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至2020年初,礦機巨頭比特大陸“內鬥”糾紛不斷。
日前,比特大陸再傳案件裁定信息。4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福建湛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2020閩01民轄終74號),駁回福建湛華智能、比特大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維持原裁定
根據裁定書,上訴人為福建湛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簡稱“湛華智能”)和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簡稱“比特大陸”)。被上訴人為詹克團(原審原告)。
湛華智能、比特大陸因與詹克團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2020)閩0112民初54號民事裁定,提起上訴。
湛華智能、比特大陸上訴稱,本案案由為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應以爭議標的股權的實際價值作為判斷依據,本案訴爭的36%股權的對應價值已遠遠超過2000萬元。根據級別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忽視訴訟標的實際價值,僅根據註冊資本機械認定該院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2020)閩0112民初54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因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引起的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上訴人湛華智能的住所地在福州市長樂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湛華智能、比特大陸主張本案訴爭的36%股權的對應價值超過2000萬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比特大陸:本次是管轄裁定
而此次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不免讓人聯想到比特大陸的“內鬥”。
2019年10月29日,比特大陸原董事長、聯合創始人、第一大股東詹克團被突然解除一切職務。然後,詹克團接連卸任相關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
2019年12月16日,福建長樂市人民法院凍結了比特大陸對全資子公司湛華智能360萬元的股權及其他投資權益,凍結時間為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彼時,有人認為,這是詹克團的反擊,是為防止他在比特大陸子公司的相關權益受到影響。
據悉,湛華智能為比特大陸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詹克團目前仍擔任湛華智能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
此次上訴被法院駁回,比特大陸如何回應?今日,比特大陸便通過旗下微信公眾號“比特大陸科技”發佈聲明,其表示:該案件為詹克團向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起訴湛華智能,要求法院確認其持有湛華智能36%的股權。
此外,本次裁定僅為程序上的管轄裁定,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該案件由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理。比特大陸表示,詹克團與湛華智能的股東資格確認案件尚未開庭,更不要説終審判決。
比特大陸還表示,湛華智能僅為比特大陸境內外眾多子公司之一,該案件結果不會對比特大陸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任何影響,亦不會影響比特大陸對湛華智能的絕對控股權。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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