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正税之外更要“清費”
導語
繼曹德旺之後,宗慶後也來吐槽企業的税費之重:“亂七八糟的税太多了,光我們就要交500多種費,今年(2016年)1到11月份,已經交了4000多萬了。”隨後財政部曬了賬單,稱2015年娃哈哈有支出數據的實際繳費項目為317項,且所有收費項目“有法可依”。這個回應看似有理有據,實則很難服眾。…[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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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和費有根本上的不同,“政府收費”常常是企業税負痛苦的重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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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繁多,手續複雜,未體現有償性原則,使得企業對“費”不堪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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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税”之外更要“清費”,才能真正為企業減負。
娃哈哈的賬單有代表性,是觀察中國企業“繳費”的絕佳切口
“税”和“費”,是企業運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輿論關注企業税負痛苦,税和費總是連在一起説,但兩者性質有根本不同。“税”是國家為實現其公共職能而憑藉其政治權力,依法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活動或手段,我們常説税收法定,就是徵税要經過公民同意,徵多少税也要經過公民的同意。“費”一般被定義為“政府行政職能部門,在授權範圍內,依照合理的規章制度,因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務而徵收形成的財政收入”,遵循有償原則。現實中許多“收費”在徵收依據、程序上很不完備,往往一紙紅頭文件就決定政府可以收費。
有觀點認為,税費税費,對企業來説費才是最麻煩的。杭州紡織行業協會的資料顯示:“一個企業從建設到投產面臨的收費項目繁多:電力配套費、消防費、房屋質檢費、測繪費、白蟻防治費、避雷費、人防費、自來水開口費、蒸汽開口費、燃氣開口費、能評費、環評費、土地使用費、房屋使用費、排污費等,企業不堪重負。”
娃哈哈的賬單,提供了觀察的好樣本。根據財政部公開的數據,娃哈哈2015年實繳212項費用,其中政府收費一共29項,即2項政府性基金,2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1項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這29項就佔到了整體繳費數額的81.15%。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都屬於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政府非税收入共包括12項,常見的還有罰沒收入、國有資本收益等。目前,中央層面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92項)及政府性基金項目(23項)共115項,涉及33個部門,大項之下還有細分項目。此外,各級政府均有數量不等、名稱不同的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如果繼續細摳,圖表中顯示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可能有部分也屬於“政府收費”。經營性服務收費,本應與政府無關,但不少提供這類服務的中介多為“紅頂中介”,與政府權力行使甚至一些官員之間有着有關千絲萬縷的聯繫。
非税收入比例在財政收入的逐年上升,部分證實宗慶後的抱怨並非空穴來風
在政府的非税收入中,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佔絕大比例。所以狹義的“收費”主要是指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廣義的收費還包括各類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社會組織提供各類服務收取的費用。
非財政收入在財政收入的佔比,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企業税外負擔的温度計。2015年,由社科院經濟學部等共同發佈的《經濟藍皮書春季號:2015年中國經濟前景分析》指出,中國非税收入佔財政收入比重呈現明顯提高趨勢,應防止各類“收費”加重企業税外負擔。從數據上來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時,非税收入僅佔財政收入的不足2%;2000年非税收入佔財政收入比重僅為6%;2012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16609億元,同比增長17.5%,佔到當年財政收入的14.17%。到了2015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非税收入27325億元,同比增長28.9%,佔到當年財政收入的21.76%。
非税收入不應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在一地的財政收入中,如果税收收入比重高,説明當地經濟結構合理,法治水平高,另一方面也説明當地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與行政權力相關的非税收入佔比較低,企業和居民負擔較輕。
規費的數額未必很大,但卻因名目繁多、未體現有償原則,給企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中國式“收費”的特點是名目繁多、手續複雜,且許多收費項目並沒有體現“有償原則”,這給企業帶來了沉重的心理負擔和經濟負擔,引發企業怨言。
城市公共事業附加基金
部分規費收取時間過長且無明確限期。比如政府性基金為例大多無明確的收取年限。有些項目已經建成,但仍在收取;有些項目徵收週期極長,比如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基金可以追溯至1964年,徵收期限已超過50年。
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來源。目前,一些省份已經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部分規費沒有體現“誰受益誰花錢”的原則。根據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2016年的調研,在政府收取的基金中,反映比較強烈的是水利建設基金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水利建設屬於公共品,費用應該納入國家財政預算。但從上圖中可以看出,地方水利基金普遍向企業徵收,與“營業税”無異,並沒有體現“有償原則”。
至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構的罰金。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法》,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總數1.5%(各地略有不同,北京為1.7%,上海為1.6%)的用人單位,就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北京為例,如果用人單位未滿足1.7%的要求,需每年繳納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2006年起,政府開始以地方税務機關“代收”殘保金,比照地方税標準徵收,進一步加強了殘保金的強制性。但殘保金一沒有提高殘疾人就業率,變成了“為收費而收費”;二是忽視不同行業的特性,一刀切,給一些並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增加了負擔。且殘疾人就業本來就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再另收一筆保障費,有重複收税之嫌。
除了政府性基金,一些行政事業性收費,比如質量監督檢驗費,其實是政府在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並非什麼“特定服務”或“額外管理”,其所需要的成本費用是普遍性的税收。對此,社會成員已經進行了支付,再另立名目重複向企業徵收也毫無道理。
此外,部分規費雖然表面上跟政府無關,但實則也是依靠行政權力收費。諸如各種攤派的服務費、會費、協作費、諮詢費,這在涉及環保、食品安全、檢測領域尤其常見。據經濟觀察報報道,廣東一家包裝設備的企業負責人説:“一到歲末年初,各種會議、展覽、評比、培訓就找上門來了,都是找企業要錢的,企業哪敢不參加呀?”特別是一些行業協會收取的會費,“起步價”就是上萬元。
“正税”之外更要“清費”,才能真正為企業減負
針對小微企業的收費削減一直有政策。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14年11月中旬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對小微企業免徵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等4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2014年至2017年底,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自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徵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等5項政府性基金。
但從近幾年企業家的發聲來看,削減收費的政策效應並不明顯。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馮俏彬認為,要以“正税清費”思路進行清理整頓,分類定性,凡是那些事實上已具有税收性質的基金,可通過一定程序歸併,納入税收的整體管理之中;比如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業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主要用於文化、教育、公益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公共性。理論和實務部門對此的共識是,這些支出應當由公共預算承擔,相關收入自然也應當納入公共預算。對於價外加收的“費”和具有使用者付費性質的“費”,應歸併到價格之中,通過價格來體現,屬於一般性收費的,則應經過嚴格審批程序;對於部門間重複收取、搭車收取的,則應堅決取締。同時要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消除各類收費滋生的制度性根源。
但更重要的是,收費、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設立。只有法律才能真正釐清收費的法理,政府的邊界。
結語
政府向企業收取的每項費用都應是法定的。竭澤而漁,不是個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