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救命疫苗打不了 疫苗新政“好政策”為何產生“壞結果”

  山東非法經營疫苗案曝光後,國家疫苗新政出台,然而,新政卻引發一系列市場不良反應,致使不少二類疫苗一針難求。為何“好政策”卻會產生“壞結果”?

  要點速讀1疫苗新政“過於樂觀”,而相關政策細節又遲遲不能落地,才讓二類疫苗流通受阻。2出了問題才補救,會讓社會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這是“好政策”產生“壞結果”的根本原因。疫苗新政為了“亡羊補牢”,卻遭遇“按下葫蘆浮起瓢”的尷尬

  今年三月,山東非法經營疫苗案曾轟動全國,涉案人員龐某等人隨意從上游渠道購入臨過期的二類疫苗,未按規定進行存儲和運輸,就賣給基層接種點,整個倒賣過程二類疫苗流通環節的亂象暴露無遺。據財新網報道,國家衞計委主任李斌在談及此案時直言,過去二類疫苗的流通環節秩序“比較亂”。

  此案集中曝光一個多月後,國務院發佈了新版《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疫苗新政”),其中整頓二類疫苗的流通秩序自然是重中之重。新政規定,二類疫苗採購納入省級集中招標平台,疫苗批發企業全部出局,生產企業負責直接對接並配送疫苗到縣級疾控中心。這意味着,原本二類疫苗流通鏈條長、牟利空間大的問題將不復存在。李斌稱,“這次修法是以壯士斷腕的決心和力度”,“把中間環節留下的可趁之機,徹底地斬斷了”。

  疫苗安全出了問題,國家層面快速反應改進政策“亡羊補牢”,原本是好事。但沒想到,新政實施後新問題卻爆發了,各地二類疫苗出現短缺,其中甚至包括一些亟需接種的救命疫苗。比如,《南方週末》報道,今年春季全國手足口病患兒呈明顯增高趨勢,形式嚴峻,可家長們卻遭遇無疫苗可打。

  廣州某社區出現二類疫苗短缺 圖片來源:廣州廣播電視今日最新聞

  二類疫苗流通之路反受阻,皆因新政“過於樂觀”

  新政是如何引發市場不良反應的,從北京青年報的一則調查報道中可見些許端倪。據調查,疫苗流通環節的調整遠遠滯後於新政的期許。首先,最基本的二類疫苗銷售通道被“堵死”,因為很多省份還未能設立疫苗採購平台進行招標,而且,僅平台搭建這一項調整的窗口期就很長,山東、安徽等省份表示,建立好疫苗招標採購平台,至少要等到今年年底。其次,新政要求,疫苗生產企業只能將二類疫苗銷售給縣級疾控機構,但各區縣疾控中心的冷庫容量小,企業配送得多了疾控中心沒法保存,企業配送得少了就得多跑幾趟,無端增加了運營成本。此外,疫苗生產企業直接負責配送的要求,相比過去,大大延長了疫苗的配送時間,而且,企業也沒有動力給人煙稀少的地區進行配送。

  管理學家彼得·德魯克説過,“政策執行第一項嚴重的錯誤就在於政策制定者制定了超越性的政策目標。” 不過,只要配套措施完善,並設有合理的過渡期,政策超前也無妨。疫苗新政出台的問題出在過於樂觀,而相關政策細節遲遲不能落地。

  可以説,人為政策性斷檔是這次二類疫苗短缺的主因。在市場需求緊迫的情況,相關政策至少應該設置一個“綠色通道”來緩衝。

  “被動”制定的“好政策”容易產生“壞結果”

  疫苗新政帶來新問題,是典型的“好政策”產生“壞結果”,實際上,類似的現象並不少見。經濟學家張維迎認為,評價一個政策好壞的第一個標準是“政策的結果是與政策的目標相一致還是相反”,在他看來,政策實施效果與預定目標產生偏離,是因為“社會當中每個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偏好和自己的信息,每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時候都在利用政策,不是在執行政策,而很多的政策制定者是被動的”。

  山東疫苗案件查獲了非法經營的不少二類疫苗

  此次疫苗新政是由山東疫苗案這一偶發事件催生的,也就是説,現有的完善只是被動應對型的。應對型社會政策早已引起公共管理學家們的關注,學者韓麗麗認為,“事後補救型的思維方式嚴重製約着社會政策的合理設計,會帶來社會政策的質量缺陷。”因為受時間緊迫、資源信息不足等因素的制約,原本應該嚴謹科學地政策制定環節被簡化,使得出台的政策質量存在缺陷,影響政策成效。

  疫苗新政產生的問題,凸顯疫苗監管全局性的考慮略顯不足。比如,山東問題疫苗出現運輸環節冷藏不規範等問題,企業為了規避成本不惜採取違法手段,而疫苗新政並沒有讓藥品經營企業徹底退出流通領域,如果監管不善,舊問題還會存在。況且,“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難保其他薄弱環節不會爆發問題。

  不能總是窘境倒逼政策,該建立合理的公共政策評估機制

  規範二類疫苗流通秩序靠問題疫苗事件來倒逼,為疫苗新政設置過渡期又靠二類疫苗的短缺問題來倒逼。從長遠來看,這類模式一定是不可持續的,一來,其會帶來無法評估的“政策執行成本”,政策制定者和公眾都會不堪其擾;二來,政策的權威會受到質疑。

  合理的公共政策評估機制,能夠保證政策實施的有效性

  避免倒逼機制成為常態,需要建立合理的公共政策評估機制。所謂公共政策評估機制,其實就像考試製度對學生學習能力的評價,通過一套完善的評估體系,監控政策的運行效果。任何一項政策的出台都存在不完善之處,需要持續的監控、評估,出現問題及時糾錯。這其中既有事前的評估,充分考量政策帶來的正面、負面影響,又有事後的評估,保障政策實施的有效性。

  目前我國在大政方針上,已經有不錯的公共政策評估表現,比如醫改政策的討論、制定中有很多高校智庫專家的身影。但整體上,我國的政策評估還處於比較薄弱的環節。而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專門設立政策評估的法律,比如日本2002年就實施了《關於行政機關實施政策評價的法律》,規範了日本政府政策評估的目的、程序、標準、方法等,使得政策評估常態化、標準化,為政策高效實施提供了有利保障。總之,建立以《政策評估法》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推進建設評估型政府,應該引起我國公共管理方面的重視了。

  疫苗新政遭遇尷尬,折射“應對型”政策存在的不足。建立合理的公共政策評估機制,能夠讓“好政策”也能產生“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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