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農藥逼情婦與其私奔
李某某欲與情婦私奔,無奈對方沒有這個打算。氣急敗壞的李某某遂打算和情婦同歸於盡。近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等待李某某的是五年的監獄生涯。
男子喝農藥逼情婦與其私奔
李某某是南陵縣某村的村民,他與同村村民小娥(化名)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2014年9月初的一天傍晚,李某某攜帶三瓶農藥和一把尖刀至小娥家中,打算要求小娥與其私奔,如小娥不肯便同歸於盡。
李某某到小娥家後,將尖刀拿出放在二樓房間的櫃子上,向小娥提出私奔要求,小娥安撫李某某,二人併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小娥仍表示不願與李某某私奔,李某某便拿出隨身攜帶的農藥“草甘磷”欲喝藥自盡,小娥見狀勸阻並從其手中拿下該瓶農藥扔出窗外。
二人隨後下樓。在一樓客廳內,李某某再次拿出一瓶“草甘磷”,隨即被小娥奪下。李某某十分氣憤,跑進小娥家廚房,喝了隨身攜帶的農藥“敵敵畏”,接着從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至小娥家院內,揪住小娥並持刀對其頭部連續砍擊。
小娥掙脱後逃離,李某某仍持刀追砍。後因農藥毒性發作,李某某無力追上,便將菜刀向小娥扔去,砍中其背部。周邊羣眾聽到小娥呼喊後至現場並報警,公安機關接警至現場將已昏倒的李某某和小娥送往醫院救治。經南陵縣公安局法醫鑑定,小娥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此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南陵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其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李某某的具體犯罪行為、情節、犯罪後果等,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認為,李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原判定罪正確,予以支持。李某某與被害人均系南陵縣籍山鎮的農民,雙方因情感糾紛,導致李某某實施犯罪,一審判決對其犯罪動機與犯罪後果未予充分考慮,量刑偏重,應予以調整,遂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