其他國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應當遵守該國的規定。

  避免北極考察的無序化

  近年來,隨着北極在戰略、經濟、科研等方面的重要性逐漸凸顯,北極考察活動的組織與活動方式日趨社會化,參與人員數量日益增多,人員構成也更加多樣化。除了科學考察,還出現探險、旅遊、文化、科普等多種形式的活動。

  在實踐中,有活動者擅自進入北極科考站區,特別是科學研究區,違反當地管理機構的管理規範,觸碰、干擾科研設備,對北極科學考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認為,國家依法出台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程序和有關責任與義務,既能維護北極考察活動的正常秩序,也有利於我國北極考察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

  《規定》主要設置了三項主要制度:許可制度、環評制度、監督制度。

  有關許可制度,《規定》針對國家統一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在《斯匹次卑爾根羣島條約》適用區域的重大考察活動、在北極的公海及其深海海底區域和上空進行的北極考察活動、有關選址及其他對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產生直接影響的活動進行管理。

  對北極環境的保護是北極考察活動的重要方面,也是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規定》明確,在提交北極開展考察活動的申請中,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對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預先評估。

  《規定》設置了監督制度,對許可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對考察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對未取得行政許可開展《規定》所列考察活動的,國家海洋局可不予批准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申請者隱瞞情況或虛報材料,國家海洋局將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所有考察活動都需申報

  記者瞭解到,目前我國參加北極的考察單位包括教育部、國土資源部、中科院、中國氣象局和國家海洋局等系統的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黃河站主要開展了空間物理、冰川、生態環境變化監測工作,在北冰洋主要開展了海洋環流、海冰和生態系統變化監測和海洋地質、地球物理調查。

  《規定》的出台,在從事或者參與過北極考察活動的科研人員羣體中引起不小的反響。多數科研人員表示,將按規定進行北極考察的申報工作,但也有少數科研人員對此存在誤解,認為只要自己的課題經費不是來源於國際海洋局就無需申報。

  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上述人士表示,《規定》依據國務院412號令制定,有明確授權和管理範圍,因而具有強制性和普適性,不存在區別對待,對不按規定執行的,一經查實,將按規定嚴肅處理。

  上述人士特別強調説,隨着考察主體的多樣化發展,僅對國家考察隊進行管理已無法實現對整個北極考察資源的優化配置,難以避免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現象。因此,亟須通過統一的規範對北極考察資源進行統籌協調,最大程度實現考察資源的節約和高效利用,避免多頭重複,浪費國家公共資源。

  《規定》的出台為我國北極考察活動搭建了一個制度化平台,根本目的是為促進北極考察活動有序、規範、可持續發展。一方面可促進考察者遵守當地的各項管理規定,保護北極環境,維護合法權益,減少責任風險,預防違反相關國際、國內法的活動出現;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北極考察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條件和應急預案,確保考察人員、財產等的安全保障,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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