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婚檢查出艾滋,不能讓醫院向配偶隱瞞病情 2016.1.12日

  近日,一則“女子婚檢查出隱瞞艾滋病被殺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href="/zh-sg/anecdote/epqJhBSBTT.html">艾滋後隱瞞,婚後丈夫被感染”的新聞引發爭議,受感染的男子認為婚檢醫院和疾控中心沒有就妻子的病情及時告知,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但也有不少觀點認為,醫院隱瞞病情是為了保護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主觀上並無過錯。到底醫院該不該隱瞞病情? …[詳細]

  法律模糊,隱瞞病情是醫生通常的做法

  婚檢中隱私權保護邊界模糊,與知情權的衝突由來已久。一般檢查項目倒還好,但涉及到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傳染類疾病檢查,比如艾滋病,會讓醫生陷入兩難。

  事實上,與艾滋病信息披露和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有不少,總結在下面這幅圖裏:

  概括來講有兩點內容:1、醫務人員的義務。醫生及其醫院在檢查出疫情後,有告知當事人和上報疾控中心的義務,同時要保護患者隱私權;2、艾滋病感染者的義務。《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了感染者有義務告訴其配偶或者性伴侶,但這條規定在現實中缺乏約束力。

  據此,醫生通常不會主動告知家屬患者的情況,但會明確告知患者,其應該通知相關人員來檢測。然而現實中,患者存在諸多顧慮,不少會選擇隱瞞病情。

  這裏有一組數據。中國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艾滋病患者配偶告知情況做的調查發現,481名感染者/病人中,希望由本人告知其配偶的佔77.1%,希望由醫務人員告知的佔21.8%,還有1%的感染者不希望告知。而即便近八成的患者希望由自己告知配偶,但他們時常是“愛在心,口難開”。

  過於強調隱私權,忽視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顯然不合適

  事件矛盾的焦點在於隱私權和知情權、生命健康權在這個案例裏到底哪個更重要?在法學界,對權利衝突的化解,會涉及權利位階問題的探討。所謂權利位階,是指相互衝突的利益之間存在“先後順序”。


  在此事件中,妻子已感染艾滋病毒,很可能會傳染給丈夫,威脅到丈夫的生命健康。而在權利位階論看來,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是要優先於隱私權的,因為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如果連生命健康權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權利還怎麼實現?因此,醫務人員應該優先保護一方當事人的生命健康,患者的隱私權保護需要一定程度上讓渡。如果患者沒有行使告知伴侶的義務,醫生可以不經本人許可就將信息告知相關當事人。

  在我國,性傳播艾滋病比例顯著增加(圖片來源:財新網)

  多個國家和地區均實行強制伴侶告知制度,大有助益

  艾滋病患者醫療信息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一樣受特別保護。但很多國家和地區還實行一項特殊的政策,即當患者拒絕告知性伴侶存在的潛在感染艾滋的風險時,醫務人員有權進行告知,並且不受法律的處罰。

  比如美國很多州都實行“強制伴侶告知”(Involuntary Partner Notification)制度。在印第安納州,艾滋病患者對伴侶進行告知是法定義務,未盡告知義務的感染者可能面臨罰款甚至監禁;在一些州,例如德克薩斯州,醫療機構要對感染者的全部性伴侶進行告知,不論感染者是否已經進行了告知。其中涉及到的已經不僅是告知配偶,還有對艾滋病病源及其傳播路徑的追查和阻斷,即跟蹤接觸者的制度(Contact Tracing)。

  我國的台灣地區也實行類似的制度。台灣“行政院衞生署疾病管制局”制定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同時,感染者違反該條例,依第23條規定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約為人民幣6000-30000元)的罰款。

  隱私保護應有邊界,須補上制度漏洞

  保護隱私也應有邊界

  其實,截至目前,國內有4個省份出台了配偶告知的相關政策,其中提出如果艾滋病患者拒絕告知其配偶,檢測單位有權對配偶進行告知。比如,雲南省衞生廳下發《雲南省衞生廳關於告知艾滋病檢測結果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若感染者拒絕告知配偶,則由負責告知的人員在陽性結果確認後,儘快(不超過1個月)採取適宜的方式告知其配偶,併為感染者配偶免費提供檢測和諮詢服務。然而,由於國家立法層面尚缺乏有關配偶告知的具體政策,出於對感染者隱私的保護,配偶告知主要還是依靠感染者本人進行。

  國家立法層面關於保護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患者隱私的條款作應修改完善,或出台指導辦法,補上防治的制度漏洞,避免因片面保護病人隱私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要讓患者主動“開口”,既要繼續消除社會中存在的對這些疾病患者的誤解和歧視,又要為患者及其親屬提供專業的治療和指導,儘量減少配偶告知的負面效應。結語不能邊檢查防控,邊放任感染,保護艾滋病等傳染類疾病患者的隱私權固然重要,但涉及他人的知情權、生命健康權也得劃好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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