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也是媽”,作為一位母親,很多“婆婆”為了子女、孫子付出一輩子,年老之後理應受到贍養,頤養天年。但在某些家庭,特別是失獨家庭的老人,出現無人贍養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兒媳有義務贍養婆婆嗎?同樣的,兒媳是否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律師説】平台特邀藍天律師事務所的宋晨光律師為大家從法律角度解析這個問題:
從法律一般規定來説,兒媳沒有贍養婆婆的義務,也無繼承婆婆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僅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未包含兒媳。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規定了孫子女可以代位“已去世父或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權利,也未規定兒媳的繼承權。
但法律僅僅是最低義務的道德,作為有五千年燦爛文明的古國,中國傳統文化賦予了兒媳一定的道德義務。“百善孝為先”,這個“孝”不僅僅是對親生父母的“孝”,同時包含了對公婆、岳父岳母的“孝”,而體現“孝”的最大特點、最受關注的就是對老人的贍養。為避免權利義務不對等,法律也作了除外規定,特殊條件下兒媳有繼承婆婆遺產的權利,而且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蔘加繼承。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需要注意該條並沒有對兒媳是否再婚作出限制。
對於大家關心的獨生子女先於父母去世後,老人贍養的問題,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1、由養子女贍養。《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由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婚姻法》第二十八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由弟、妹撫養。《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4、由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公民撫養。《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5、由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集體組織撫養。《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6、社會救助系統撫養。沒有公民或集體組織願意與其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或無遺產可遺贈的,可向集體組織申請“五保户”待遇,必要時到公立養老院生活。
綜上,從法律上來説,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如果兒媳贍養了婆婆,也有權繼承其遺產;從道德上來説,為家庭付出一輩子的婆婆,年老後也應當受到後人的贍養,家和萬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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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字樓一般是指專業商業用樓的別稱,基本上寫字樓是不能住人的,在房產的產權證書上都載明瞭不能住人。關於寫字樓的繼承其實還是和房產的產權有關,如果是租賃的寫字樓那就是不能繼承的,因為產權不是屬於租賃人,今天小編就來説一説寫字樓可以繼承嗎?寫字樓如何繼承?
1、寫字樓是開發上修建用於商用的樓盤,一般都是商業地產的購買者購買後用於租用,租用的話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繼承,但是購買者有產權的寫字樓是可以繼承的。
2、首先應該看房產證是北京市建委發的還是房產部門發的,其次,要看購買產權時雙方協議約定的關於是否可以繼承、轉讓的內容。另外,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應該是全部產權,如果沒有相反約定,繼承應該沒有問題。
3、契税如果是法定繼承,則無需繳納契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繼承的,要全額繳納契税(3%)。印花税是個人繼承房屋過程中所立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税目計算繳納印花税,税率萬分之五;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5元/件繳納印花税。
4、如果日後要出售,直系親屬之間繼承房屋,如果滿五年免徵個人所得税;如果不滿足前述條件,按照差額徵收個人所得税。
寫字樓如何繼承?
1、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後,到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辦理過户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死亡證明等。
2、《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證明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3、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材料,房屋已抵押的,繼承時還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證明(抵押權人同意證明文本,在二樓商務中心領取)。
綜上所述就是寫字樓可以繼承嗎?寫字樓如何繼承的相關內容,寫字樓其實是屬於商業用樓的一種,如果寫字樓想要繼承的話,得先擁有該寫字樓的產權。寫字樓如何繼承小編在上文為大家介紹了,以上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2017-09-30)
案情概覽
原告朱先生因求學需要,於2005年將户口遷至學校,大學畢業後朱先生直接將户口遷至工作單位,並未遷回原籍。2015年,原告其父親因病去世,根據其父親生前的遺囑,朱先生繼承了在村裏的老宅一處。因朱先生其户籍並未在本村,當地村委會對其繼承農村房屋持有異議,後村委會向鎮政府申請,請求鎮政府收回朱先生繼承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歸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015年12月,當地鎮政府根據現場調查,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於2015年12月31日作出了關於朱先生與村委會宅基地糾紛處理意見,決定收回爭議老宅宅基地由所在生產小組集體所有。原告朱先生因不服被告當地鎮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權處理決定,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朱先生訴稱,爭議老宅基系原告父親所留遺產,應按照祖輩遺產保留繼承權,原告作出的將老宅宅基收歸集體所有系錯誤決定。認為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存在錯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當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老宅宅基地系集體所有,老宅基上房屋為私人合法財產。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一户一宅、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可知,農村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但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權;由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可知,我國實行房地一體主義。房屋依附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不可分割性。由此可知,老宅房屋應當作為合法遺產予以繼承,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因此,被告作出處理意見適用法律不當,侵犯了原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故判決撤銷被告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例摘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法律點評
物權法規定農村土地權利形式有三種:集體土地所有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在我國,目前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政策是支持的,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卻是禁止的,但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作為法律保護的私有財產是可以繼承的(物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這樣一來,因繼承導致的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便產生了矛盾。當房屋作為遺產被繼承時,其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被一體繼承。
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政策明確禁止城鎮居民購置宅基地,但並未禁止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相反,深入解讀相關規定,往往能夠得出支持性的結論。房地一體意味着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只有房地一體權利人才能完整地享有房屋的所有權,體現出對所有權的尊重和保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是空中樓閣,其建造必然要佔用一定的土地,離開了土地,房屋就成了一堆一文不值的瓦礫,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即是此理,故而,房屋的轉移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的移轉。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遺產範圍包括了房屋,且沒有區分城市或者農村的房屋,亦沒有對繼承人的身份資格及是否擁有房屋作出限制。房屋可以繼承移轉,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依據地隨房走原則,當然移轉至繼承人。如果因為繼承人是城鎮居民或者户口已經遷出或者已經擁有宅基地,法院否定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繼承,那麼,繼承人繼受的將是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小產權房,將面臨着房屋不能翻建、房屋一旦滅失后土地被收回、限期拆除房屋或限期轉讓等等不利後果,實際上造成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限制。只有允許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不受限制地繼承,才能保障繼承人對房屋行使完整的佔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所有權權能,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户一宅原則在宅基地繼承中不宜機械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前者指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將農民擁有的宅基地所有權轉變為宅基地使用權;後者以創設繼受取得為常態,創設繼受取得以申請為主。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通觀整個條文,無論是“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還是“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以及“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都是在圍繞宅基地的創設繼受取得展開規定,從本條的整體規範的角度理解,所謂一户一宅實際上是在規制宅基地的申請行為,其準確理解應當為“一户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至於設定繼受取得後因法律事實(如繼承)的發生的權屬變化不應當受此限制。因而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發生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屬於因法律直接規定發生的權屬變更,不能以一户一宅原則機械性地否定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 李楊楊
(2017-09-26)
房產繼承是現在很多家庭都會遇到的遺產繼承問題,由於牽涉到的個人財產利益比其他形式的遺產都大,因此,房產如何繼承關係到很多民眾切身權益。那麼房產到底該怎麼繼承呢?
房產繼承首先要明白以下幾點:
1、要明確繼承是按照先遺囑繼承後法定繼承規則辦理的。
2、需要弄清楚被繼承人遺產(當然也包括公民的房產)是合法財產。
3、要明確具備繼承權的人員範圍,也就是繼承人的範圍。
4、需要在家庭內部經過友好協商,妥善確定分割份額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由法院判決每個人的繼承份額。
房產繼承程序
房產繼承應先到被繼承房產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一)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攜帶的資料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户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二)辦理房產繼承所需提交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三)所需費用
1、繼承公證費
繼承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評估價的2%或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不低於200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3、房地產繼承過户税費
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税組成。
4、契税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交契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税1.5%。
小貼士
1、繼子女可繼承繼父部分遺產。再婚夫婦對親生和非親生的子女不能區別對待,在利益分配方面,最好能先通過書面方式及法律的手段進行約定,以免在當事人過世後,家庭成員間出現紛爭。
2、關於繼承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於共同繼承房產的處分。多個繼承人通過繼承共有一套房產的所有權,那麼在對共同繼承的房產進行處分時,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4、對於房產繼承的分割,部分繼承共有人蔘與的分割協議無效。
注:繼承權作為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只有在辦理了繼承手續,對應繼承的份額取得了所有權之後,繼承人才能將該份額贈與他人所有。對此,公證處應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
(2017-09-21)
説到最近的土地確權為農村帶來的改變,農民總有聊不完的話題,實實在在的福利帶動了農村的生產積極性。但是在確權的過程中,也遇到了千奇百怪的問題,比如宅基地的繼承問題。今天匯商所小編要説的“宅基地繼承出新話,無法繼承的三種宅基地”就是遇到的問題中的一種,既然發現了問題的存在,肯定有解決問題的辦法,相信有很多人也如小編一樣,已經看到自七月以來開始農村宅基地的核查和清理工作,而小編所提到的三種情況農民朋友要多留意,仔細查看自家宅基地是否有這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在宅基地上沒有建築,這種宅基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是無法繼承的。子女可以繼承的是父母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和一些其他建築設施,宅基地是無法進行繼承的。如果因為父母過世而導致房屋的拆除以及坍塌等原因無法再利用,那麼處於空閒狀態的宅基地子女不再擁有繼承的資格。
第二種情況,户口遷移,不在屬於原農村村集體的子女。現在很多人將户口從農村遷移到其他地區或者縣城中,導致子女以及個人的户口已經不在農村。大家都知道,農業户口將在年底完成,如果户口改革完成後,户籍仍不屬於原村集體,土地變更也就相應的無法進行,最終只能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上的建築,不能翻蓋,加蓋,如果建築消亡的,相應的繼承也隨之終結。
第三種情況,沒有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的土地。在農村很多子女已經擁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在親人故去後,把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理解其實是錯誤的,宅基地並非農民的私產,所以根本不存在繼承之説,真正繼承的只是建設在宅基地上的房子,而地隨房走,所以子女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需要向當地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申請得到相關證明才算是正式得到宅基地的使用權。
看完了匯商所小編所説的關於“宅基地繼承出新話,無法繼承的三種宅基地”後,自家宅基地有沒有這三種情況呢?小編給大家列出的僅僅是遇到的問題中較為典型的三種情況,更多相關的問題還是需要大家多多查閲相關的資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如果對宅基地有需求,匯商所小編建議儘早申請。未來的宅基地所能給農村朋友帶來的不僅僅是記住場所,通過確權的土地還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等業務,農村金融的發展將注入新的活力。
(2017-09-05)