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殺岳父母攜妻同運屍體慘不忍睹真相太可怕!在岳父岳母家中,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80後男子陳某持斧子先後打擊岳父岳母頭部數下,致兩人死亡。隨後,陳某用被子捲起兩人屍體並放在卧室牀下後離開。案發次日,陳某返回岳父岳母家,將岳母屍體肢解後裝入行李箱運往自己暫住地廁所附近掩埋。據陳某供述,妻子懷孕,他到岳父岳母家為拿户口本辦準生證,遭到拒絕後發生爭執。去年6月,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昨天記者獲悉,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並核准死緩。
男子殺岳父母攜妻同運屍體 慘不忍睹真相太可怕
男子被控殺死岳父母
男子陳某生於1987年。2009年,陳某與妻子鄭女士登記結婚。婚後,陳某與妻子居住在房山區某村內一平房院落。
據檢方指控,2014年5月30日20時許,陳某因瑣事在豐台區某小區其岳父岳母家中,與岳母李某發生爭執。後陳某持斧子擊打李某頭部數下,並持刀劃刺李某頸部,致李某被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當日21時,陳某又與下班回到家中的岳父鄭某發生爭執,陳某又持斧子擊打岳父頭部數下,造成鄭某被鈍器多次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次日,陳某將李某的屍體肢解後運至房山區其暫住地附近掩埋。
陳某作案後於2014年5月3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並配合公安機關在上述地點找到被害人屍體及在案相關物證。
此外,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司法鑑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為,陳某被診斷為無精神病,2014年5月3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生理性激情狀態,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事起索要户口本被拒
2014年5月中旬,鄭女士發現懷孕後告知陳某。同年5月30日中午,陳某兩次給岳母打電話稱妻子已懷孕,並稱當天下午會去岳母家裏拿户口本辦理準生證。
陳某供述,當天下午3點,他從房山前往豐台,下午6點左右到達岳母家。“進門後,我讓岳母把户口本給我拿去辦準生證,岳母讓我們先辦婚禮再辦準生證,我們圍繞辦婚禮和辦準生證等瑣事發生爭吵”。陳某稱,直到晚上8點左右,岳母還是不同意給户口本,他趁着岳母往冰箱方向走時,持斧子向岳母的頭部和頸部砍去。
陳某稱,當時岳母喊叫,他又朝着岳母頭腦砍了一下,岳母趴在地上,血流在地上,他隨後將岳母拉倒廁所裏,“她發出咕嚕咕嚕的聲音,我用刀在她的喉嚨處劃了一刀,又拿斧子朝她身上砍了幾下”。隨後,陳某拿起編織袋從頭往下套在岳母身上,並用牀單裹在屍體上,用尼龍繩把裹住岳母屍體的牀單綁起來,把屍體放在陽台。
殺死岳母後,陳某用毛巾和抹布將血跡擦乾淨後,等待岳父回家繼續要户口本。其間,陳某給岳父打電話得知岳父晚上9點半到家。陳某稱,岳父回來後,同樣因為索要户口本辦準生證一事與岳父越説越僵,“岳父讓我滾,還説死了都不用我們管,我用斧子砍了多下他的頭部和身體”。
陳某稱,事後,他用兩條被子分別卷着岳父岳母,又把牀單撕成布條捆好被子,把兩人的屍體放在卧室牀下。
次日攜妻一同運屍體
當晚11點左右,陳某回到家中,但他始終也沒有將殺死岳父母一事告知妻子。陳某説,當天晚上,他整夜未睡,一直盤算着要再回現場處理一下屍體,並把遺落在現場的砍人兇器帶離。
第二天中午,陳某從家裏出發,準備前往岳父母家,並帶上妻子同行。陳某揹着雙肩包,在居住地村口的一家超市買了一個墨綠色的拉桿箱,又在去岳父母家途中的商場購買了一個粉色的拉桿箱。
到達岳父母家樓下後,陳某讓妻子在樓下等候,自己獨自上樓,並在進入岳父母家後反鎖了房門。陳某稱,他將帶有岳父母血跡的牀單塞進了雙肩包,隨後又想着把部分屍體帶回家,於是便把岳母的屍體從牀下拉到廁所,肢解後套上垃圾袋放入兩個拉桿箱裏。
這一過程大概用時3個小時。隨後,陳某將門鎖好,揹着雙肩背、拉着兩個箱子,來到樓下和妻子會合。按照陳某和其妻子的説法,在樓下等候多時的鄭女士,並沒有對陳某的行為產生過多的猜疑。陳某妻子稱,看到丈夫拉着箱子出來,她幫丈夫拿起一個箱子,感覺很沉,“我問他裏面是什麼,丈夫説回家後再説”。隨後,兩人打車回家。
回到家後,看到妻子回到房間,陳某將拉桿箱拉到自家院內。據瞭解,陳某的家是村內一平房院落,院內南側是一排平房,院內西側是廁所。據陳某供述,他用鐵鏟在廁所南邊挖了個1米多深的坑,將裝有屍體的兩個拉桿箱掩埋。隨後,他又將帶有血跡的抹布、毛巾、手紙等在廁所焚燒。
□審理
因自首獲從輕判決
當天晚上,陳某的母親回到家中,陳某向母親和妻子坦白殺死岳父岳母一事,“她倆都要我自首,晚上10點我撥打電話自首”。
偵查機關按照陳某的指認,在陳某家廁所附近地下一米深度範圍內挖出多個包裝物,包括粉色拉桿箱、裝有人體組織的黑色塑料袋、拉桿箱、帶有血跡的牀單等物品。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陳某於2014年5月31日被羈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在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陳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
陳某的律師提出,本案是婚姻法庭矛盾激化引發,被害人對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陳某有自首情節,而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並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情節,請求法院對陳某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陳某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持兇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兩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肢解李某屍體,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陳某具有自首情節,對陳某可判處死刑不予立即執行。另因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法院對其限制減刑。
去年6月,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且限制減刑。
日前,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家庭矛盾引發糾紛適用死刑應該慎重
北京傑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毛延亮表示,本案屬於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17號)的規定,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