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日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公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資料圖:北京朝陽城管三里屯執法隊對同裏地區42號樓進行開牆打洞整治。這條街周邊部分居民和商户存在擅自改變住房結構、無照經營等違法現象。記者 金碩 攝
《辦法》明確,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一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辦法》提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是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是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三是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是查閲、複製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
《辦法》規定,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