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扶貧貸款詐騙案 只因抓住人們這個弱點

  破扶貧貸款詐騙案,只因抓住人們這個弱點,11月中下旬以來,于都警方先後接到受害人範某等20餘人報案稱,在縣城楊公路一家糧油店內,店主盧某芳以幫助辦理扶貧貸款為由,收取材料費用500元/人。11月8日,盧某芳突然搬離糧油店,人去店空。

破扶貧貸款詐騙案 只因抓住人們這個弱點

  12月14日,于都警方在贛州開往廣州東的火車上將準備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盧某芳抓獲歸案。經查,犯罪嫌疑人盧某芳自2016年8月至11月,對外稱只要交500元以上材料費就能辦理扶貧貸款,詐騙125起,涉案金額近10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盧某芳因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案件深挖、追贓工作正在進行中。(新聞來源:新華網)

  詐騙有哪些加重處罰情節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此,本案中實施扶貧貸款詐騙這一行為本身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加重情節,但是行為人詐騙貸款獲利近10萬元,屬於法律規定的“數額巨大”的情形,且申請扶貧貸款的人很可能為老年人、經濟困難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如果詐騙受害人屬於這一羣體或者造成了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030 字。

轉載請註明: 破扶貧貸款詐騙案 只因抓住人們這個弱點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