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為全國首批開展住房租賃試點的12個城市之一,成都市政府審議通過了《成都市開展住房租賃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提出,到2017年年底,通過新組建或依託現有國企改建,成都市將成立3家-4家國有住房租賃公司,開展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設和運營管理,培育租賃企業成長;力爭到2020年,培育和發展機構化和規模化租賃企業不低於50家。而且,未來成都將形成國有租賃住房為主導、商品房新建和配建為主體、個人富餘住房為補充的供應體系,滿足各類人羣不同的住房租賃需求,實現“租售並舉”。
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構建“租售並舉”的住房供應體系,要發揮國企的帶頭和引領作用,這是7月18日住建部等九部委聯合發佈的文件(建房〔2017〕153號)中明確提到的。同時,該文件還提出,支持相關國企轉型為租賃企業,鼓勵國企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廠房、商辦用房用地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等。近期,上海2宗“只租不售”用地出讓引起關注,這2宗地均由區屬國企以超低價獲得。同時,深圳新組建的國有租賃企業人才安居集團開始運營,未來將籌建40萬套人才住房,70%為公租房。可見,國企帶頭和引領已成為培育規模化租賃的突破口。
目前,我國租賃市場“屢提不振”有兩大“痛點”,一是秩序長期不規範。諸如“黑中介”、二房東、“霸王條款”、隨意漲租、被迫搬家、不退還押金等亂象叢生,租房人羣權益肆意被侵害。由此,儘管全國城鎮、熱點城市分別有20%和40%的常住居民長期租房居住,但租房仍是權宜之計和不得已的選擇;二是租房無法享受教育等基本的公共服務。從國際經驗看,租賃交易的是“軟服務”,秩序監管的成本較高,企業租賃是市場秩序的“穩定器”。只有一大批規模化、專業化租賃企業成長起來,基於“店大不欺客”而長期經營,服務才能規範,租賃關係才能穩定。
國際上,基於租賃的公共產品屬性,政府公租房和地產企業、金融機構、非盈利組織等機構租賃往往佔市場30%以上的份額。2011年,德國1860萬套租賃房中,政府公租房(450萬套)佔24%,企業機構房源(410萬套)佔22%;2013年,美國3200萬套租賃房中,機構租賃佔比達28.4%。同時,租房無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租賃市場很難培育起來。在很多國家,租房理所當然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就近接受教育。但在我國,多數城市的公辦基礎或義務教育基於户籍人口規模配置,由於租房者多為非户籍或新市民,且租賃往往會增加區域內人口基數及對公辦教育的需求,導致以教育為主的公共服務“僧多粥少”,必須靠產權住房和户籍來配給。
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私人散租佔據90%以上份額,不考慮政府公租,機構租賃佔比不足5%。私人散租絕對主導的格局下,租賃市場一般集中於老城區。但是,受制於既定的教育資源分配格局或空間資源限制,老城區新增公共服務的難度很大,多數租房者難以分享到公辦教育等資源。相比私人散租,不管是增配公共資源,還是協調管理部門,具有公共屬性的企業租賃,都有利於彌合公共資源供求鴻溝。問題是,目前一線城市商品住房租金回報率在1.5%-2%,二線城市也才2%-3%,但無風險收益率達4%-5%,新房開發收益達7%-10%,企業參與租賃的積極性不高。
另外,相比新房開發和銷售,REITs、MBS等不動產證券化產品在我國嚴重滯後,租賃經營投入產出“期限錯配”嚴重,現金流壓力大。同時,當前排名前30%的龍頭開發商,60%已進軍租賃公寓,上千家長租公寓也湧現出來,但很多企業進軍租賃市場,或意在圈佔存量工業和商辦用地,獲取土地轉用途(工業商辦“改租賃”)的溢價;或意在套取支持規模化租賃的政策紅利;或將處於價值“窪地”的舊村、舊屋“包裝”後,提高租金(深圳很多長租公寓租金相比包裝前翻番);或打着租賃的幌子,藉助“以租代售”套取物業銷售價值。由此,很多租賃企業並非致力於長期租賃經營,也無法攻克租賃市場“屢提不振”的兩大“痛點”。
綜上,當前我國租賃市場的基礎秩序尚未建立起來,租賃產品供應(以大户型、高租金的商品租賃房為主)不匹配新市民的租賃需求,租賃公共配套嚴重缺失。但是,租賃需求已迅速崛起。目前,我國近8億城鎮常住居民20%的長期租房,熱點城市40%的常住人口長期租房,2.45億外來人口80%的租房居住,每年700萬左右的大學畢業生多數選擇租房,“先租後買”更是城市白領和中產的普遍選擇等,他們對於租賃的需求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務需求亟待滿足。
由此,主要解決外來人口和大學畢業生等新市民住房需求的租賃市場,在當前既是“不完全市場”,又是“公共品市場”,需要積極的公共政策介入。國企發揮帶頭和引領作用,輔之以降低用地成本,税收補貼和優惠,融資便利等政策優惠,首先能夠培育全社會機構規模化租賃,穩定租賃關係和市場秩序;其次,國企有很多區位優越(往往位於中心區)但閒置低效的存量土地和房屋,國企引領和帶頭,能增加租賃產品有效供應,豐富租賃市場供應體系;基於國企盤活存量物業、整合政府已投資或運營的租賃住房供應,能夠穩定或降低租金水平;再次,還能發揮國企配建教育、醫療、居委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優勢。
當然,在市場秩序構建和機構租賃培育上,國企需要發揮引領和帶頭作用,但租賃市場需求規模巨大、結構複雜,不僅需要長期投入,還要找到盈利點才能可持續發展。因此,要發揮市場和社會在增加有效供應、創新供應模式和經營模式上的作用。這需要金融、土地、財税、立法、行業管理等多個領域聯動。地方政府在降低用地和空間成本上要有真心實意,讓市場看到盈利前景;行業監管重點要從新房轉向存量房,從偏重短期GDP轉向公共財政和民生建設框架下的長遠增長紅利;在税收優惠上,國務院39號文和九部委153號文均已明確,各地方要儘快讓政策“落地”;金融支持上,支持租賃企業發行政府擔保債券、啓動不動產證券化。土地和税收成本下降了,金融支持解決了流動性問題,盈利空間就出來了,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就上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