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持女友拒絕分手 過程實在太瘋狂

  挾持女友拒絕分手過程實在太瘋狂。2017年4月17日,開平市公安局官方微信“開平公安”通報稱,4月13日22時40分,警方接報稱,開平市城區西郊路附近有一名男子持水果刀挾持一名女子。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發現一名年輕男子雙手各持一把水果刀,緊緊箍着一名女子的頸部,情緒十分激動,右手不斷揮舞水果刀,威脅民警不要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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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報稱,見情況危急,民警立即請求特警支援,並嘗試對男子進行勸解,希望能穩定其情緒。接到任務的特警隊員很快趕到現場,此時男子的情緒依然激動,一邊警告民警不要靠近,稱這是他們的家事,讓警察不要管,一邊挾持着女子往曙光路方向移動。見此情況,參與解救人員立即調整方案,民警繼續對男子進行勸解,部分特警隊員便衣跟蹤,伺機行動,做好現場警戒。男子與民警僵持了近一個小時,始終不肯放開人質。民警便展開心理攻勢,對男子説家醜不外揚,你這樣拿着刀挾持自己女友影響不好,先把刀收起來,有事慢慢説。男子在民警的勸説下,把刀藏進衣袖繼續往前走。突擊隊員抓住機會,出手將男子手上的刀擊落,並將男子控制起來,成功解救了人質。


  通報表示,男子叫楊某,被挾持的女子叫何某,是楊某的女友,兩人都是開平人。何某因忍受不了與楊某經常吵架便提出分手,楊某不同意,找到何某想挽回這段感情。在溝通過程中,兩人又發生爭吵且愈演愈烈,楊某遂持刀逼女友,想用暴力手段挽回感情。楊某因涉嫌綁架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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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綁架罪的罪數形態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形態的認定主要存在於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討。我們知道綁架罪侵犯的是複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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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於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行為人A綁架被害人B之後,同時又劫走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此筆者持有異議。理由有:(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對已滿14歲未滿16週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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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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